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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29  阅读数:

引用一项或者几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第二十二条 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需用其他方式表达的以外,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以及现有技术中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密切相关的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简明语言,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与前序部分说明的特征一起,构成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条 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需要用其他方式表达的以外,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可能时把编号写在句首;

(二)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

引用两项以上其他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互相引用.

第二十四条 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或者说明发明、实用新型的一幅附图.全文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是涉及新的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除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将该微生物菌种提交专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微生物特征的资料;

(三)在请求书中写明该微生物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和保藏该微生物菌种的单位名称、提交日期和保藏编号,并且附具该单位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有关微生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微生物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请求人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菌种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第二十七条 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也不得大于19厘米×27厘米.

申请人可以就每件外观设计提交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或者不同状态的图片或者照片,以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每幅图片或者照片应当写明外观设计的角度、侧面和状态,并且在图片或者照片背面的左、右上方分别标上顺序编号和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八条 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并且在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上注明请求保护的色彩.

第二十九条 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且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专利局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五个月内提交受理该项申请的国家给予的申请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一项专利申请要求两项以上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

第三十四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申请专利的,专利局认为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国籍证明;

(二)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三)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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