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论文精粹 >  文章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作品属性及其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7-05-04  阅读数:

[15] Midway Manufacture Co. Artic International, Inc. 547, F. Supp.999(N.D. III 1982).



[16] 王迁著:《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7页。



[17] 参见王丽娜:《网络游戏画面是否构成作品之辨析》,载《中国版权》2016年第2期。



    [18] 参见广州研讨会上周高见先生的观点。



[19] 参见广州研讨会上中山大学法学院李扬教授的观点。



[20] 否认玩家成为作者还有一些理由,如一种观点主张玩家在玩游戏前或者玩游戏过程中,根本不存在所谓创作的动机和目的。不过,这不能成为否定玩家取得作者身份的理由,因为根据著作权法原理,创作作品是一种事实行为,只要在客观上有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产生,就可以成为作者,并不以意思表示为前提。



    [21] 参见广州研讨会上张剑平先生的观点。



[22] 参见夏家明:《电子游戏直播中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16年第2期。



[23] 广州研讨会上祝建军法官的观点。



[24] 20161216日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成立五周年庆典上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原司长许超先生的观点。



[25] 孔祥俊著:《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理念与裁判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64页。



[26] 参见王迁:《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16年第2期。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