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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作品的“适当引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2-21  阅读数:


            

    “
适当引用的认定,关键在于其适当性要求。一般说来,关于合理使用判断的四要素应适用于作品引用的情形:(1 )使用目的。按照美国学者的解释,使用目的是合理使用的第一要素,是界定合理使用规则的灵魂。〔14〕该要素要求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必须正当,即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具有商业性质或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就适当引用而言,使用目的正当的具体内容是:引用行为必须符合著作权法促进知识传播、鼓励创作的目标;引用者既是原有作品的使用者,也是未来作品的创造者;引用作品具有创作性的内在需要,即采用了与原作品不同的表达方式或是区别于原作品的不同目的;(2)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对于这一构成要件, 人们理解甚少且极易混淆,美国立法史和判例法涉及这一因素的内容不多,最高法院也无进一步的指示。〔15〕但一般认为,对不同的作品应有不同的合理使用要求,对于未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要严于已发表作品;(3 )使用作品的程度。合理性判断的第三个标准是指同整个有著作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关于被使用作品的数量,许多国家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原俄罗斯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规定,引用他人作品,一般作品引用量不超过1万个印刷符号,诗歌不超过40 行,如果是超过30个印刷页的大型科学或学术著作,则引用量可增至4 万个印刷符号。 在英国,作家协会与出版家协会在协议中规定, 一部散文作品一次引用不得超过400个单词,二次或多次引用不得超过800个单词。我国对各类作品的引用也曾作出具体限定。关于被使用作品的内容,各国著作权法尚未提供限制性的具体标准。笔者认为,作品的实质部分是整个作品的灵魂和精华所在。它在文学作品中,表现为作者独自性的构思安排、独创性的情节描述、独特性的人物塑造;在音乐作品中,表现为具有艺术个性的旋律、节奏、和声、复调的安排和设计;在科学作品中,则表现为作者独立性和创造性的思想阐发和理论说明。(4 )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美国法院宣称,对有著作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是合理使用中唯一最重要的因素。〔17〕这一要素的设定目的在于维系使用者使用他人作品的利益(主要是非物质利益)与创作者控制作品使用的利益(主要是物质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考察对著作权作品的市场影响,关键在于有无损害的发生,用合理使用判断要素倡导者Story法官的话说, 应考虑这种使用是不是取代原作品的使用。〔18〕而美国著作权专家Sigmund Timberg 则将市场损害描述为使用者得到实质性利益或著作权人遭到不利的影响。〔19
    
上述四条标准为我们判断引用的适当性提供了基本尺度。笔者认为,引用问题涉及到被引用作品与新创作品之间的关系,在相关两部作品关系中,运用四要素原理考察其适当与否,或许有助于我们分清引用与剽窃的具体界限。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新作必须区别于原作,这即是说,引用他人的作品,必须忠实于原作。引用人不得断章取义,曲解原作。无论是何种引用,均应指明所使用作品之作者姓名以及所引用资料的出处。这即是向公众宣示,所引用的部分不是自己的创作而是他人的创作。在创作中,不标明作品来源的使用,将会导致两部作品混为一体,从而产生被引用作品即是新创作品的误认,有侵权使用之嫌;二是新作必须独立于原作。德国著作权法对引用后产生的作品,作出了质的规定性要求,即须为独立的科学著作、独立的语言著作、独立的音乐著作,这一独立性要求明确界定了引用后新作品的地位,有可取之处。这就说明,引用他人的作品必须比例适当,两部作品在内容上要有实质性区别。如果整段地摘引他人的作品,或是将他人的多部作品加以拼凑,倘若删去所引用部分,自己的本质性创作不复存在或难以独立存在时,这种引用就不能视为合理;三是原作的引用必须适宜于新作。被引用的作品与引用后的新作品应有内在的有机的联系,即引用作品的目的正当,是为了介绍、说明与评论的需要。德国慕尼黑外国版权研究所专家Oekonomidis认为, 引用的目的不可能只是对原作品的传播,而是对被引用资料的使用,即用以阐明自己或别人的观点。〔20〕在实践中,超出上述目的的使用,两部作品即可能构成不适宜性。

 

注释:
    
1〕(日)古泽博:《关于利用他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载日本《独协法学》19771022
      
2〕〔3〕〔4William F.patry:《Fair Use Privilege  In Copyright Law》,P6101315171986
      
5William R.Cornish:《Internatlonal  Copyright  Law United Kingdom》,P52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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