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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性市场行为及其影响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易健雄  时间:2012-03-02  阅读数:

;二是从奥运会赞助企业的角度说, 奥运隐性市场行为是对于奥运赞助企业享有的奥运营销权益, 特别是特定企业在特定产品、 服务类别中独家享有的排他性权益的侵害[1]。国内有研究者试图从法学的视角给出隐性市场行为的学术概念。如有试图将奥运性市场行为界定为 未获得授权的经营者在商业上通过各种营销行为使人误认其奥运会或奥运会组织者之间可能存在赞助关系, 企图从中获取商业利益, 损害奥运会赞助者利益的行为[2]。有试图将 体育隐性市场行为界定为 非体育赛事赞助商实施某种伏击式营销行为,可能使公众误认为行为人为该赛事赞助商或与该赛事有其他直接关联[ 3]。还有试图将隐性市场行为界定为一个公司在赞助商付费的情况下, 与主题事件的一定特性相联系, 围绕主题事件侵入公众意识,从而避开昂贵的赞助费获益的营销推广活动[ 4]。在国外,隐性市场行为一般被认为是某公司在未经有关主办方的允许、 也未支付费用成为官方赞助商的情况下, 在自身与特定活动之间建立某种关联, 以图利用该活动的信誉或声望获益虽说目前隐性市场行为的概念尚未完全统一,但不同的表述背后, 不乏关于隐性市场行为的共识: ( 1)隐性市场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 ( 2) 隐性市场行为是一种未获授权的行为; ( 3)性市场行为会使受众认为行为主体与特定活动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而这种关联事实上并不存在; ( 4)通过受众的误认, 隐性市场行为主体可利用特定活动的信誉或声望获取商业利益; ( 5)隐性市场行为客观上会损害特定活动官方赞助商的利益。在隐性市场行为的概念尚未完全统一的情况下, 以上共识应构成我们讨论隐性市场行为的基础。以此为基础, 可对隐性市场行为的争议性问题作进一步的讨论: ( 1)广义与狭义问题。有研究者认为隐性市场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前者除包含狭义的隐性市场行为以外, 还包括直接的盗版侵权行为, 即未经授权公开使用与赛事有关的知识产权(如名称、 标识、 图案、 吉祥物、 口号、 会歌等) ,将自己的产品或宣传品与之相联系。 本文认为, 狭义的隐性市场行为相比,  直接的盗版侵权行为可称为 显性侵权行为,其侵权性质明显, 可以直接适用相关法律予以救济, 如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行为,可以通过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隐性市场行为则因其并不直接使用相关标志、 行为性质不易判断、 法律适用也不明确而与这些 显性侵权行为存在显著区别。也正是因为存在如此显著的区别,人们才提出 隐性一词以示区别, 也好加以专门对待。若以广义的隐性市场行为来涵盖以上两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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