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论文精粹 >  文章

全球化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会议综述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6-14  阅读数: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100088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联系方式:www.fengxiaoqingip.com

    原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4期

 

摘要:全球化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举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承办、美国Kenyon & Kenyon LLPNational Economic Research Associates, Inc.提供赞助的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会议于2007120-21在北京召开,近200名国内外知识产权专家学者探讨了全球化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问题。本次会议对于推动国内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 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会议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Context of Globalization

-------Introduction of the Conference of Globaliza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ENG Xiaoqing

(Civil, Commercial and Economic Law School,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Abstract: There exist a lot of issues to be discussed in the context of globalization. The conference of Globaliza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as held in Beijing on Jan 20-21, hosted by Civil, Commercial and Economic (CCE) Law School,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UPL), organized by the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CE Law School, CUPL, and sponsored by Kenyon & Kenyon LLP(USA) and National Economic Research Associates, Inc. (NERA, USA). Almost 200 specialists in the area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ave attended the conference. This conference has deep meaning in the promotion of the research of the issu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oth in China and overseas.

Key words: globalization,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会议于2007年元月20-21日在北京友谊宾馆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举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承办,美国Kenyon & Kenyon LLP(美国肯扬律师事务所)和National Economic Research Associates, Inc.NERA,美国国家经济咨询公司)提供赞助。来自美国、德国、日本、以色列等国家以及我国大陆、台湾地区共约200名知识产权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就全球化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政策、全球经济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的实施(中国的经验)、美国知识产权法实施程序、从中国视角审视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实施(337条款等)七个方面的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会议基本上云集了国内最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和学者。

本次会议不仅为国内外知识产权学术交流与合作搭建了一个国际对话的平台,而且为来自知识产权理论研究部门,法院、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等实际部门的专家学者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的舞台。本次会议对于推动国内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国内外知识产权学术交流与合作,拓宽知识产权研究视野,特别是因应全球化形势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以下将对本次会议专家、学者发言的主要观点和内容向读者作一介绍与评价。

 

一、开幕式与主题发言

 

在开幕式及主题发言阶段,会议主席台上就座的佳宾有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美国肯扬律师事务所玛丽亚·宝梅西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先生(国家版权局原副局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兼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美国国家经济咨询公司(NERA)常务副总裁沃耐克斯·科艾克博士。

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来小鹏教授主持。徐显明校长首先致开幕词。他就发展中国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徐校长指出:

世界都认为中国创造了经济上的东方奇迹,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靠什么来支撑,这是全世界都在关心的问题。现在世界所关心的就是中国能否保持这样快的速度继续发展。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我们知道我们发展所走过的道路里存在一些缺陷。用中国经济学家的话来讲,中国的快速发展是以“三高”作为代价的:高投入、高耗费、高环境污染,并不是以广博的市场和廉价劳动力作为基础,而是中国有着市场上最宽松的环境管制,所以污染型企业开始向中国集中。目前中国经济上的支撑点,像能源、生态、环境、资源四大基础要素,

不足以再支撑中国用过去的速度发展。所以,一个十分迫切问题摆在中国政府面前——中国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唯一的出路就是增加我们GDP当中的科技含量。今后中国经济的发展,主要应该靠科技,这就是大家应该理解的中国为什么选择要走自主创新道路的原因。中国必须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对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制度环境的设计,它的依赖度会明显增加。

美国肯扬律师事务所玛丽亚·宝梅西女士指出:学者、法官、经济学家、律师以及商业人员很少能够坐下来一块探讨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我想这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方式,尤其是知识产权在中国越来越重要,在全球的市场上越来越重要。

沈仁干先生指出: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很好的主题。经济全球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生产力进步,以及计算机网络数码化等高新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与任何事物具有两面性一样,经济全球化在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令人担忧的问题。其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是经济全球化拉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拉大了少数富人与多数不富裕人群特别是贫困人群之间的贫富差距。如何尽快地缩小这个差距,使全人类都能够受益于全球经济的快速增长,不仅仅是少数政治家们的事情,也应当是国际社会有识之士共同关心的事情。知识产权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把它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问题来考虑。我个人认为,如何使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为缩小日益扩大的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的贫富差距,为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来服务,怎样来进一步地改善和完善国内、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是摆在我们这一代人面前的重要任务。

美国国家经济咨询公司(NERA)是由经济学家组成的公司,在全球做了很多经济分析,并且一直在中国跟踪中国的经济形势和知识产权。该公司常务副总裁沃耐克斯 · 艾克博士认为:召开这次大会的意义非常重要,因为中国现在经济增长非常快,而且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经济增长的过程中会得到更大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鼓励大家增加投资、增加研发的投入。增加投资会产生更多的机会,中国的创新者在工程、技术、设计方面会更多成功,创造更多成果。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兼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教学研究力量,即拥有19名专任教师,其中7名教授(含3名博士生导师),9名副教授和3名讲师,这支力量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再加上校外的一些兼职教授,应当是中国高校目前人数最多的致力于知识产权研究和教学的团队。他还特别提到冯晓青教授以出版的近百万字的《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为标志的平衡理论是我校构建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的理论基础。他认为:学校重视研究知识产权当中一个基本的矛盾,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问题。知识产权里面应该强调两个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利用的平衡,还有发展中国家利益和发达国家利益的平衡。任何发明都是在前人知识和公用知识的基础上形成的,保护知识产权时,应知道里面也包含了大量已有成果和知识,不应让那些产权人把知识领域里面变成一个个城堡。所以,我们希望建立一个平衡,一方面利用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大家从事发明创造,另一方面希望这些发明创造可以最大限度地给社会带来利益。我们要完成这两个目标,而且知识产权保护的终极目的也是为了社会受益。联合国宣言指出,发达国家有义务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我们也主张那些知识发明和科技发明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也有义务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不能使这种科技优势形成一种对发展中国家的压制,所以我们需要建立一种国际的平衡。这就是我们的平衡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我们希望将来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一个和谐的国际、一个和谐的全球村,使大家都能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受益者。

王卫国教授还谈到了将知识产权设立为二级学科的重要性。他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是民商法的一个部分,反过来不如说民商法某些理论可以涵盖知识产权的某些问题,但是我们并不能简单地说知识产权就是民商法的一部分。我们知道,荷兰民商法典中,在制定和起草当中有第九篇(知识产权),但到现在这个第九篇还出不来,仍然是困难重重,而且有可能出不来,即使出来了也只是把知识产权里面的一些司法部分基本的东西写进去。在这个之外,他们仍然将保留大量知识产权单行法,这是他们的计划。作为民法学者,我们应当承认知识产权在很大程度上有其学科的独立性。我在这个地方利用这个机会,也呼吁国务院学科指导委员会能够在适当地时候承认知识产权为二级学科,为它提供博士点和硕士点的支援。

开幕式致辞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吴汉东教授以《知识产权制度运作:他国经验分析与我国路径选择》为题做了主题发言。吴校长指出:

知识产权制度在东西方国家有着完全不同的历史轨迹。对于发达国家来讲,知识产权制度是近300多年来不断成长、发展的制度文明,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它是一种外力强加的制度舶来品。当然今天我可以这么说,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全球经济贸易领域共同遵守的规则,但是我们看到这个制度应该说在东西方国家,有着不尽相同的实施效果。根据我的观察,西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运用方面的经验,是值得我们重视和思索的:实用主义态度、公共政策立场、国家发展战略选择。实用主义态度,就是根据本国的不同发展阶段,做出知识产权的政策调整。公共政策立场,是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推进知识产权政策。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是政府公共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是国内政策也是国际政策,并且是以服务国家利益为政策取向的。再有是国家发展战略选择。西方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制度支撑,我们注意到进入新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也包括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无一不是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本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要战略支撑。

中国现在处于一种新的国际背景和时代条件,就是经济全球化与新的国际贸易体制的形成,以及知识经济的凸显。我们注意到经济时代全球化的出现和新的贸易体制的形成,成为了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走向国际化的主要原因。那么对于中国来讲,别无选择。中国是一个新型工业化国家,要用15年的时间建设成为一个创新型的国家,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也是很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存在着自身经验不足,同时还在于它的国际环境条件发生了重要变化。这就决定了中国在制度运作方面存在着明显缺陷和不足,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发达国家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的必要过渡期;二是缺乏在本国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条件、手段和社会环境;三是缺乏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堡垒和现代知识产权的条件。

在中国的市场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一个是外国公司基于研发优势,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跑马圈地,对中国的企业构成了影响。第二个是利用资金优势,在中外合资中收购中国的民族品牌,削弱中国民族品牌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第三就是利用掌握世贸规则的法律优势,加强对中国企业侵权指控,甚至组成来华打假团,以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为由对中国企业提出指控。中国向何处去?一个很重要的建议是,要根据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总结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对中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予以充实、调整和改进。

    就我国来说,要积极推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要信守国际承诺,遵守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同时要推行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关于国内的政策就是要服务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目标,一是要加强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建设,二是要建立一个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导向,包括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科技政策、文化政策在内的公共政策体系。

美国肯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莎律师以《美国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历史》为题做了大会主题发言。马莎律师指出:

美国从建国之初到现在一直有一个专利制度,很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专利和著作权是在美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在过去200多年中,美国专利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变化与经济上的变化是相辅相成的。1980年以来,专利获得了更多的保护,使得许多公司业务可以迅速成长壮大。今天谈到的经济不仅仅是美国的经济或者是中国的经济,经济的考虑是全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应该是全球化的,要从全球化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在今后的两天中,我们将探索、讨论中美以及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法相同和不同之处,我们会考虑历史、文化上的因素。

今天,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资产,在2005年的美国,知识产权的资产或者是无形资产构成了大公司资产的80%。这表明知识产权是公司排除竞争者在市场中获得优势的工具。但是这些优势并不是不受限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广,既然是这样,我们要讨论反垄断法对于专利的诉讼在美国日益增加。今天专利侵权的赔偿可能要几百美元到几亿美元。专利权人也可以要求许多许可费,知识产权也可以用来遏制竞争对手的交叉许可,这种做法影响到了各方的经济利益。337条款也涉及到知识产权,作为贸易法本来是保护美国工业不受外国进口的影响,但今天337条款是美国知识产权人的另外一个工具,他们可以从知识产权方面获得利益。不仅是美国公司,非美国公司也可据337条款起诉。我想我只不过是简单地说明了知识产权如何帮助公司获得经济优势、打击对手,因为市场现在竞争越来越激烈。在今后我期待着和大家,和著名的学者一起讨论知识产权在全球经济中的作用。

 

二、知识产权的全球化

 

    本次会议第一场讨论的主题为《知识产权的全球化》。由北京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陈美章教授主持。发言人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冯晓青教授、NERA副总裁乔治·奈纳德博士、浙江工商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副所长郑万青副教授,以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周惟律师。

   冯晓青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法律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之思考》。冯晓青教授指出:

全球化是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而知识产权法全球化是法律全球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指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趋同化的现象和过程。其突出的表现是多边国际条约的形成确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从而使各国的保护原则和标准实现趋同化。知识产权法全球化是一个逐步发展和扩大的过程,有其自身原因和外部原因。在全球化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有:一是知识产权成为全球竞争的焦点;二是无论是权利的客体、权利内容还是权利保护范围方面都有扩张的趋势;三是知识产权与贸易直接相关;四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例如,国际保护标准大大提高,原因在于发达国家主导了国际知识产权的话语权,所谓的最低标准并不是发展中国家比较低的保护水平,而是向发达国家高标准的延伸。还如知识产权与国际政治紧密相连,出现了全球保护主义与独占主义思想,对于我们发展中国家来讲是一个值得警惕和思考的问题;五是跨国公司在推动知识产权全球化的过程中的影响力增强;六是知识产权成为国家战略。

我们研究知识产权全球化也不能忽视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个协定应该是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和体现。我们还要注意知识产权法全球化也带来了很多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平衡、南北国家利益失衡、知识产权滥用和垄断出现并加剧,以及知识产权全球保护主义和独占主义思想的扩张。

如何应对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环境,有很多方面需要考虑。我们需要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发挥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和作用;完善立法,制定与实施适应经济全球化需要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确定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样才能使我国真正由知识产权大国变为世界上的知识产权强国。

乔治·奈纳德博士发言题目是《经济增长与保护平衡的问题》。乔治·奈纳德指出:

如何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最大地实现经济增长?假如说你是一个国家,你想决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那么你首先要看创新活动带来的益处,以及模仿活动带来的益处,你要平衡一下。有一个重要理由是发展中国家有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如果没有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外国不愿意投资,因为他们担心其技术会被模仿、抄袭。

一般来说,主流的经济学家认为一般采用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他们鼓励从事模仿行为带来的好处大于创新。经济研究表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确实促进创新,这是没有问题的。更重要的是,创新有时可能成为经济的增长点,比模仿更促进经济,因为模仿只是扩大一个产品的市场,但创新不一样,创新创造了新的市场。

万青副教授发言题目是《全球化、技术文明与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进路》。他认为:

在全球化时代,技术在全球化过程中既是全球化的动力,也是全球化的重要特征。全球化就是技术文明的全球化,是技术文明的扩张,技术成为整个文明的基因。在全球化大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进路问题,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以何种方式和途径实现了其法律全球化。我们应当从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统一中来理解全球化的思想。可以区别两种形式的法律全球化,一是全球化的地方主义,也就是说一个地方的法律现象,成功地成为普遍的法律现象,在知识产权方面典型的例子是美国通过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这种模式被全世界接受。二是地方化的全球主义,它指的是一个跨国界的惯例和规则,通过对地方施加一种特别的影响,而一个地方和国家对于这种影响进行回应,从而适应这个跨国的规则。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全球的保护中处于中心的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处于边缘地位,那么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就呈现一种双向互动的过程。

周唯律师的发言题目是《知识产权的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出路》。他主要从中国与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严重失衡的现象出发,考察了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形成的过程以及发展趋势,分析对中国所造成的影响,进而提出在当前严峻的国际形势下,再完善自身,改变以洛克财产权为理论指导的现行知识产权体系,构建全球人类利益共同的知识产权体系。

    本场发言结束后,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玉敏教授和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专家何山先生进行了评议。

张玉敏教授指出: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这个题目是一个非常吸引人的题目,对我们中国以及今天参加了会议的外国朋友来讲都是非常关心的一个话题。冯晓青教授比较赞同法律的趋同化是作为法律全球化内涵的解释。我个人在某种意义上来讲赞成这样一个说法。另外一个问题是,一个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这个问题上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实际上是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来不断地变化的。中国现在究竟应该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值得思考。

何山先生指出:全球化应该说是改革开放的要求。我们要进行改革开放,必须要在技术方面、经济方面吸收国际上最先进的技术,知识产权在这个方面也必然要对它进行着国际标准保护。我们加入了国际公约,就要履行公约的义务。在这个领域内进行全球化的保护。

我们一定要把知识产权这么大一个范围,哪一点上讲全球化,一定要阐述得非常清楚。我们讲非全球化也是讲哪一点上的非全球化。比如说我们讲的民间文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你在这个方面一定不能让它全球给化掉。你在这个领域一定讲民族的特色,因为越是民族的,越是中国的,它越是世界的。知识产权的面儿太大了,所以我们在全球化的方面,既要讲全球化,又要讲反全球化,又要讲非全球化,这是一个整体。

评议结束后,听众与发言人、评议人进行了互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国瑞教授指出,全球化是发达国家在引领这个事情,发展中国家肯定还没有到这个层次做这个事。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技术全球化、法律全球化上考虑非常多,做得也不错。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很容易达到全球的统一,但是我们发展中国家还是要从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这个角度出发,不要盲目跟风。全球化的问题,对于发展中国家必须慎重考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杨利华副教授认为,全球化对我们有很大的压力。我们现在考虑中国在参与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时候,是不是要考虑,尤其是政府部门通过一些谈判,在外交谈判方面,多做一些工作,更多地考虑我们自己的国情。

   华为公司知识产权部代表闫新提出了在国际规则的制定当中,发达国家有一个有意和无意的变化,我们发展中国家怎么样利用可行性的措施实现真正的利益平衡等问题。国家版权局原副局长、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先生针对他的提问发表了以下看法:我们国家从清政府开始,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直到上个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我们重新设计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我们加入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谈判,包括和美国、欧洲国家的谈判,我认为都是以国家利益为重。沈家本先生在那个时候都能这么做,那么何况共产党所领导的国家。要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首先你要有发言权,没有发言权你谈什么改变旧的国际秩序呢?从我本人所参加的两个新条约的谈判十几年的经历来看,我觉得我们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是有发言权的。我国台湾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副教授陈樱琴博士则谈到了知识产权本土化中各国法制化的途径。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政策

 

    会议第二场讨论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政策》。主持人为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教授。发言人为美国国家经济咨询公司邓飞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罗莉副教授、美国肯扬律师事务所沈名扬律师、以色列海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尼瓦·艾克·科爱恩教授。

    邓飞博士做了《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的发言。她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通过对产权所有者所面临仿造者的竞争限制来进行的。之所以给知识产权人以这种短期的市场权利,是因为我们是为了鼓励创新以及促进市场竞争,以及增加消费者福利所做出的妥协。从长远来讲,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的最终目是一样的——都是为了鼓励创新、促进市场竞争以及最终能够增加消费者的福利。但是,当知识产权人企图滥用其权利时,这两种法律之间就可能产生冲突。如知识产权人试图将这种市场权利延时超出法律规范之外,就是一种试图垄断知识产权的例子。她特别就标准化中的专利垄断问题发表了看法。

罗莉副教授就《著作权与反垄断法之博弈》进行了发言。她指出:知识产权的天性就是垄断,因为我们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给予知识产权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这样使得知识产权人有机会对于他们的知识成果获得一定的收益,激发他们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知识产品,促进社会进步,所以知识产权的本质就是具有垄断性。如果知识产权人滥用这个垄断权,给他们过大的权利,反而会造成整个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阻碍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违背了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的。所以,在这两者之间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她联系KTV收费事件就著作权法和反垄断政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

沈名扬律师做了《美国反垄断法的最新发展》的发言。他结合美国最近出现的一个案例进行了分析:捆绑协议是不是合法?法院有一些判决,有些捆绑本身是合法的或者说非法的。价格固定,这本身就是非法的;同样的产品规定了最低价格,没有竞争,这本身也是非法的。如果本身并不是非法,就要适用于合理规则,这些合理规则本身并不构成非法。根据这些判例,专利所有人可以有捆绑,把有专利的产品和无专利的产品捆绑。虽然它并不是本身就是非法的,你现在需要有法院适用于合理规则来看捆绑是不是非法的。美国政府已经对这个方面表明了态度,如有一个针对知识产权授权的《反托拉斯许可指南》表明了其立场。

尼瓦·艾克·科爱恩教授发言的题目是《DRM与反垄断》。她认为:要促进创新,并不一定需要保护知识产权非常强。因为你将获得新的技术,有的时候可以促进你的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一定能够促进创新,那些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反而能促进创新。知识产权也是一个垄断,垄断也可能减少竞争。知识产权法更加复杂,有一些知识产权法可能对研发有很大影响,并不反映在产品和产品的价格方面。她接着用数字化管理DRM分析相关的反垄断问题。由于要有创新和创造性,DRM技术实际上影响了著作权,这个地方是很容易拷贝和广泛应用的。我们最重要的是确保这些法律在DRM的结果,这些规则在三个层面适用,第一是避免非法接触,第二是拷贝,第三是禁止生产、销售能够用于非法盗印的装置。我们常见的方法是用DRM来阻止兼容性,阻止两个技术互相交流信息。根据著作权法,阻止兼容性一般是被豁免的,因为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发言结束后,中国人民大学郭寿康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费安玲教授分别进行了评议。

郭寿康教授针对沈明扬律师的发言指出:美国的反垄断法里面有两种限制,一种是绝对禁止,一种是合理原则。把捆绑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合理原则,如果合理的话还是可以的,不是绝对禁止的,最新的发展是在这个地方。

费安玲教授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与垄断是无法分离的双胞胎。知识产权本质表现的就是垄断,所以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实际上是一个矛盾的命题。知识产权的存在,恰恰是法律允许知识产权人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获得保护的垄断状态。我们这种反垄断解决的,实际上是要解决对知识产权垄断状态的限制,抓住这种限制的平衡点。当没有权利基础的时候,应当说已经不再是知识产权滥用或者是垄断的问题,而是一个没有权利行使前提条件的问题了。对于知识产权垄断的思考,在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反垄断的平衡点的时候,应注意知识产权垄断的事实性。垄断作为一种行为实际上是事实行为。知产权的垄断性一定要有开放性,但是一个国家需要根据本国的情况进行法律的调整。知识产权人对这个权利是否构成垄断,必须根据这个国家发展状态以及未来的发展需求决定。

 

四、全球化环境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场讨论的主题是《全球化环境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由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刘华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朱雪忠教授、美国肯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玛丽亚 梅西女士、通用电器安防业务集团亚太区法务总监吴珍女士、美国国家经济咨询公司铃木先生,台湾智慧财产权保护协会会长魏亿龙律师进行专题发言。

朱雪忠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全球化环境中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他主要探讨了全球化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表现、经济全球化与知识产权全球化的关系以及应对全球化的策略几个问题。他认为,全球化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表现至少有:跨国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的数量迅速增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趋同化、保护的力度越来越高、保护范围越来越广。全球一体化法律制度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在知识产权全球一体化相对来讲要容易一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多是专业性的东西,与意思形态方面联系相对来说要少一些。经济全球化推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反过来,知识产权法全球化又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全球化。全球化是一个必然趋势,无法阻挡。对我们企业来讲,特别是对中国竞争力还不是很强的企业来讲,确实是一个挑战,但也是机会。既然是机会,我们就不能完全被动防御,而是应积极应对:我们取得知识产权布局应该面向全球;应尽量利用已经一体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取得知识产权;善于利用跨国并购制度,在其他国家获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也要国际化。

玛丽亚·宝梅西女士的发言题目是《管理你的专利》,她分析了公司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来达到自己的商业目标,特别是利用专利组合。她认为任何公司都可以建立好的专利组合,使之符合自己的企业利益,并提出了一些关于如何管理自己专利组合的诀窍。她提到,专利如何创造价值?最显著的一点就是它可以保护你的市场份额,如果有专利你可以防止他人利用你的技术;如果其他人侵权的话,你可以获得侵权的赔偿。同时,你可以获得补偿,还可以使你有运作的自由。专利可以用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如果有新技术的话,投资者会看一看你是不是保护了这个技术,是不是他人可以利用,是不是可以获得市场独占性。

吴珍女士发言题目是《全球环境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企业经营》。她在分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问题时指出,知识产权管理最高的境界就是如何从知识产权当中获利。知识产权管理需要重视四个方面:基础设施,接下来是有成果,有成果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后你要进行市场的引导。通用电气公司把推进知识产权的质量作为头等大事。通用电气公司安防集团,重视建立企业内部创新机制,从物质和精神上有相应的机制激励员工从事发明创造。她充分肯定了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或做知识产权管理时,要考虑市场需要——如果是市场所需要的我们还没有做,则应迎头赶上;如果市场需要的话,那我们应该继续维持下去,怎样把它有所提高,继续在这个市场上占据领先地位。换言之,不要忽视对市场的敏感,真正能够让知识产权创造利润是非常关键的途径。只有做市场所需要的,才能够让知识产权产生利润,你的知识产权才能够转化为巨大的产品市场。

铃木先生发言题目是《国际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评估》。他指出:无形资产的评估和定义,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有明确定义,是将来带来一些利益的资源。普遍的无形资产是专利技术等。一般无形资产的价值根据带来将来的经济利益和能力来计算的。无形资产的评估有两大分类,有对无形资产自身的评估方法,还有对无形资产相关利益的评估。第一个方法是市场法,第二个方法是成本法,成本法的思路是投资者愿意接受的价格,不会高于重制的成本。不过,成本法缺点较多,因为无形资产的评估应该是以将来带来的利益为准的。

魏忆龙先生发言题目是《知识产权的证券化》。他本人长期在证券公司里面担任董事,发现知识产权这个领域更多地与金融相结合,在全球化的过程当中结合一块可以看到它的重要性。他认为:知识产权将来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已经超越传统的厂房、机器设备,或者银行帐户里的现金。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希望将原本流动比较低的资产转化成流动性比较高的资产。而且,不经过传统的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这样借钱的方式来募集资金,而是直接向社会大众来募集资金。通过证券化过程,让知识产权更丰富地应用,应用的方式就是从传统的借款人的方式变成投资的方式,这就是证券化基本的概念。知识产权全球化最重要的一部分可能就是证券化,它透过与金融的接轨而具有很大的重要性。证券化过程中要兼顾投资人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利用,是为了赚钱,赚钱才能够分配给股东,股东才愿意购买这些股票。

    本场发言结束后,台湾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陈樱琴副教授与德国鸿鹄律师事务所纳克律师进行了评议。

陈樱琴副教授指出:全球经济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除了企业层面外,政府层面的管理也很重要。我们对于市场有基本的信任,就是企业跟着市场的需要。需要考虑怎样帮企业把知识产权管理好,然后赚更多的钱。如果企业能够顺利运作,政府这个看得见的手,我们就不宜再做太的行政干预。政府在管理知识产权时,要管得好,又要管得有效率,第一个当然是法律制度,第二个是政府组织。有关企业管理知识产权成功的因素,管理的原则是要事前防范于未然的管理,因为企业很重要的原则应该是化被动为主动。企业内部应当有一个很好的内控方法,包括一般的激励制度,也包括一般的保护措施。需要将符合变动中管理的模式带进来,政府则需要努力地去调整自己的法律制度与政策方向。企业当然也应按照市场最佳的资源配置、最佳的组合去运用自己的策略。

拉沃夫·纳克博士指出:全球化整个的进程,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导致了一个非常有趣的后果,那就是全世界不同知识产权制度的竞争。玛丽亚·宝梅西提到了一些知识产权重要的因素,我想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必须从建立伊始就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和组合,中国的公司也一样,很多的中国公司到市场上开始销售和制造产品,但是他们并没有从一开始就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组合。后来他们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竞争和组合,但是这个时候太晚了,他们本来有一个筹码,但现在没有了。因此一个战略性的措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公司必须一开始就建立知识产权的战略。

 

四、知识产权的实施:中国的经验

 

第四场讨论的主题是《知识产权的实施:中国的经验》,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博士主持。发言人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海龙教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林广海博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刘晓军博士,以及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志刚先生。

孙海龙教授的发言题目是《知识产权审判整合及其理论意义》。他介绍了西安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和经验,包括: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专业化和知识产权审判包括民事审判、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一体化。一是立案阶段,凡是知识产权的案件都立成“知字号”,这样在司法统计和研究上有一个很确切的依据。在审判阶段,实行二次专业化,即到审判庭,著作权、商标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作为法官来说更相对地专业化。三是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要吸收民事法官参加,组成5人的专业化合议庭。作为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吸收2名民事法官,组成5人的合议庭来审理,这样便于知识产权的民事法官和行政法官、刑事法官之间,在审判知识积累和价值取向方面互相弥补。四是中国的三大诉讼法正在修改之中,对于知识产权的管辖案件,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可以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看作是本辖区内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因此可以在中级法院来统一管辖和受理,以便对于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一体化创造一个条件。五是切实加强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写作,切实提高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质量。六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调研和宣传,加强法院对相关知识产权部门的司法建议工作。

博士还谈到了他们做法的感受:一是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应该适用先民后刑的原则。

理论界都认为先刑后民是普遍的诉讼,但知识产权先民后刑是一个普遍的原则。因为知识产权犯罪是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后,对同一行为判定罪名的基础上,再判定赔偿问题,它不同于其他案件。二是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是迟早的事情,势在必行。

林广海博士的发言题目是《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与刑事审判新机制》。他介绍了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新机制的经验与体会:广东省在全国率先地、规范化地进行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的一体化的探讨。从省法院的这么一个层级,由省高级法院统一部署,在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各选择了一个区法院,组建一个新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有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以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刑庭,民事案件在民庭,行政案件在行政庭,由三个不同审判部门审理,造成了执法标准上的难以统一,甚至会出现司法裁判上的矛盾现象。从有关的社会反映和权利人的反映来讲,我认为这样的探索已经显示了比过去的分散审理更加优越的影响和效果。

刘晓军博士发言的题目是《知识产权诉讼管辖问题研究》。博士谈了以下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请求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如何确定地域管辖,二是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管辖法院确定,三是如何判断法人的住所地,四是管辖权异议与举证期限如何协调,五是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其他共同被告是否有权上诉,六是原告“制造”被告时的管辖权异议,七是管辖权异议与撤诉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的衔接,八是管辖权异议的扩张,九是管理权异议理由成立时的移送问题,十是管辖权异议裁定可否再审。

蒋志培庭长对博士的发言进行了评价。他指出:管辖问题实际上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第一个环节,在民事诉讼法当中管辖的含义是特定的,同时对于提出异议的范围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篇文章对各界特别是企业界,如何选择管辖、处理管辖问题有借鉴意义。

郭志刚先生发言的题目是《服务于中部崛起的知识产权审判》。他以中部崛起为视角,以湖南省知识产权审判为例介绍了知识产权审判的经验和体会。他指出:湖南法院重视致力于审判理念的精品案件的打造。湖南法院在过去的5年当中审理了1500多件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理念体现为:改变遵守规则理念,即保证适法性,严格遵守法律推理和法律逻辑,依法审判;面临知识产权急剧发展所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透彻理解法律精神和立法政策,适当地行使自由裁断权,敢于创新;强调适度性,重点协调好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本国与他国关系等。

本场发言完毕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家力博士以及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晓海博士进行了评议。

徐家力博士指出:知识产权审判在我国很有特色,一是法官学历高、专业化程度高、案件审判的数量增长率快、审判程序透明。而且,从理论到实务,从宏观到微观。经过多年的发展,在知识产权立法先进的同时,司法审判或者说司法保护水平也上来了。他还谈到了需要改进的一些问题,如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或者司法保护的不平衡现象,知识产权法官流动频繁现象。

刘晓海博士指出:当事人的诉讼要求,他的理由在很多文书中有时没有得到全面反映,需要引起注意。关于确立不侵权诉讼的问题,确立不侵权诉讼除了说是不是侵权以外,还有一个实际上侵不侵权的问题,诉讼也涉及到滥用权利的问题。在知识产权的审判过程中,要在严格依法的情况下,来充分地考虑到本国的实际情况。

在与听众交流阶段,蒋志培庭长回答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和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培训等问题。他谈到,中国知识产权法官在国外的培训力度很大。中国的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比较多,相应法官受理的案件比较全面,和欧洲、美国的法官有自己的独到之处,所以我们今后也欢迎国外法官到中国来和我们的法官进行交流和培训。

 

五、美国知识产权实施程序

 

第五场主题是《美国知识产权实施程序》,讨论美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以及ITC程序问题。主持人为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教授。发言人有美国肯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玛丽亚·宝梅西女士、美国国家经济咨询公司沃耐克斯·科艾克博士,以及美国肯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玛莎女士。

玛丽亚·宝梅西女士的发言题目是《在美国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她指出:在美国的诉讼有点可能是外国人不太熟悉的,可能会让他们感到吃惊:诉讼成本高,专利诉讼成本在美国经常超过500万美元。因为本身的过程比较费钱,我们叫做调查过程,这个过程特别费钱。在法院面前审判也费钱;还有一个花钱的,被告认为专利的赔偿金很高。她接着介绍了到美国诉讼的当事方会遇到哪些问题。美国民事诉讼与其他国家的民事当事方不同,美国主要是对抗制,法官和陪审团保持中立,根据当事双方的举证来审判,并不做其他调查。法官会告诉陪审团如何利用法律,最后做决定是法官做书面判决。陪审团有时对要具体问题作出裁定,有时是给一个总的结果。她还介绍了在美国提起诉讼的程序和要求。程序包括起诉(包括要求陪审团)、审前会议、调查取证、马科曼听证、即决判决动议、庭审和审后动议等。

沃耐克斯·科艾克博士的发言题目是《美国法院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他先介绍了知识产权诉讼在美国的一些情况。在知识产权审判程序,律师要做很多工作,如要证明这个专利是有效的,受到了侵权,再一个就是认定的阶段。美国知识产权的诉讼经常需要专家的证言,双方都要有有关的专家提供证言。需要有关专家证明自己为什么得到较高的损害赔偿,如果是被告你需要证明你造成的损害非常低。有两类主要的损害赔偿,第一个就是损失的利润,损失的利润就是权利人可能得到的利润,如果没有侵权人可能销售更多,那么销售的利润可能会更多。另外一个损害赔偿的类型就是合理的使用费,合理的使用费即权利人向使用人转让使用的时候得到的费用。使用费是通过协议来进行的。在通常情况下损失的利润它的数额比合理使用费的数额要大。

马莎女士的发言题目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条款》。她认为:337条款是美国一个比较特殊的条款,是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来负责的。337条款实际上是一个贸易条款,对不公平竞争的救济,是美国联邦法院诉讼之外的救济途径。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案子处理速度快,从受理到最后结案大概不超过18个月,比去联邦法院诉讼快。337条款涉及进口,因为产品必须进口到美国才有管辖权。337条款纠纷中的当事各方有原告知识产权人、作为进口或制造商的被告、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还有4位行政法官,他们唯一的工作只审337条款的案子。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当事方如果不服可以去联邦上级法院上诉。救济是排除令,两种排除令。一种是普遍、一般性,就是不受限制的排除令。一般性排除令涉及所有生产这类产品的公司,只要这个产品侵犯了知识产权,其他公司都不能生产;还有有限的排除令,它仅针对相关的被告。这个排除令的特点就是他们可以扩展到下游产品。但如果扩大到下游产品,必须有证据。因此委员会会发布命令,禁止排除下游产品。

发言结束后,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兵教授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张广良博士分别进行了评议。

王兵教授指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随着我们的企业纷纷进入国际市场,特别是美国的市场,会有更多企业在美国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涉及337条款问题,所以作为为我们企业服务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学者、律师,需要越来越多地了解与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和纠纷有关的程序和信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三位发言者的介绍是非常重要的。

张广良博士肯定了了解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和ITC程序的意义,并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分析了中美知识产权审判的差异: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赔偿数额在著作权当中有一个赔偿金额的适用,在美国法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定赔偿,不需要举证。在中国是先损失后获利,在这两种都确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法定赔偿额。关于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在美国的专利案件中这应该是一个底线,不论以何种方式确定了赔偿数额,都不应该低于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但目前中国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目前在中国法当中有精神损害的问题,但在美国法当中没有规定。还有一个禁令的标准,但禁令的态度和采取的数量上,中美有比较大的差异。如在专利案件中,美国法院不足5%的案件才给予了临时禁令的,而在中国的法院禁令的颁布采取的原则叫做积极和慎重的原则,目前中国的法院在这方面是做得比较积极,而慎重不足。如在2005年的11月到2006年的10月期间,中国法院受理了禁令的申请是67件,92%的禁令得到了支持。中国法上除了经济赔偿和停止损失之外,另外的救济措施还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美国没有这样的方式。另外,中国法规定的刑事救济责任,美国法中也没有。

评议结束后,听众与主持人和发言人、评议人进行了交流。有代表指出:侵权的官司应该通过侵权的方式来进行,因为提起民事诉讼要缴诉讼费用,但刑事的诉讼不必须缴刑事的诉讼费。他担心刑事保护的膨胀会有损公民的合法权益。有代表提出了关于美国损害赔偿额问题:在美国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是可以由陪审团和法官来决定的,而这个赔偿额往往有差距,而且有时候差距比较大,而专利权人比较愿意选择由陪审团来做出赔偿额。如果这个赔偿额差距这么大,是不是赔偿额的主观随意性太大?对此,玛丽亚·宝梅西女士指出:专利侵权要赔钱,肯定要求陪审团来审,这是一个问题,因为专利权人喜欢陪审团审,他们有一个专家说这个钱值这么多,然后侵权这个案子又不错,陪审团成员一般同意多给赔偿。当然,陪审团裁决不是最终的,你可以上诉。沃耐克斯·科艾克认为:赔偿的确定并是随意的。法院、技术专家或者是经济学专家,他们有一定的客观性。另外证人自己也有自己的职业道德,一般来说要有一定的客观性。主持人刘春田教授则指出:这个问题是一个经济学问题,中国人受的高等教育当中关于经济学的理论和西方经济学不一样,比如说我们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认为利润的来源于剩余价值,产品的价值和价值适用于价值规律,而西方经济学主要从市场考虑,是一个边际效益。所以中国和西方的经济学基础理论存在着差异,我们在解释同样一个问题的时候,可能在我们所用的基本的理论和方法可能会有差距,甚至产生不同的理解。这个问题恐怕需要在经济学上做一些突破。

有代表还针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问题进行了交流。有代表认为,长远来看,因为知识产权毕竟从属性上来讲是更多地属于私权,通过民事保护应该是最终的选择。但是,我们进行这个问题思考的时候,要考虑民事保护的有效性取决于两个条件,第一个是民事保护能否真正有效地、及时地让权利人的损失得到补偿。第二个是民事保护的结果从整个社会范围来看,能否阻止其他人参与这种民事侵权的活动,或者是把这个活动控制在一个小的范围。为什么很多人喜欢选择的刑事手段,不仅仅是因为它处罚的结果更有利,而且取得证据的方式更有效。我国台湾学者魏忆龙则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常常讲国际化的概念是国际互惠平等,如果在别的国家我们可以受到刑事保护,在我们国家受到保护也是平等的。在美国可以用刑事诉讼,那为什么在我们国家不可以用?第二点,通过民事诉讼要缴大笔的诉讼费用,但如果你通过刑事程序你是不需要缴的,等于是公权力免费帮你服务,这个时候法院收到的费用也是很重要的费用。从这两个费用的负担和平等互惠的原则,我认为是不是在全球化,既然我们这个会议讨论的是全球化,就是希望大家在这个标准上是一致的,是平等互惠的。

 

六、美国知识产权实施程序:从中国视角审视

 

第六场讨论的主题是《美国知识产权实施程序:从中国视角审视》。主持人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国瑞教授。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教授陈健博士、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宁宣凤律师、美国肯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莎女士、温州市红星烟具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健华先生和上海圣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王农跃先生。

陈健博士的发言题目是《337调查程序及其影响》。他指出:关于337条款的认定标准,利用337条款去追诉的必须是一个违法行为,之所以构成违法必须有如下几个构成要件:一是它应当为一个违法行为,二是应将违法的商品进口到美国国内,三是原告必须是在美国国内从事了国内产业。

博士就337条款给中外企业带来的效应着重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337条款给美国企业带来的好处很多。原告可以随时使用337调查程序,而被告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应诉,很多外国的企业应诉的时候会有很多麻烦。再就是337调查的法律费用非常低,很多美国企业的内部法律顾问建议采用337内部调查。给美国企业带来另一个好处是只需要进行相应的一些证明,就可以利用ITC来起诉。他还认为,337调查的近期对中国的案件增多是美国贸易当中的保守主义倾向的反映,是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倾向越来越明显的结果。中国所应对的主要是有这样几个,第一个是要利用WTO终端解决机制,因为337条款违反了WTO的这种相互减免和豁免的基本原则的。第二个是对于专利人滥用专利权的行为要提出抗辩。第三个方面是我国相关企业在出口的时候要尽量避免知识产权侵权。

王农跃先生则从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了应对337条款的经验。他介绍:2005229日,美国公司起诉其山东子公司、深奥和深奥的客户,还有韩国金狐,在我们的抗辩下美国公司表示不再对下游产品进行惩罚。到20062月份,ICT法官做出一个初审判决认定金狐侵权。我们主要的中间体是金狐从深奥采购橡胶体,但我们没有侵权。20067月份ICT的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之后,维持了原判,整个官司现在上诉过程中。

他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为什么要应诉;我们又是如何应诉的;应诉给企业带来了什么。337是美国企业利用这个手段为保护他们本国工业的手段,也是一个知识产权的壁垒。既然知识产权是一种贸易壁垒,如果我们企业新发展成一个国际化的企业,那就非闯过这些壁垒不可。对手的目的一个是保护其市场份额,或者是提高其市场份额。对于我们深奥来说,我们这些对手的目的一点都不能让他达到,所以我们只有一条路必须去应诉。打输了我们可能要放弃美国市场,或者是直接出口到美国的市场。放弃美国和企业得到市场地位的提升,哪个更重要?这就是我们企业的判断。我们美国官司一打之后,我们会发现一个企业有很多管理还是不够的,特别是中国民营企业要进入国际化,很多的管理要跟国际上的企业接轨。

宁宣凤律师则从中国律师的角度分析了中国企业如何应对337调查。她指出:美国企业越来越倾向于动用337条款对中国企业进行我们不能完全把它称之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但是它确实是利用337条款保护了其贸易利益。到目前为止,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成为重点调查对象,这本身说明中国企业在不断成长,在不断向国际市场进军。中国企业对于337条款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应对的策略。337案件增多的一个原因是我们自己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可以将你可诉的可能性大大减少。当然,337条款给企业带来的危害的认识是不足够的,很多的企业在得知案件之初,就被他所可能涉及到的高额的律师费吓倒而选择了不应诉。这种大量的不应诉,实际上也导致了美国企业频繁使用337这个核武器来针对中国企业和中国企业出口到美国的产品。

她接着谈到企业如何避免337337程序启动之前我们应该做什么?应该关注美国市场的份额变化和竞争对手的动向。应全面考虑是否应诉,她谈到中外律师合作的重要性。总的来讲中国企业如果涉及到337的时候,先不要被高额律师费吓住,要仔细地分析自己在市场所处的地位,自己想要什么,来决定自己到底是应诉还是不应诉,一旦应诉要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扩大自己的份额,争取到更大的利润空间。

陈建华先生则现身说法,介绍了其所在的公司应对337的经验:

2006516,美国某公司以拥有一项香烟打火机的专利注册商标为由,向美国的ITC提交了申诉书,指出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4家打火机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请求ITC对我们进行337调查,发出排除令,将产品挡在美国之外。尽管律师费很高,我初步有了一些应该要去应诉的意思。因为该公司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对于商标设计范围的描述比较大,描述是边角稍扬、顶部呈弧度弯曲型的打火机,这就是中高档的主流外形,包括了我们公司生产的高档的产品。我们选择了在337案件处理中经验丰富的美国肯扬律师事务所的玛丽亚·宝梅西和马莎律师作为美国律师代理案件。在交锋的一段时间之后,对方改变了策略,和我们谈条件,我们达成了和解协议,恒星在这个保护的范围内可以向美国出口。

本场结束后,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副理事长、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郑胜利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生物技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银良博士进行了评议。

郑胜利教授指出:中国在未来的发展中,除了要注意国外的保护知识产权规则的发展,也应研究在国内怎么发展自己的规则。在这些规则中,可以用来保护在中国的企业,属于国家或者是私人企业,也包括所有在中国投资的外国企业的利益。

刘银良博士认为:美国大量增加对中国企业337调查,说明中国企业竞争力越来越大,在国际上越来越有竞争力。我们很多企业现在不怕应诉,到国际上勇敢地打官司,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非常好的现象。他还从全球化与企业的关系谈到了企业在全球化环境中发展的问题。他指出,不管我们喜欢不喜欢全球化都是一个事实,关键不是认可不认可全球化,而是如何适应,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如何达到利益的最大化。我们可能注意到相对于企业的认识和态度来说,学界的认识有可能是超前的,但是也有可能是滞后的,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学界应该对此有一个清醒地认识。企业可能最先认识到全球化的利弊,如何选择应对的策略。无论是企业的对外贸易行为,还是企业的应诉行为,谈的都是策略的选择,他的目的都是在全球化环境下如何使企业利益最大化。这才是最重要的。不仅是外国的企业重视中国的市场,我们也要走出去与他们争市场。中国的企业不是怕全球化,而是怕全球化中不公平的机制。

 

七、会议闭幕式总结

 

经过两天紧张而热烈的讨论,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会议进入尾声。2007121日下午,会议闭幕式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冯晓青教授主持了闭幕式,玛丽亚·宝梅西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张今教授分别代表外方和中方做了闭幕式发言。

玛丽亚·宝梅西认为,我们到中国来的目的是让大家了解美国知识产权法律的运作,我希望至少有某种程度上的成功,让大家至少对我们美国的做法有价值的了解。

张今教授指出:来自国内外大学、企业、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的学者、专家以及台湾省的同仁190多人,使本次会议成为国内外知识产权界的一次盛会。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有着深刻而丰富内涵的重大话题。我们欣喜地看待在如何应对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基本的保护上,诸多专家和学者有着高度的共识。国际性是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没有国际保护就没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国内法应当符合国际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同时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强弱要与一国科技、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针对不同领域具体问题做具体分析。对一国有优势的知识产权而言,该国应该主张相对强的保护,对于一国具有相对劣势的知识产权而言,该国应当采取相对弱的保护。这就是吴汉东教授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阶段论和范围论有机结合的理论。当前每个国家必须回答的问题是如何利用对知识产权的平衡保护来更好地促进自身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在短短的两天里与会代表通过会上和会外的交流,加强了沟通、增进了理解,加深了友谊,本次会议将对加强国内外知识产权学术界、实务界的交流合作起到积极的作用并产生深远的影响。

最后,闭幕式主持人冯晓青教授代表主办和承办单位对为本次会议提供帮助和支持的诸多单位和个人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并希望代表们在会后加强联系与沟通,共同为知识产权事业作出贡献。

 

相关文章
知识产权战略及其在企业中的实施探讨
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研究
试论利益平衡原理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
著作權之立法宗旨研究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