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录像带出租市场,而且还可能因为消费者使用“暂停”和“快进”功能跳过广告而影响 广告商对电视台的赞助,从而减少版权人的收入。这使得版权人感到有必要对个人消费 者复制作品的行为加以控制。基于起诉个人消费者的实际困难,版权人只能通过追究索 尼公司的“间接责任”来获得救济。因此,“索尼案”实际上是在复制设备走向家庭的 高科技时代,版权人试图限制个人消费者的复制行为,以及与设备制造商和销售商分享 利益的第一场法律诉讼。最高法院的判决第一次在这两个“利益交织”的问题上做出了 回答、为今后法院对于相似案件的审理确立了规则。(注:美国最高法院在对“索尼案 ”的判决中指出:法律从未预料到这种“利益交织”的情况,见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et al.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et al.464 U.S.417 at 586(1984)。 )
个人消费者使用录像机在家庭中录制电视节目是否侵权的问题,实质上就是这一行为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合理使用”被认为是“整个版权法中最麻烦的问题” 。(注:参见Dellar v.Samuel Goldwyn,Inc.,104 F.2d 661 (2d Cir.1939),“索尼案 ”中持反对观点的四名大法官也在其意见中引述了这句话,见Sony Corporation ofAmerica et al.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et al.464 U.S.417 at 475(1984)。 )长期以来,究竟哪些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各国版权法都无法提供非常确定的回答 。美国于1976年重新制定版权法时,也没有以穷尽式的方式详细规定构成“合理使用” 的情形,而只是在第107条列举了供法院考虑的四个要素:“使用的性质和目的”;“ 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重要性”;“使用对于作品潜在市场和价 值的影响”。对消费者使用录像机录制电视台播出的电影而言,第二和第三个因素是不 利于认定“合理使用”的,因为电影作为一种具有高度创造性的作品,应当受到最高程 度的保护,(注:第二个因素“被使用作品的性质”的含义是:作品越是具有创造性, 它享有的保护就越多。而那些由事实和信息构成的作品,如新闻报道等,所享受的版权 保护范围就比较狭窄,他人对其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就更大。参见Melvile B.Nimmer & David Nimmer,Nimmer on Copyright,Matthew Bender & Company ,
个人消费者使用录像机在家庭中录制电视节目是否侵权的问题,实质上就是这一行为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合理使用”被认为是“整个版权法中最麻烦的问题” 。(注:参见Dellar v.Samuel Goldwyn,Inc.,104 F.2d 661 (2d Cir.1939),“索尼案 ”中持反对观点的四名大法官也在其意见中引述了这句话,见Sony Corporation ofAmerica et al.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et al.464 U.S.417 at 475(1984)。 )长期以来,究竟哪些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各国版权法都无法提供非常确定的回答 。美国于1976年重新制定版权法时,也没有以穷尽式的方式详细规定构成“合理使用” 的情形,而只是在第107条列举了供法院考虑的四个要素:“使用的性质和目的”;“ 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重要性”;“使用对于作品潜在市场和价 值的影响”。对消费者使用录像机录制电视台播出的电影而言,第二和第三个因素是不 利于认定“合理使用”的,因为电影作为一种具有高度创造性的作品,应当受到最高程 度的保护,(注:第二个因素“被使用作品的性质”的含义是:作品越是具有创造性, 它享有的保护就越多。而那些由事实和信息构成的作品,如新闻报道等,所享受的版权 保护范围就比较狭窄,他人对其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就更大。参见Melvile B.Nimmer & David Nimmer,Nimmer on Copyright,Matthew Bender & Company ,
Inc,Chapter 13.05[A]
联系我们更多>>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