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规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陶鑫良 时间:2010-04-21 阅读数:
年3月17日《新文化报》的《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能“请赏”》报道中记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处理商标案件时,虽然也能认定驰名商标,但和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一样,这样的驰名商标绝不能称为‘中国驰名商标。’省工商局负责人昨日在吉林省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座谈会上说,……驰名商标应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被认定后,可以冠以‘中国驰名商标’,•……省工商局负责人表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能和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一样统称为中国驰名商标,只能称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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