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07-03 阅读数:
通常而言,对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权利穷竭制度、公共秩序保留与国家收购、有限期限保护制度及对精神权利的限制等内容。随着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些制度,尤其是合理使用制度在作用发挥上呈现出不同特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制度分为私人复制、公务复制和社会复制等类型。在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无论是出于个人欣赏的需要,利用技术从普通格式转化为MP3格式,还是出于个人或者家庭目的录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无论是复印或者照相方式复制整件作品,还是累计复制整件作品,从实质上看对作者利益的影响已经不再是微乎其微的了。应当说,“值得复制的就是值得保护的”,这种影响已经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西方国家在私人复制的限制上有逐渐严格趋势。德国1985年的著作权法已经将整本复制排除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外,澳大利亚1980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要求“为教学目的而复印有版权的作品”者必须向作者付酬。[36] 如前所述,复制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征收权。对于隐蔽的、普通的复制行为,这种征收可以进行委托,自己享有向受托人的请求权,这是征收权向债权转变的合法依据。按照这种模型,向印刷复议设备的制造商和使用人征收印刷版税、向录制设备的生产者征收录制版税的利益保护模式在私人复制被严格限制后作为新的法律策略应运而生。但是,这种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在著作权人利益分配上的标准不统一是其主要缺憾之一。在数字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建设等社会复制的判断也需要有严格的限定。对公益性图书馆而言,在对馆藏文件进行数字化时需要满足准备数字化的文字作品(特殊情况下可以是美术艺术作品,但不包括影视作品、录音制品)来源合法、无数字化版本,无法通过商业途径正常获得等前提条件,为保存馆藏作品或者学习研究或者局域网内传播或者非商业性目的,公益性图书馆专职工作人员或者学生、研究人员等在图书馆内、教学课堂内或者远程学习中复制作品有数量限制。[37]
复制权的制度限制必须包含在利益平衡的结构中,通过协调过度保护与保护不足两种极端倾向而达致均衡。
(二)著作财产权的权项均衡
著作权的三类财产权利,即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是著作权人获得财产保障的法定之力。其中,复制权表达对原作与复制件之间再现关系的控制,演绎权表达对原作与演绎作品之间利益分享关系的控制,传播权则表达对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价值的控制。这三类权利泾渭分明,共同守卫著作财产权的防线。随着网络到来出现的信息网络传播方式,我国规定了新的权利类型,而美国则准用发行权的有关规定,这实质上表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传播权性质,即通过网络方式将作品推向公众,虽然传播技术需要复制等方式的协助,但从最终目的来看,网络传输的最终目的也是保证公众的获得。无论技术发展带来的权利类型如何扩展,在这三种权利的涵摄下,著作权所指涉的各项权项能够在利益平衡机制内保证公共目的与私人目的的均衡。
但不可否认,复制表达了原作与复制件以及后续行为之间的紧密联系。只有经过复制的作品,其传播或者扩散才会比较顺畅。出版发行需要以复制为前提。传播包括广播、放映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也需要对原件形式进行再现,传播实际上是直接对作品进行面向受众的使用,是将作品的形式通过特殊的再现方式公之于众。所以,传播中也存在复制,复制是传播的基础和前提,传播是复制的主要目的。即便如此,复制权与演绎权、传播权并不会发生交叉。传播权与复制权是相互独立的权利类型,实现传播权必须以复制为必经步骤,所以行使传播权实际上包含了相应的复制内涵,但是这里的复制并不能被传播权与复制权双重覆盖。比如日本学理上的无形复制与变形复制也均没有被复制权所涵盖。按照这种权利逻辑,复制权的范围才会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而不至于由于复制权对整个著作权的辐射作用而产生不适当扩张。
通过对著作权各项权项利益范围的划定和界分,各项权利的内涵才能获得固定,著作权法上的利益平衡才能渗透到权利内部实现制约和均衡。
五、结论
复制权的概念见仁见智。但是,从规范意义上说,必须对复制的内涵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样才能应对技术发展对著作权法带来的冲击。无论是自发复制、异形复制还是临时复制,从复制内涵的非独创性和竞争性来把握,均能够获得应对之策。而且,随着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复制权的制度限制和著作权的权项均衡也能够维持复制权的平衡点。
作者简介:冯晓青(1966-),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付继存(1985-),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①] 除另有说明外,本文是在著作财产权三分为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表演权)的基础上使用复制权概念的。
[②] [日]富田彻男:《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廖正衡等译,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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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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