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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电影作品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强  时间:2008-10-22  阅读数: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4.

[20] []德沃金. 刘丽君译.自由的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283.

[21] 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09.

[22] 以美国为例,尽管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就规定国会不得立法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直到19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通过判例宣告言论自由的界线是不得导致“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参见邱小平著:《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

[23] 参见宪法第51条。

[24]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09.

[25] 杜建刚.论表现自由的保障原则[J].中外法学,1995,(2):19-23.

[26] L·Ray·Patterson and Stanley·W·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r’s right, 1991, page 70.

[27]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279-280, 11 L. Ed. 2d 686, 84 S.Ct.7101964.

[28] []约纳森·罗森诺.张皋彤等译.网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62.

[29] 万茹.论舆论监督与体育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范志毅名誉权官司说起.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2005,(4):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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