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发展现状及其完善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冯晓青 徐相昆 时间:2016-03-05 阅读数:
人员、机构组成方面。最早成立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立案庭、审判一庭、审判二庭、审监庭4个业务庭,1个综合办公室和1个法警队。其中主审法官实行员额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主审法官员额30人,首批选任法官22人,其中4人被任命为庭长(不设副庭长),另外18人则通过法官遴选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的考核选拔。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设置司法行政人员15名,司法辅助人员51人,首批选任法官助理39人,聘任制书记员29人,司法行政人员12人[22]。司法辅助人员中专门设置了法官助理和技术调查官,分别负责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和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上海、广州两地知识产权法院也实现了人员机构的大“瘦身”,其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三中院合署办公,只设审判一庭和审判二庭,不再单设立案庭和执行庭,加上院庭长在内有法官14人[2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案庭、专利审判庭、著作权审判庭、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技术调查室、综合办公室(政治部)6个内设机构和司法警察支队1个直属行政单位,不再另设执行庭,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其执行法院。人员配备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包括院长在内共有主审法官13人,法官助理及行政人员33人[24]。人员、机构配置相对于普通法院做了较大精简。
管辖范围方面。根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求,知识产权法院对管辖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革新,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即由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管辖和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这主要体现在:第一,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仅包括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还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引发的普通行政案件。第二,在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对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无论该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还是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三,对于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再分由该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各自审理[25]。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的重大革新,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法院实现了按照案件类型的跨区域管辖。例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将管辖广东全省的第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省(直辖市)的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26]。根据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有关的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广东省内除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已无专利纠纷和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27]。
通过前面的介绍可知,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与域外其他地区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设立目的上,与域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院仅为了统一审判标准,解决“择地起诉”,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及效率,实现与国际接轨等特定问题不同,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还有另外一项使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知识产权法院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先声和前奏。
第二,在法院级别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院如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日本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韩国专利法院等均属于高等法院,不服这些裁判时上诉法院是本国的最高法院。而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院属于中级法院,对知识产权法院裁判提起上诉的,由该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普通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在管辖权上,与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日本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不具有民事案件初审管辖权不同,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既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也是上诉法院。
第四,在案件审理上,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是行政、民事案件“二合一”的专门法院,这一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有较大差异。例如,德国联邦专利法院、韩国专利法院是单一行政确权的专门法院[28];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则实行的是审理民事、行政、刑事的“三审合一”模式,这也是大陆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下一步改革的方向。
第五,人员定位不同,如技术调查官在韩国由知识产权局派遣或者自行雇佣,而在我国技术调查官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的在编人员。另外,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法官分为法律法官和有技术专长的技术法官,技术法官是德国法院系统中独有的设置,他们的地位与法律法官一样,有着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而我国没有技术专长法官,只有技术调查官,且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
(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行状况
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一经成立各项顶层设计便开始全面启动。经过大半年的发展,知识产权法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各项工作开始走向成熟。总的来讲,可以概括为以下各方面:
1. 案件审理工作有序展开
知识产权法院挂牌以后,各项工作即按照之前的计划有序开展,收案量不断攀升。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截止至4月14日,共受理案件3134件,一审案件2677件,二审案件457件,同期审结案件616件,预计年收案量将达10000件左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截止至3月25日,共受理案件282,一审案件220件,二审案件62件,同期审结案件21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截止至4月20日共受理案件1272件,其中一审案件874件,二审案件398件,同期审结案件199件,预计年收案量达4500到5000件,知识产权法院开局良好[29]。
2. 专业化审判格局基本形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设立案庭、审判一庭、审判二庭和审监庭四个审判庭分别负责审理不同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明确了知识产权一庭、知识产权二庭的案件审理范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则直接在机构设置时即对三个审判庭分别冠以专利审判庭、著作权审判庭、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的名称实现案件专业化分工。这种分工,避免了两个法庭在案件审理上可能产生的法律使用不统一的问题,同时也更有利于审判人员各展所长,专业化审判格局初见端倪。
3. 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影响力不断提升
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得到了中央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的极大支持和关注,加上媒体报道,使得它一经成立即受到广泛关注。另外,知识产权法院开展新闻宣传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自身的影响力。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挂牌当日,即同步开通了官方网站和微博[30],实现微博与官网之间的相互跳转,并于今年7月21日完成微信认证[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筹建了新闻中心,开通了官方微博,并与《人民法院报》等重要媒体建立了联系[31]。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积极推动法院门户网站上线,对原有网络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不断拓展法院门户网站的对外宣传、发布审判信息、资源共享等功能[32],并于今年5月27日完成微信认证[③],下一步还将筹建官方网站、微信、微博三者之间的互动。这些工作都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关注和了解,结合知识产权法院的各项创新性顶层制度设计,使得其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方面获得了巨大声誉。
4. 司法行政事务集约化管理
根据司法改革的总要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了综合办公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因与三中院合署办公,行政事务依旧走普通法院的管理思路),整体负责原由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审管办、行装科、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等多部门负责的工作。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50余项工作职能,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其他市政机关30多个机构对接,实践证明,“综合管理办公室按照综合、精简高效、服务的原则,吃透改革精神,探索‘扁平化’、‘魔方化’管理模式,既强调严格的人员分工,又注重高度的协作配合,在服务和保障审判工作方面取得较好成效”[3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认为“综合办公室的设立有效减少了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杜绝了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提高了办事效率”。接下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还将探索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司法行政工作的可行性,通过专业知识技能、社会工作方法提供专业服务[34]。
5. 建立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整建制实施司法改革的专业法院,院庭长办案成为一种新常态,积极探索,稳妥有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门成立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调研课题,谋划改革的措施与思路。如不设固定审判长,改为谁承办案件谁担任审判长;废除个案汇报制,建立咨询制;由一审一助一书组成相对固定的法官团队,探索助理在庭审中的地位和作用;转变庭长和审委会职能,精简院庭长行政管理职能,使其定位于业务专家和行政管理服务角色,审委会以直接审理为原则讨论案件,确保法官主体地位;建立院、庭长两级法官会议制度,以法官会议实现法官自治[35]。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将院长、副院长均编入合议庭审理案件,在审判权运行上去行政化,完善办案责任制,突出主审法官的主体地位;严格界定行政管理事项和审判管理事项,院长审判长行使审判权均不得干预个案的实体裁判;建立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审判经验总结和业务研究[36]。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也在立案登记、审判组织运行、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审判辅助人员职责分工等方面做了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法院的这些措施为健全审判机制作出了有益尝试。
6.积极探索案例制度
案例制度在填补法律空白、指导法律适用、深入理解法律精神、及时推进法律解释和通过案例类型化研究实现“同案同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案例制度始终在我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占有一席之地,如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就通过选编案例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法院审判工作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