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著作权法论文选登 >  文章

“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关键词: 索尼案/版权法/合理使用/帮助侵权

 

内容提要: 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中判决:为了在家庭中 改变观看时间使用录像机录制电视节目构成合理使用;只要产品能够具有一种潜 在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产品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就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在此 后的20年中,美国国会通过的《家庭录音法》、《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以及联邦通讯委员会对摄录设备规定的技术标准将录像机的合理使用范围牢牢限制在录制免费节目 中。而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已无法应对分散式P2P软件引发的版权问题,从而有 被取代的可能。在技术飞速发展的高科技时代,版权立法应遵守技术中立原则;技 术对版权人利益的影响应成为界定侵权行为的最重要因素;立法者也应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版权法回应新技术带来的各种问题——这是回顾和反思索尼案后对我国立法者的启示。

 

 

1984118,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多数对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v.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做出了判决:为了在 家庭中改变观看时间使用录像机录制电视节目构成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索 尼公司出售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录像机并不构成帮助侵权。这是自1976 美国重新制订版权法以来,最高法院第一次就合理使用帮助侵权这两个版权 法中的复杂问题做出判决。

  索尼案合理使用帮助侵权方面所确立的规则在此后20年间产生了深 远的影响。据不完全统计:引述索尼案判决的美国各级法院的判例有70余起,而它 在美国法学期刊发表的论文中被引用的次数竟然高达1426次。(注:这是2004106 LexisNexis数据库中检索的结果,由于LexisNexis数据库并未收录所有公开出版的美 国法学杂志,因此索尼案实际被学术论文所引用的次数应当高于此数字。)它还直 接成为美国日后相关立法的依据。(注:例如美国国会众议院在对1984年《半导体芯片 保护法》的报告中明确指出:该法中有关帮助侵权的规定并不是来自于《版权法》 ,而是索尼案等判例。参见House Report No.781,98th Congress,2d session(198 4),footnote 21)由于索尼案解决的实际上是高科技引发的版权问题,在近年来 美国有关网络版权侵权的重大诉讼中,索尼案更是成为当事人在争辩中和法院在判 决中所频频引用的对象。

共1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相关文章
论“法人作品”规定的重构
论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
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正确适用——兼评“成功多媒体诉时越公司案”
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修改权的重构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