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兼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关键词: 改编/改编权/模仿讽刺/合理使用
内容提要: “模仿讽刺”在著作权法理论中特指通过模仿原作内容而对原作加以讽刺或批评的改编创作形式。“模仿讽刺”是对原作特殊形式的“评论”,为了达到讽刺或批评原作的“评论”目的,它必须对原作内容进行大量模仿使用。虽然“模仿讽刺”会对原作的市场产生消极影响,但这并不是对原作作者利益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在模仿的程度应与讽刺与批评的需要相适应的情况下,“模仿讽刺”构成“为进行评论而对适当引用作品”,是“合理使用”。应当以上述规则解决《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的著作权问题。
近日,一部主要利用电影《无极》中画面制作的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血案》)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而由此引发的著作权问题则受到了广泛关注。对此,笔者认为:《馒头血案》制作者一方面大量使用了《无极》的原始画面,一方面又通过对这些画面的剪辑、配音和配乐创造出了新的故事情节、视觉效果和美学价值,显然对《无极》进行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如果这种未经许可的“改编”不属于“合理使用”,则《馒头血案》制作者将这部短片置于网络之中进行传播的行为无论是否有盈利动机,都必然侵犯《无极》的著作权。1 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馒头血案》对《无极》画面的大量使用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馒头血案》以一种引人发笑的方式重新组织了《无极》的画面,其中有许多对《无极》本身加以讽刺和嘲弄的成份。这种对《无极》的使用包含了一种特殊的文艺创作形式——“模仿讽刺”。事实上,对于什么是著作权法意义上“模仿讽刺”,“模仿讽刺作品”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合理使用”,在国外著作权法中,特别是在美国的判例中已有相当成熟的规则。但是,由于这类作品以往在我国文化中并不多见,无论学术界和司法界对相关著作权问题都缺乏深入研究,也几乎没有任何相关判例和明确的法律规则,以至于在当前的讨论中,几乎无人论及《馒头血案》是否构成“模仿讽刺作品”,以及是否可按照适用于“模仿讽刺”的特定规则认定其构成对《无极》的“合理使用”。为此,本文旨在分析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规则,并对《馒头血案》是否侵犯《无极》著作权作一探讨。
一、“模仿讽刺”的概念:通过模仿原作对原作加以讽刺与批评。
笔者提出的“模仿讽刺作品”一词源自英文parody。2 parody的原意是“对作品具有特色的风格加以模仿,以达到滑稽或嘲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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