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功能性作品版权保护的理论困惑及解决路径——重估习惯的力量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何炼红 时间:2009-02-04 阅读数:
混过去”并不能取代针对版权体系内的变化所作出的判断,尤其是那些将进一步扩张的版权主题的判断。我们不妨从法理上来分析Borland案及其它类似的案件。显然计算机程序是典型的功能性作品,因它们完成的工作而非本身表达的内容而有价值,使计算机程序“书”面上的内容优于它的功能性本质,必然是本末倒置。版权法明确规定了计算机程序属于可版权主题的范围,尽管对其定义的界定模糊,但也不能完全归之为立法者的疏忽,而系任何语言所难避免。法律规范之事项,如在“框”之中心,最为明确,愈趋四周,愈为模糊,几至分不出框内或框外。法文之文义,亦系如此,其文义必在“框”之朦胧之地,始有复数解释之可能性。在此模糊领域内,解释者须作划界及判断其属于界内或界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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