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规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陶鑫良 时间:2010-04-21 阅读数:
当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及其广告宣传,陷入了将驰名商标的认定及其利用异化为企业不正当广告基础材料和地方政府泡沫化政绩亮点工程的迷津,与我国商标法中己经正本清源的现行驰名商标法律规范南辕北辙,逆向实施。我国当前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根本问题,并不在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个案滥筋或者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个案扭曲,而在于企业将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事实歪曲为不正当广告的强势资源的疯狂追逐,在于地方政府将驰名商标认定数量尊崇为泡沫化政绩工程的明星指标的病态追求,这两者才真正是当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误入迷津且愈演愈烈的诱因和病根。所以,问题的根本主要不仅仅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或者行政认定个案中的标准纠偏和程序规整,而是应当有效遏止恶性的社会需求,减少不必要的越来越多的异化了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否则,一方面,无论集权于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的驰名商标行政认定,还是分散于数十中、高级法院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在目前对驰名商标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之可靠性与诚信度的期望值不能太高的背景下,面对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所提交的大量证据及其数据材料,面对很可能发生的申请人举证不实,所报浮夸,甚至不择手段,虚构案情,虚构证据,恶意串通,制造假案来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情况,同样面临着去伪存真和去粗存精的艰巨任务,同样存在着不可能动用过多资源来严格甄别相关证据等方面的条件限制,同样会发生因之认定失误的可能风险。况且,由于驰名商标认定的个案原则,也应当容许不同法官或者审查员在不同个案处理中的自由心证之合理空间。所以,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能无法也不应当铸造出“放之诸案而皆准”的丝毫不差,千案一律的“精密模具”。当然,面对我国目前的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明晰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即使再如何明确与细化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明晰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也难以阻却驰名商标认定之恶性申请的继续膨胀,却依旧可能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可能仍然挡不住企业对不正当强势广告资源之疯狂追逐和地方政府对泡沫化政绩亮点工程之病态追求的利益取向和社会诱因。因为治末未治本,除草难除根,可能仍然会“烈火烧不尽,狂风吹更生”。
如何冲出当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迷津?如何促进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理性回归和依法定位?课题组认为:应当减少越来越多的不必要的驰名商标认定之泡沫申请,有效遏止急骤膨胀的恶性社会需求,为我国当前非理性的驰名商标认定之申请总量及发展趋势“减肥”和“瘦身”,这也许是走出目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之迷津的合理方向。只有对症下药才可能釜底抽薪,只有釜底抽薪才可能清淤治本。当前最重要的问题不仅仅是严格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而扬汤止沸,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有效遏止急骤膨胀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恶性社会需求而釜底抽薪。课题组建议:
第一,尽快在《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中,禁止性规定企业在任何广告中不得再单独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字样。企业相关驰名商标的宣传和广告必须“个案化”,就必须述明是在何年何月何日,在谁告谁的那个行政或诉讼案件中,具体由那个机构认定了那个商标在该案中为驰名商标的全面信息。
第二,目前一段时期在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文件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判决书中都需要“警示性”地强调述明:企业不能籍此在广告宣传中进行单独的、突出的“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字样宣传。
第三、切实普及现行驰名商标法律规范,让全社会知悉驰名商标的“被动认定,个案认定,需要认定,事实认定,动态认定”和“一案一认定,认定本案用,他案作参考,限制作广告”的基本原则。
第四,取消当前在商标争议案件、商标异议案件、商标行政管理侵权案件中的驰名商标行政个案认定后的“批量公布,集中宣传”的做法。
第五,取消颁发任何关于驰名商标的牌篇、证书及类似文件。
第六,全面废除仍然坚持“集中申报,批量认定,多年有效”的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知名商号等地方规范体系及其评选活动。
第七、结束与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性质雷同、情况相仿的“中国名牌”、“中国世界名牌”以及地方名牌类“泛驰名商标”类评选制度。
第八,明确规定不再将驰名商标以及著名商标认定的数量作为各级政府的政绩数据甚至考核指标,不列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排行榜,严禁各级政府报告中出现本地已获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数量的不当表述。
第九,明令禁止各级政府不能对行政认定或者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以及中国名牌与地方名牌获得单位发放奖金。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对策研究应当是我们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商标战略的重要任务。明确和界定相关驰名商标的法制规范也应当是我国商标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这应当成为这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应当在这次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充分重视和真正落实驰名商标之认定、保护及其宣传之法律规范的修改及其完善。
注释:
[1]曹建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新华网福建频道http://www.fj.xinhuanet.com/gov2007年
[3]劲牌公司:“劲牌中国驰名商标申创历程”,http://www.jingpai.com/news/news.aspx?id=1244,
[4]
[5]“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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