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会议综述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6-14 阅读数:
冯晓青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联系方式:www.fengxiaoqingip.com
原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4期
摘要:全球化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举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承办、美国Kenyon & Kenyon LLP和National Economic Research Associates, Inc.提供赞助的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会议于2007年1月20-21在北京召开,近200名国内外知识产权专家学者探讨了全球化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问题。本次会议对于推动国内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 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会议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Context of Globalization
-------Introduction of the Conference of Globaliza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ENG Xiaoqing
(Civil, Commercial and Economic
Science and Law,
Abstract: There exist a lot of issues to be discussed in the context of globalization. The conference of Globaliza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as held in Beijing on Jan 20-21, hosted by Civil, Commercial and Economic (CCE) Law School,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UPL), organized by the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CE Law School, CUPL, and sponsored by Kenyon & Kenyon LLP(USA) and National Economic Research Associates, Inc. (NERA, USA). Almost 200 specialists in the area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ave attended the conference. This conference has deep meaning in the promotion of the research of the issu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oth in
Key words: globalization,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会议于2007年元月20日-21日在北京友谊宾馆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举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承办,美国Kenyon & Kenyon LLP(美国肯扬律师事务所)和National Economic Research Associates, Inc.(NERA,美国国家经济咨询公司)提供赞助。来自美国、德国、日本、以色列等国家以及我国大陆、台湾地区共约200名知识产权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就全球化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政策、全球经济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的实施(中国的经验)、美国知识产权法实施程序、从中国视角审视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实施(337条款等)七个方面的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会议基本上云集了国内最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和学者。
本次会议不仅为国内外知识产权学术交流与合作搭建了一个国际对话的平台,而且为来自知识产权理论研究部门,法院、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等实际部门的专家学者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的舞台。本次会议对于推动国内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国内外知识产权学术交流与合作,拓宽知识产权研究视野,特别是因应全球化形势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以下将对本次会议专家、学者发言的主要观点和内容向读者作一介绍与评价。
一、开幕式与主题发言
在开幕式及主题发言阶段,会议主席台上就座的佳宾有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来小鹏教授主持。徐显明校长首先致开幕词。他就发展中国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徐校长指出:
世界都认为中国创造了经济上的东方奇迹,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靠什么来支撑,这是全世界都在关心的问题。现在世界所关心的就是中国能否保持这样快的速度继续发展。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我们知道我们发展所走过的道路里存在一些缺陷。用中国经济学家的话来讲,中国的快速发展是以“三高”作为代价的:高投入、高耗费、高环境污染,并不是以广博的市场和廉价劳动力作为基础,而是中国有着市场上最宽松的环境管制,所以污染型企业开始向中国集中。目前中国经济上的支撑点,像能源、生态、环境、资源四大基础要素,
不足以再支撑中国用过去的速度发展。所以,一个十分迫切问题摆在中国政府面前——中国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唯一的出路就是增加我们GDP当中的科技含量。今后中国经济的发展,主要应该靠科技,这就是大家应该理解的中国为什么选择要走自主创新道路的原因。中国必须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对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制度环境的设计,它的依赖度会明显增加。
美国肯扬律师事务所玛丽亚·宝
美国国家经济咨询公司(NERA)是由经济学家组成的公司,在全球做了很多经济分析,并且一直在中国跟踪中国的经济形势和知识产权。该公司常务副总裁沃耐克斯 · 科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兼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
开幕式致辞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制度在东西方国家有着完全不同的历史轨迹。对于发达国家来讲,知识产权制度是近300多年来不断成长、发展的制度文明,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它是一种外力强加的制度舶来品。当然今天我可以这么说,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全球经济贸易领域共同遵守的规则,但是我们看到这个制度应该说在东西方国家,有着不尽相同的实施效果。根据我的观察,西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运用方面的经验,是值得我们重视和思索的:实用主义态度、公共政策立场、国家发展战略选择。实用主义态度,就是根据本国的不同发展阶段,做出知识产权的政策调整。公共政策立场,是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推进知识产权政策。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是政府公共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是国内政策也是国际政策,并且是以服务国家利益为政策取向的。再有是国家发展战略选择。西方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制度支撑,我们注意到进入新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也包括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无一不是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本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要战略支撑。
中国现在处于一种新的国际背景和时代条件,就是经济全球化与新的国际贸易体制的形成,以及知识经济的凸显。我们注意到经济时代全球化的出现和新的贸易体制的形成,成为了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走向国际化的主要原因。那么对于中国来讲,别无选择。中国是一个新型工业化国家,要用15年的时间建设成为一个创新型的国家,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也是很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存在着自身经验不足,同时还在于它的国际环境条件发生了重要变化。这就决定了中国在制度运作方面存在着明显缺陷和不足,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发达国家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的必要过渡期;二是缺乏在本国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条件、手段和社会环境;三是缺乏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堡垒和现代知识产权的条件。
在中国的市场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一个是外国公司基于研发优势,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跑马圈地,对中国的企业构成了影响。第二个是利用资金优势,在中外合资中收购中国的民族品牌,削弱中国民族品牌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第三就是利用掌握世贸规则的法律优势,加强对中国企业侵权指控,甚至组成来华打假团,以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为由对中国企业提出指控。中国向何处去?一个很重要的建议是,要根据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总结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对中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予以充实、调整和改进。
就我国来说,要积极推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要信守国际承诺,遵守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同时要推行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关于国内的政策就是要服务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目标,一是要加强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建设,二是要建立一个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导向,包括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科技政策、文化政策在内的公共政策体系。
美国肯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莎律师以《美国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历史》为题做了大会主题发言。马莎律师指出:
美国从建国之初到现在一直有一个专利制度,很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专利和著作权是在美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在过去200多年中,美国专利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变化与经济上的变化是相辅相成的。1980年以来,专利获得了更多的保护,使得许多公司业务可以迅速成长壮大。今天谈到的经济不仅仅是美国的经济或者是中国的经济,经济的考虑是全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应该是全球化的,要从全球化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在今后的两天中,我们将探索、讨论中美以及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法相同和不同之处,我们会考虑历史、文化上的因素。
今天,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资产,在2005年的美国,知识产权的资产或者是无形资产构成了大公司资产的80%。这表明知识产权是公司排除竞争者在市场中获得优势的工具。但是这些优势并不是不受限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广,既然是这样,我们要讨论反垄断法对于专利的诉讼在美国日益增加。今天专利侵权的赔偿可能要几百美元到几亿美元。专利权人也可以要求许多许可费,知识产权也可以用来遏制竞争对手的交叉许可,这种做法影响到了各方的经济利益。337条款也涉及到知识产权,作为贸易法本来是保护美国工业不受外国进口的影响,但今天337条款是美国知识产权人的另外一个工具,他们可以从知识产权方面获得利益。不仅是美国公司,非美国公司也可据337条款起诉。我想我只不过是简单地说明了知识产权如何帮助公司获得经济优势、打击对手,因为市场现在竞争越来越激烈。在今后我期待着和大家,和著名的学者一起讨论知识产权在全球经济中的作用。
二、知识产权的全球化
本次会议第一场讨论的主题为《知识产权的全球化》。由北京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陈美章教授主持。发言人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冯晓青教授、NERA副总裁乔治·奈纳德博士、浙江工商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副所长郑万青副教授,以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周惟律师。
冯晓青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法律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之思考》。冯晓青教授指出:
全球化是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而知识产权法全球化是法律全球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指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趋同化的现象和过程。其突出的表现是多边国际条约的形成确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从而使各国的保护原则和标准实现趋同化。知识产权法全球化是一个逐步发展和扩大的过程,有其自身原因和外部原因。在全球化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有:一是知识产权成为全球竞争的焦点;二是无论是权利的客体、权利内容还是权利保护范围方面都有扩张的趋势;三是知识产权与贸易直接相关;四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例如,国际保护标准大大提高,原因在于发达国家主导了国际知识产权的话语权,所谓的最低标准并不是发展中国家比较低的保护水平,而是向发达国家高标准的延伸。还如知识产权与国际政治紧密相连,出现了全球保护主义与独占主义思想,对于我们发展中国家来讲是一个值得警惕和思考的问题;五是跨国公司在推动知识产权全球化的过程中的影响力增强;六是知识产权成为国家战略。
我们研究知识产权全球化也不能忽视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个协定应该是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和体现。我们还要注意知识产权法全球化也带来了很多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平衡、南北国家利益失衡、知识产权滥用和垄断出现并加剧,以及知识产权全球保护主义和独占主义思想的扩张。
如何应对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环境,有很多方面需要考虑。我们需要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发挥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和作用;完善立法,制定与实施适应经济全球化需要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确定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样才能使我国真正由知识产权大国变为世界上的知识产权强国。
乔治·奈纳德博士发言题目是《经济增长与保护平衡的问题》。乔治·奈纳德指出:
如何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最大地实现经济增长?假如说你是一个国家,你想决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那么你首先要看创新活动带来的益处,以及模仿活动带来的益处,你要平衡一下。有一个重要理由是发展中国家有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如果没有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外国不愿意投资,因为他们担心其技术会被模仿、抄袭。
一般来说,主流的经济学家认为一般采用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他们鼓励从事模仿行为带来的好处大于创新。经济研究表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确实促进创新,这是没有问题的。更重要的是,创新有时可能成为经济的增长点,比模仿更促进经济,因为模仿只是扩大一个产品的市场,但创新不一样,创新创造了新的市场。
郑
在全球化时代,技术在全球化过程中既是全球化的动力,也是全球化的重要特征。全球化就是技术文明的全球化,是技术文明的扩张,技术成为整个文明的基因。在全球化大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进路问题,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以何种方式和途径实现了其法律全球化。我们应当从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统一中来理解全球化的思想。可以区别两种形式的法律全球化,一是全球化的地方主义,也就是说一个地方的法律现象,成功地成为普遍的法律现象,在知识产权方面典型的例子是美国通过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这种模式被全世界接受。二是地方化的全球主义,它指的是一个跨国界的惯例和规则,通过对地方施加一种特别的影响,而一个地方和国家对于这种影响进行回应,从而适应这个跨国的规则。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全球的保护中处于中心的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处于边缘地位,那么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就呈现一种双向互动的过程。
周唯律师的发言题目是《知识产权的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出路》。他主要从中国与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严重失衡的现象出发,考察了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形成的过程以及发展趋势,分析对中国所造成的影响,进而提出在当前严峻的国际形势下,再完善自身,改变以洛克财产权为理论指导的现行知识产权体系,构建全球人类利益共同的知识产权体系。
本场发言结束后,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玉敏教授和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专家何山先生进行了评议。
我们一定要把知识产权这么大一个范围,哪一点上讲全球化,一定要阐述得非常清楚。我们讲非全球化也是讲哪一点上的非全球化。比如说我们讲的民间文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你在这个方面一定不能让它全球给化掉。你在这个领域一定讲民族的特色,因为越是民族的,越是中国的,它越是世界的。知识产权的面儿太大了,所以我们在全球化的方面,既要讲全球化,又要讲反全球化,又要讲非全球化,这是一个整体。
评议结束后,听众与发言人、评议人进行了互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
华为公司知识产权部代表闫新提出了在国际规则的制定当中,发达国家有一个有意和无意的变化,我们发展中国家怎么样利用可行性的措施实现真正的利益平衡等问题。国家版权局原副局长、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先生针对他的提问发表了以下看法:我们国家从清政府开始,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直到上个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我们重新设计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我们加入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谈判,包括和美国、欧洲国家的谈判,我认为都是以国家利益为重。沈家本先生在那个时候都能这么做,那么何况共产党所领导的国家。要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首先你要有发言权,没有发言权你谈什么改变旧的国际秩序呢?从我本人所参加的两个新条约的谈判十几年的经历来看,我觉得我们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是有发言权的。我国台湾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副教授陈樱琴博士则谈到了知识产权本土化中各国法制化的途径。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政策
会议第二场讨论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政策》。主持人为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教授。发言人为美国国家经济咨询公司邓飞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罗莉副教授、美国肯扬律师事务所沈名扬律师、以色列海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尼瓦·艾克·科爱恩教授。
邓飞博士做了《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的发言。她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通过对产权所有者所面临仿造者的竞争限制来进行的。之所以给知识产权人以这种短期的市场权利,是因为我们是为了鼓励创新以及促进市场竞争,以及增加消费者福利所做出的妥协。从长远来讲,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的最终目是一样的——都是为了鼓励创新、促进市场竞争以及最终能够增加消费者的福利。但是,当知识产权人企图滥用其权利时,这两种法律之间就可能产生冲突。如知识产权人试图将这种市场权利延时超出法律规范之外,就是一种试图垄断知识产权的例子。她特别就标准化中的专利垄断问题发表了看法。
沈名扬律师做了《美国反垄断法的最新发展》的发言。他结合美国最近出现的一个案例进行了分析:捆绑协议是不是合法?法院有一些判决,有些捆绑本身是合法的或者说非法的。价格固定,这本身就是非法的;同样的产品规定了最低价格,没有竞争,这本身也是非法的。如果本身并不是非法,就要适用于合理规则,这些合理规则本身并不构成非法。根据这些判例,专利所有人可以有捆绑,把有专利的产品和无专利的产品捆绑。虽然它并不是本身就是非法的,你现在需要有法院适用于合理规则来看捆绑是不是非法的。美国政府已经对这个方面表明了态度,如有一个针对知识产权授权的《反托拉斯许可指南》表明了其立场。
尼瓦·艾克·科爱恩教授发言的题目是《DRM与反垄断》。她认为:要促进创新,并不一定需要保护知识产权非常强。因为你将获得新的技术,有的时候可以促进你的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一定能够促进创新,那些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反而能促进创新。知识产权也是一个垄断,垄断也可能减少竞争。知识产权法更加复杂,有一些知识产权法可能对研发有很大影响,并不反映在产品和产品的价格方面。她接着用数字化管理DRM分析相关的反垄断问题。由于要有创新和创造性,DRM技术实际上影响了著作权,这个地方是很容易拷贝和广泛应用的。我们最重要的是确保这些法律在DRM的结果,这些规则在三个层面适用,第一是避免非法接触,第二是拷贝,第三是禁止生产、销售能够用于非法盗印的装置。我们常见的方法是用DRM来阻止兼容性,阻止两个技术互相交流信息。根据著作权法,阻止兼容性一般是被豁免的,因为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发言结束后,中国人民大学
四、全球化环境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场讨论的主题是《全球化环境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由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
玛丽亚·宝
铃木先生发言题目是《国际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评估》。他指出:无形资产的评估和定义,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有明确定义,是将来带来一些利益的资源。普遍的无形资产是专利技术等。一般无形资产的价值根据带来将来的经济利益和能力来计算的。无形资产的评估有两大分类,有对无形资产自身的评估方法,还有对无形资产相关利益的评估。第一个方法是市场法,第二个方法是成本法,成本法的思路是投资者愿意接受的价格,不会高于重制的成本。不过,成本法缺点较多,因为无形资产的评估应该是以将来带来的利益为准的。
本场发言结束后,台湾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陈樱琴副教授与德国鸿鹄律师事务所纳克律师进行了评议。
陈樱琴副教授指出:全球经济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除了企业层面外,政府层面的管理也很重要。我们对于市场有基本的信任,就是企业跟着市场的需要。需要考虑怎样帮企业把知识产权管理好,然后赚更多的钱。如果企业能够顺利运作,政府这个看得见的手,我们就不宜再做太的行政干预。政府在管理知识产权时,要管得好,又要管得有效率,第一个当然是法律制度,第二个是政府组织。有关企业管理知识产权成功的因素,管理的原则是要事前防范于未然的管理,因为企业很重要的原则应该是化被动为主动。企业内部应当有一个很好的内控方法,包括一般的激励制度,也包括一般的保护措施。需要将符合变动中管理的模式带进来,政府则需要努力地去调整自己的法律制度与政策方向。企业当然也应按照市场最佳的资源配置、最佳的组合去运用自己的策略。
拉沃夫·纳克博士指出:全球化整个的进程,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导致了一个非常有趣的后果,那就是全世界不同知识产权制度的竞争。玛丽亚·宝梅西提到了一些知识产权重要的因素,我想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必须从建立伊始就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和组合,中国的公司也一样,很多的中国公司到市场上开始销售和制造产品,但是他们并没有从一开始就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组合。后来他们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竞争和组合,但是这个时候太晚了,他们本来有一个筹码,但现在没有了。因此一个战略性的措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公司必须一开始就建立知识产权的战略。
四、知识产权的实施:中国的经验
第四场讨论的主题是《知识产权的实施:中国的经验》,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理论界都认为先刑后民是普遍的诉讼,但知识产权先民后刑是一个普遍的原则。因为知识产权犯罪是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后,对同一行为判定罪名的基础上,再判定赔偿问题,它不同于其他案件。二是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是迟早的事情,势在必行。
蒋志培庭长对
本场发言完毕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
在与听众交流阶段,蒋志培庭长回答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和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培训等问题。他谈到,中国知识产权法官在国外的培训力度很大。中国的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比较多,相应法官受理的案件比较全面,和欧洲、美国的法官有自己的独到之处,所以我们今后也欢迎国外法官到中国来和我们的法官进行交流和培训。
五、美国知识产权实施程序
第五场主题是《美国知识产权实施程序》,讨论美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以及ITC程序问题。主持人为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
玛丽亚·宝
沃耐克斯·科
发言结束后,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赔偿数额在著作权当中有一个赔偿金额的适用,在美国法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定赔偿,不需要举证。在中国是先损失后获利,在这两种都确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法定赔偿额。关于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在美国的专利案件中这应该是一个底线,不论以何种方式确定了赔偿数额,都不应该低于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但目前中国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目前在中国法当中有精神损害的问题,但在美国法当中没有规定。还有一个禁令的标准,但禁令的态度和采取的数量上,中美有比较大的差异。如在专利案件中,美国法院不足5%的案件才给予了临时禁令的,而在中国的法院禁令的颁布采取的原则叫做积极和慎重的原则,目前中国的法院在这方面是做得比较积极,而慎重不足。如在2005年的11月到2006年的10月期间,中国法院受理了禁令的申请是67件,92%的禁令得到了支持。中国法上除了经济赔偿和停止损失之外,另外的救济措施还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美国没有这样的方式。另外,中国法规定的刑事救济责任,美国法中也没有。
评议结束后,听众与主持人和发言人、评议人进行了交流。有代表指出:侵权的官司应该通过侵权的方式来进行,因为提起民事诉讼要缴诉讼费用,但刑事的诉讼不必须缴刑事的诉讼费。他担心刑事保护的膨胀会有损公民的合法权益。有代表提出了关于美国损害赔偿额问题:在美国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是可以由陪审团和法官来决定的,而这个赔偿额往往有差距,而且有时候差距比较大,而专利权人比较愿意选择由陪审团来做出赔偿额。如果这个赔偿额差距这么大,是不是赔偿额的主观随意性太大?对此,玛丽亚·宝
有代表还针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问题进行了交流。有代表认为,长远来看,因为知识产权毕竟从属性上来讲是更多地属于私权,通过民事保护应该是最终的选择。但是,我们进行这个问题思考的时候,要考虑民事保护的有效性取决于两个条件,第一个是民事保护能否真正有效地、及时地让权利人的损失得到补偿。第二个是民事保护的结果从整个社会范围来看,能否阻止其他人参与这种民事侵权的活动,或者是把这个活动控制在一个小的范围。为什么很多人喜欢选择的刑事手段,不仅仅是因为它处罚的结果更有利,而且取得证据的方式更有效。我国台湾学者魏忆龙则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常常讲国际化的概念是国际互惠平等,如果在别的国家我们可以受到刑事保护,在我们国家受到保护也是平等的。在美国可以用刑事诉讼,那为什么在我们国家不可以用?第二点,通过民事诉讼要缴大笔的诉讼费用,但如果你通过刑事程序你是不需要缴的,等于是公权力免费帮你服务,这个时候法院收到的费用也是很重要的费用。从这两个费用的负担和平等互惠的原则,我认为是不是在全球化,既然我们这个会议讨论的是全球化,就是希望大家在这个标准上是一致的,是平等互惠的。
六、美国知识产权实施程序:从中国视角审视
第六场讨论的主题是《美国知识产权实施程序:从中国视角审视》。主持人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
他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为什么要应诉;我们又是如何应诉的;应诉给企业带来了什么。337是美国企业利用这个手段为保护他们本国工业的手段,也是一个知识产权的壁垒。既然知识产权是一种贸易壁垒,如果我们企业新发展成一个国际化的企业,那就非闯过这些壁垒不可。对手的目的一个是保护其市场份额,或者是提高其市场份额。对于我们深奥来说,我们这些对手的目的一点都不能让他达到,所以我们只有一条路必须去应诉。打输了我们可能要放弃美国市场,或者是直接出口到美国的市场。放弃美国和企业得到市场地位的提升,哪个更重要?这就是我们企业的判断。我们美国官司一打之后,我们会发现一个企业有很多管理还是不够的,特别是中国民营企业要进入国际化,很多的管理要跟国际上的企业接轨。
宁宣凤律师则从中国律师的角度分析了中国企业如何应对337调查。她指出:美国企业越来越倾向于动用337条款对中国企业进行我们不能完全把它称之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但是它确实是利用337条款保护了其贸易利益。到目前为止,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成为重点调查对象,这本身说明中国企业在不断成长,在不断向国际市场进军。中国企业对于337条款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应对的策略。337案件增多的一个原因是我们自己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可以将你可诉的可能性大大减少。当然,337条款给企业带来的危害的认识是不足够的,很多的企业在得知案件之初,就被他所可能涉及到的高额的律师费吓倒而选择了不应诉。这种大量的不应诉,实际上也导致了美国企业频繁使用337这个核武器来针对中国企业和中国企业出口到美国的产品。
她接着谈到企业如何避免337、337程序启动之前我们应该做什么?应该关注美国市场的份额变化和竞争对手的动向。应全面考虑是否应诉,她谈到中外律师合作的重要性。总的来讲中国企业如果涉及到337的时候,先不要被高额律师费吓住,要仔细地分析自己在市场所处的地位,自己想要什么,来决定自己到底是应诉还是不应诉,一旦应诉要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扩大自己的份额,争取到更大的利润空间。
本场结束后,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副理事长、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七、会议闭幕式总结
经过两天紧张而热烈的讨论,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会议进入尾声。
玛丽亚·宝梅西认为,我们到中国来的目的是让大家了解美国知识产权法律的运作,我希望至少有某种程度上的成功,让大家至少对我们美国的做法有价值的了解。
最后,闭幕式主持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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