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创造性判断需结合多种因素认定——宁波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纠纷案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日广 时间:2015-01-15 阅读数:
第三人竺某述称:同意被告作出的第14973号决定中的理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14973号决定。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案专利是名称为“手柄腕带快速脱离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0620102734.1,其申请日为2006年4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23日,专利权人是竺某。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手柄腕带快速脱离结构,包括手柄本体(1)及与腕带相连的带扣(2),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手柄本体上成形有可供所述带扣插入的承孔(12),所述的带扣(2)具有一个与该孔滑移配合的底座(21)和一个可弹性变形的扳杆(22),并于扳杆上表部成形有可与承孔内的切口卡合定位的卡齿(221)。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柄腕带快速脱离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腕带与带扣的底座相连接。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柄腕带快速脱离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承孔顶部(121)和底部(122)加工成利于带扣滑入的斜面。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柄腕带快速脱离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扳杆(22)于端部设有凸扣于承孔外的扳扣(222)。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柄腕带快速脱离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齿(221)与扳杆上表部以斜面或弧面型态过度。
6、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手柄腕带快速脱离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腕带与带扣底座注塑在一起。
本专利说明书载明:本实用新型依靠扳杆的塑料弹性变形卡入或脱离手柄本体的承孔内,并利用相互间的卡齿与切口咬合定位,因此既能保证腕带稳定牢靠的结合定位,又可快速地将腕带与手柄相分离,可单手完成脱离动作,操作使用相当便利且安全。针对本专利,某公司于2009年11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其中:
证据1系名称为“用于对手杖、滑雪杖、登山扶杖等手柄的带进行固定、快速打开、安全释放和调整的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5年2月9日,其公开了:其上绕有带(3)的带扣(2)和利用上表面(5)与靠近所属带自身的两个端部之一(6)整体牢固连接的楔块(4),所述楔块在所述带的另一端部(8)上与其下固定表面(7)以可拆装的方式接合,该带扣(2)包括包含有穿通件(11)的U形盒形本体(10),以及包括在底部装备有突出的齿(13)的底座(12),该底座与在顶部均装备有可变性的突舌(15)的每个所述肩部(14)相连接,所述本体准确插入成形在手柄的本体(17)上的相应的承座(16)内;通过插入到承座(16)内的对应切口(18)中的齿(13)保证该带扣(2)与该带扣的手柄之间的牢固连接,由于在将该带扣插入承座自身的步骤中产生弹性压缩变形(相对于所述承座的顶部(10)而预先加载,通过由此产生的该可变形突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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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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