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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专利许可中回授的反垄断规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郭德忠  时间:2011-11-08  阅读数:

指南》)也论及了排他性回授对许可专利的改进如果可以在不侵犯原许可专利的情况下就能被实施那它就是可分离的改进要求将许可专利的可分离的改进向许可方进行排他性许可或转让可能会降低被许可方创新的积极性因为其阻碍被许可方使用其改进包括向第三方进行许可的方式 ……在对落在整批豁免范围之外的排他性回授进行评价时许可方在技术市场上的市场地位也是相关因素许可方的市场地位越强排他性回授越有可能限制创新方面的竞争不可分离的改进的排他性的回授和转让不属于限制竞争因为不可分离的改进没有许可方的允许不能由被许可方使用

由上述美国判例和欧共体指南的态度可以看出它们对于排他性回授条款的态度并不是十分严格地禁止美国法院系统内部不同审级的法院态度截然相反更说明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是模棱两可的而最高法院并不认为排他性回授就是当然违法和不可执行的相比之下欧共体的立法技术更为成熟对排他性回授的规定非常详细具体考虑到了可分离的改进技术和不可分离的改进技术的不同情况而加以区别对待

关于非排他性回授

非排他性的回授允许被许可人实施自己的技术并许可给他人这种回授条款可以确保许可人不会因为无法获得基于原许可技术的改进技术而不能进行有效竞争同排他性的回授相比非排他性的回授使被许可人可以自由地将改进技术许可给他人因此更不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

The International Nickel Company, Inc.(INCO)

v. Ford Motor Company and Caswell Motor Company, Inc.案中涉及的专利是一种铸铁合金依据 INCO的许可协议被许可方要将其对于 INCO的专利产品和方法的任何发现发明包括改进的工艺添加剂

装置或设备许可给 INCOINCO可向其自己的专利被许可方再许可这些改进而不必收取额外的使用费 1955协议中的这种回授许可被修改为非排他性的即被许可方保留向其他人再许可其改进型专利的权利

为解决此案法官讨论了 Transparent-Wrap Ma­chine Corp. v. Stokes & Smith Co.一案认为经过了该案回授条款并非当然违法的观点已不再受人指责当然下列情形下的许可协议将不再获得支持被用于在基础专利过期很长时间后仍追求对整个行业的永续控制从而违反反托拉斯法通过专利联营或多许可协议整个行业的发明成果被系统地收入原始专利权人手中有抑制研究倾向的许可协议法官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 INCO的回授条款被用于固定价格或分配市场及制造领域该回授条款属于对于 INCO的专利的合理使用另外该协议规定的回授实际只限于以下情况被许可方的改进专利要想实施必须先获得对于 INCO的基础专利权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即上文欧共体指南中论及的不可分离的改进专利)。法官认为这种做法并没有实质地增加 INCO对于行业的控制任何要实施这些改进的人要想不冒侵权风险必须到 INCO那里获得一个许可而不论上述改进的权利属于谁表面上INCO通过回授许可获得了对于改进专利的控制但是实际上在基础专利有效期内这些控制大多已通过其基础专利得到了另一方面INCO协议确保这样的改进在不需要额外费用的条件下就可以扩散到 INCO的众多被许可方手中其整体效果恰恰可能是增加竞争而非减少竞争

INCO并非该专利产品的生产者在此领域内它靠专利使用费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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