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再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彭学龙 时间:2009-02-13 阅读数:
第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不仅适用于技术秘密,也适用于经营秘密,而且,不管是雇员从技术水平高的公司跳槽到技术水平低的公司还是反之都不影响该原则的的适用。在现代信息社会,商业秘密既包含技术秘密又包括非技术秘密,佩普斯公司诉瑞德蒙特案中的商业秘密就是非技术性的秘密(市场、销售和财务方面的信息)。而且,瑞德蒙特是从技术上落后得多的佩普斯公司跳槽到体育饮料市场上的领头羊夸克公司。但正如前文所述,佩普斯公司成功地援引不可避免原则打赢了官司。
最后也几乎是最重要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并不以前雇员的恶意为要件。有人误以为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只适用于那些能证明前雇员具有恶意的案子。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法院指出,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有披露原告商业秘密的意图,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保护雇员择业自由和流动性的公共政策,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不足以构成给予禁令救济的充足理由。(注:Bayer Corp.v.Roche Molecular S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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