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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29  阅读数:

第六十四条 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后,应当通知申请人于两个月内缴纳专利证书费并且领取专利证书;申请人期满未缴纳专利证书费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第四章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文件.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未在该期限内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

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适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说明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被视为无反对意见.

第五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或者任何 专利权人依照第五十三条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该单位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并且附具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任何单位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该单位具备实施条件的说明文件一式两份.

专利局在受理强制许可请求书后,应当通知有关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被视为无反对意见.

专利局在对强制许可请求书和有关专利权人的意见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决定并且通知请求人和有关专利权人.

第六十九条 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请求专利局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且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专利局在收到请求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决,并且通知当事人.

第六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的奖励

第七十条 专利法第十六条所称的奖励,包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和报酬.

第七十一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对上述奖金,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十二条 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05%~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七十三条 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发明人或者设计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七十五条 本章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第七章 专利管理机关

第七十六条 专利法第六十条和本细则所称的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

第七十七条 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时候,有权决定该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适当的费用.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前款规定准用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第七十八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以及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有争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所在地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第七十九条 属于跨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侵权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应当由发生侵权行为地区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侵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第八章 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

第八十条 专利局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专利权有关事 项:

(一)专利权的授予;

(二)专利权的转让;

(三)专利权期限的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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