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规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陶鑫良 时间:2010-04-21 阅读数:
综上所述,近年来各地企业通过司法认定途径驰名商标的数量急骤上升,直线攀登,从2001年、2002年、2003年的年均2件,发展到2006年就高达106件,2007年之后每年数以百计。如此疯长,动因何在?首先,主要是企业旨在借此套取“驰名商标”的品牌,将其异化成为企业的强势广告资源,不正当地攫取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这往往是有关企业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真实目的。其次,相对于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司法认定存在着速度较快(行政认定一般长达三、五年,司法认定短者只有几个月),手续较简单(行政认定申报文件一般较多,司法认定举证文件相对较少),选择空间大(行政认定就此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两家,司法认定原来可在全国数以百计、现在仍然可在数十家中级法院之间通过管辖运作来选择)等好处,这往往成为有关企业为了实现其真实目的之策略运作。
3、现象之三:各地政府部门等不当扶助和重奖企业认定驰名商标
在各地企业竞相争取行政认定或者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相关法院往往成为铺路架桥者和推波助澜手,不但积极导引、扶助企业去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而且普遍高额奖励认定了驰名商标的企业。
例如
同时,重金奖励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已经为越来越多地方政府竞相仿效,你追我赶,延续至今,愈演愈烈。目前全国各省市以及各地市较多制定有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以20万元至100万元的重金奖励规定。例如商务部系统的“湖南商务之窗”网站上
政府重奖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这股风近年来方兴未艾,至今日还越刮越猛。据《北京晚报》
更有趣的是,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处理商标案件时,虽然也能认定驰名商标,但和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一样,这样的驰名商标绝不能称为‘中国驰名商标。’省工商局负责人昨日在吉林省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座谈会上说。……据了解,驰名商标应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被认定后,可以冠以‘中国驰名商标’,……省工商局负责人表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能和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一样统称为中国驰名商标,只能称为‘驰名商标’。一些企业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就冠以“中国驰名商标”,甚至向政府要奖励,这样的行为要严厉制止。”
4、现象之四:我国目前仍然存在沿袭错误旧制的泛驰名商标体系
目前,我国除了在全国范围内行政认定、或者司法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外;还在省一级行政区域内各自认定和保护或者联合保护各省级“著名商标”;还在省以下的相关市、县内各自认定和保护本地的“知名商标”实质上形成了国家、省级、市县三级认定与保护的相应三个层面的泛驰名商标制度体系。例如2008年全国29个省市就认定了6781件著名商标。实际上,可以纳入我国泛驰名商标制度体系的还有浙江省、福建省、重庆市等己经出台的“知名字号(商号)”,以及中国名牌以及各省市级的地方名牌等内容。根据调查分析,迄今上述各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知名字号(商号)认定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范仍然沿袭着“统一申报、批量认定、长期适用”和“一次认定,享受三年;一案认定,全国通用”的错误模式,需要尽快予以纠正。
除了驰名商标外,我国泛驰名商标制度体系中的主要成员还有各省市著名商标、各地市知名(著名)商标、各县市知名商标、有关省市知名商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以及各省市地方名牌产品。
(l)各省市层次的“著名商标”及其特征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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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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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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