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关键词: 索尼案/版权法/合理使用/帮助侵权
内容提要: 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中判决:为了在家庭中“ 改变观看时间”使用录像机录制电视节目构成“合理使用”;只要产品能够具有一种潜 在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产品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就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在此 后的20年中,美国国会通过的《家庭录音法》、《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以及联邦通讯委员会对摄录设备规定的技术标准将录像机的“合理使用”范围牢牢限制在录制免费节目 中。而“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已无法应对分散式P2P软件引发的版权问题,从而有 被取代的可能。在技术飞速发展的高科技时代,版权立法应遵守“技术中立”原则;技 术对版权人利益的影响应成为界定侵权行为的最重要因素;立法者也应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版权法回应新技术带来的各种问题——这是回顾和反思“索尼案”后对我国立法者的启示。
“索尼案”在“合理使用”和“帮助侵权”方面所确立的规则在此后20年间产生了深 远的影响。据不完全统计:引述“索尼案”判决的美国各级法院的判例有70余起,而它 在美国法学期刊发表的论文中被引用的次数竟然高达1426次。(注: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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