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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29  阅读数:

(一)两项以上不能包括在一个权利要求以内的同类产品、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二)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三)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四)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五)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方法的专用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六)方法和为使用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专用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七)方法和直接使用该方法制造的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

第三十六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件外观设计顺序编号,并且在请求书中写明使用每件外观设计的产品.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应当标在每件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图片背面的左下方.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局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之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复审的审查员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专利申请的公正审查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委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专利局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中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专利局不予受理,并且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在发明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而无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九条或者第四十条规定的公告前的任何时候,或者在公告后,专利局认为有提出分案申请的正当理由的时候,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的要求,自行将其申请分为几个申请.

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其专利申请分案;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但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第四十四条 经初步审查,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后,专利局仍然认为明显不符合前款所列各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四十五条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一)请求书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及其附图以及权利要求书不符合规定的;

(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摘要的;

(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不符合规定的;

(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提交委托书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期满不补正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申请经补正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声明.专利局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之后,除予以驳回的以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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