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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方法软件的可专利性——特别分析美日欧在BMP上的立场和价值取向以及中国的应对策略[1]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3-10  阅读数:

G06F 13/00G06F 15/00G06F 15/30G06F 17/00G06F 17/30G06F 17/60G06F 19/00G06F 11/00H04L 9/00H04L 9/32H04L 9/30H04M 3/42

在此,参考日本特许厅将与商业方法有关的专利申请比较集中的G06F17/60国际专利分类放在第四审查室下的电子商务方法特别小组的做法,仅就中国专利局1998年——2001年间在这一分类上的申请情况[36]做简单分析。以此可对中国在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申请的情况有大致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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