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规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陶鑫良 时间:2010-04-21 阅读数:
迄今我国行政认定累计的1624件驰名商标,加上我国司法认定累计的四百多件驰名商标,两者相加,我国已经累计认定过驰名商标二千多件。据前几年报道,仅仅福建省泉州市这一个地级市,前几年就己经累计认定过驰名商标一百多件,而其中80%以上是近二年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2]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司法认定,还是行政认定,或者是两者之和,近几年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数量在迅速增长。这些数据足以证明当前在我国存在着一个愈来愈热的驰名商标认定热,仅2007年我国就认定了约三百件驰名商标,仅2008年我国又认定了三百多件驰名商标,2009年仅仅截至4月就己经认定了四百多件驰名商标,不到三年我国就认定了约一千多件驰名商标(还不计同期全国各地认定的数以万计的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据《2008中国商标年度发展报告》,据统计2008年我国29个省市就认定了著名商标6871件,累计21111件:其中仅浙江省2008年就认定了著名商标750件,仅江苏省2008年就认定了著名商标650件)。短短时间内竟然认定了如此海量的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这难道名副其实吗?难道这量符其实吗?难道这质如其实吗?这一情况与我国企事业单位目前的商标运作、品牌经营的实际状况相匹配吗?本课题组认为:这种现象看来是过热的,这种过热现象可以说是极不正常的。产生这种过热现象的原因何在?一方面,虽然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个案原则已经十分明确,相应法律规范也已经正本清源,但是问题在于驰名商标以及著名商标认定及其广告宣传的实践,事实上仍然沿袭着“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多年有效”的误区及其惯性。另一方面,企业不正当广告资源的疯狂追逐和地方政府泡沫化政绩工程的病态追求越来越凸显为这一过热现象的强烈诱因和主要动因。
2、现象之二:各地企业竞相争取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而且增幅异常
各地企业在继续通过商标局或者商评委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同时,近几年来竞相争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利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相对速度快、手续少,空间大、易扭曲的特点,谋取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籍以作为企业的强势广告资源,进行“中国驰名商标”以及“驰名商标”的不正当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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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如从劲牌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新闻《劲牌中国驰名商标申创历程》[3]中所披露的信息,我们可以强烈地感受到劲牌公司对于驰名商标的渴望,而这种渴望不是为了解决具体的侵权问题,而仅仅是为了获得这个驰名商标这个金字招牌。通常对于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是企业先遇到一个商标侵权或商标注册上的争议,然后为了解决这个争议,而援引法律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予以解决。但从劲牌公司公布的信息中,我们可以看到如下一些字句:“为寻找申驰的个案案由,动用了公司所有的资源,做了大量的咨询、查询工作,仅商标标识查询了近500件商标,排除全国7800件标识,最后选定甘肃省酒泉市回春堂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奇劲”生精胶囊的侵权行为作为个案案由,提起司法诉讼。因为“奇劲”生精胶囊的“劲”与我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只是生精胶囊与酒产品不同类。”这清楚的表明,劲牌公司开始并没有具体的现实的法律争议存在,为了认定驰名商标,而根据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要求(不同类的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去四处查询需要的商标,然后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如果不是为了认定驰名商标这一目的,劲牌公司可能永远也不会与回春堂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奇劲”生精胶囊发生法律争议。湖北劲牌公司就是为了认定驰名商标再提起与甘肃省酒泉市回春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奇劲”生精胶囊之诉讼案件的,并且正因此再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据调研获知,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怪现象是:第一,沿海发达地区(例如浙江、福建、江苏等地)的一大批民营企业或者中小企业都跑到中西部地区(主要在江西、湖南等地)甚至于西藏、青海、新疆等边远地区的中级法院(例如西藏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等)起诉当地一些个人、个体工商户或者小企业侵权并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第二,上述起诉侵权案件指控对方的侵权行为大多是将其商标抢注为域名或者再在该域名之下从事侵犯其注册商标的贸易活动。第三,在庭审中被告一般均认可原告的商标驰名,大部分被告一审败诉后也不上诉。这不得不令人生疑,其中有没有人造的痕迹。己经查实在此类案件中,严重存在着原被告恶意串通、制造假案的情况。已经曝露的驰名商标认定典型弄虚作假案例如安徽省宣城市认定的“康王KANGWANG”、“康王KANWAN”及“KANWAN”一案三件“驰名商标”造假案。[4]更富有意味的是,认定驰名商标较多、认定速度较快的那些中级法院几乎都是地处边远地区的缺乏知识产权审判经验者,而知识产权审判历史较长、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积累较丰富的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却较谨慎,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也大都较少,一般其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之知名度和美誉度相对都较高。例如北京市法院系统在2001年至2007年近七年间,在民事侵权案件中通过生效判决总共认定驰名商标才6件,分别是用于手表上的“Rolex”(劳力士)商标、用于化工原料的“DUPONT”(杜邦)商标、用于化工原料的“中化”商标、用于药品的“天士力”商标、用于服装的“顺美”商标、用于教育服务的“清华”商标。而上海市法院系统在2001年至2009年春近九年问,在民事侵权案件中通过生效判决总共认定驰名商标仅3件,分别是上海市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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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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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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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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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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