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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性市场行为及其影响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易健雄  时间:2012-03-02  阅读数:

的隐性市场行为是因为企业对奥运的热情和对相关规定的不了解造成的[10]。如果以主观故意来界分隐性市场行为, 那些好心办坏事的情形将无从规制。真如此, 体育赛事的反隐性市场工作将会大打折扣, 官方赞助商的利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最终危及体育赛事的顺利举办。而且, 在实践中区分故意与非故意并非易事,这将诱使那些故意为之的行为主体心存侥幸,从而增加反隐性市场工作的难度。另从法理角度分析,认定是否存在隐性市场行为时, 无须考虑主观过错,只有在具体归责时,才须考虑过错问题。故我们以为,认定隐性市场行为时, 不应考虑主观过错问题, 行为本身应成为唯一考量因素。( 4)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隐性市场行为是否违法? 有研究者认为,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4条第二款关于 潜在商业目的的述 实际上是对隐性市场行为的一种中国化表述[ 11]。依此观点, 至少奥运会隐性市场行为属于国家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 应具违法性。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显性侵权行为与隐性市场行为, 因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4条规定的行为应属直接侵犯特殊标志权的行为, 不属于隐性市场行为, 理由已如上述。有研究者认为隐性市场行为包括非法隐性市场, 也包括合法隐性市场。合法手段下隐性市场是违反道德规则的行为, 也是不被允许的[12]。有研究者认为隐性市场行为处于法律的中空地带, 但将其界定在道德领域内已不足以遏制其不利影响[5]。有研究者认为隐性市场行为往往因其使用了各种娴熟的、 颇具创造性的技术手段而难以认定其违法性, 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 13]。目前的研究成果显示,隐性市场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远非一目了然。商家的各种奇思妙想借助商业运作上的娴熟技巧,使隐性市场行为的定性问题变得 扑朔迷离。我们以为,关于隐性市场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将隐性市场行为简单地定性为规则允许下的不道德行为而使其脱离法律的管束,也不能将其笼统地归结为违法行为以图一网打尽,应视隐性市场行为的具体情形而将其分别归于违法  违约 不道德等范畴,并加以区别对待。

二、 隐性市场行为的表现形式

体育赛事隐性市场行为的表现形式因商家的各种 奇思妙想而呈 千姿百态之势。目前观察到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 1)赞助赛事中的单项比赛或参加赛事的某运动队或某运动员。体育赛事的顺利举办需要国家队、 运动员、 俱乐部、 媒体等各方主体的参与,而这些主体都有权寻求自己的赞助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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