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29 阅读数: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期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将其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所称的专利代理机构是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专利事务所和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一)申请人的国籍;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专利代理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是单位的,代表人的姓名;
(五)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六)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第一署名人为代表人.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还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需用其他方式和顺序说明的以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撰写: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
(三)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参考作用的现有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该项技术的文件;
(四)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
(五)清楚、完整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或者积极效果;
(七)如有附图,应当有图面说明;
(八)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每幅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并且按照顺序排列.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同一申请中使用的附图标记应当前后一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未提及的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之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除有绝对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第二十一条 权利要求书可以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记载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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