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29 阅读数:
(四)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
(五)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六)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第八十一条 专利局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一)专利申请请求书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
(三)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专利局对该项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四)发明专利申请的审定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公告;
(五)专利申请的驳回;
(六)异议的审查决定和对专利申请的修改;
(七)专利权的授予;
(八)专利权的终止;
(九)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十)专利权的转让;
(十一)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给予;
(十二)专利权期限的续展;
(十三)专利申请的撤回、视为撤回和放弃;
(十四)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十五)对地址不明的申请人的通知;
(十六)其他有关事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另行全文出版.
第九章 费用
第八十二条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按照情况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和申请维持费;
(二)审查费、复审费和异议费;
(三)年费;
(四)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手续费:专利权期限续展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证书费、优先权证明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和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上述各种费用数额,由专利局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费用名称、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没有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应当注明提出申请的日期.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费用的,以费用汇出日为缴款日.
第八十四条 申请专利未按时缴纳或者未缴足申请费的,申请人可以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或者缴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第八十五条 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或者请求复审,任何人提出异议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可以在自提出请求或者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缴纳,但缴费日不得超过专利法规定请求实质审查、复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期满未缴纳的,被视为未提出请求或者异议.
第八十六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二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第一次申请维持费应当在第三年度的第一个月内缴纳,以后的申请维持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第八十七条 第一次年费应当于领取专利证书时缴纳.在授予专利权时已经缴纳当年申请维持费的,专利权人应当按照当年年费数额补缴差额.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第八十八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以及缴纳的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数额不足的,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金额为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的25%的滞纳金;期满未缴纳的,自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或者年费期满日起,其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者专利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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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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