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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29  阅读数:

第八十九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续展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的,应当在专利权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请求,并且缴纳续展费;期满未缴纳续展费的,被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九十条 个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缴纳本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向专利局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

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专利局另行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任何人经专利局同意后,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案卷、专利登记簿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文件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由申请人或者其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十三条 向专利局提交有关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文件或者物品时,应当标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和发明创造的名称.邮寄文件或者物品必须挂号.

第九十四条 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应当整齐清晰,不得涂改.纸张只限使用正面.

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

第九十五条 本细则由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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