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上述认定“模仿讽刺”构成“合理使用”的三方面分析之间也有高度的关联性。“模仿”越是与对原作的批判或讽刺相适应,“模仿”就越具有“转换性”,因为这必然导致被模仿的原作内容在价值、目的和功能上发生了“转换”,模仿者就越难以获得原作作者的许可,由此而产生的新作品就越不会直接或潜在地损害原作的市场价值。
四、对《馒头血案》的初步分析
应用上文的结论,可以对网络短片《馒头血案》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进行初步分析。首先,如上文所述,《馒头血案》毫无疑问构成电影《无极》的“改编作品”。《无极》的制片人享有对《无极》的“改编权”。利用《无极》的视频画面制作“小电影”并加以后续利用,包括进行网络传播,是受到“改编权”控制的行为。
其次,《馒头血案》当中不乏对《无极》进行“模仿讽刺”的内容。例如,《馒头血案》一面再现了《无极》中的“满神”让幼年时的“张倾城”以终身放弃被爱的权利换取衣食无忧生活的画面,一面配以声音评论:“她总是以荣华富贵来引诱未成年的小女孩”。在《馒头血案》的末尾,又一本正经地在打出“满神”剧照的同时,告诫“家长们一定要告诉你们的子女,如果在外面遇到了一个头发竖起的阿姨,不管她问什么,一定要回答‘不愿意’,以免延误终身大事”。显然,《馒头血案》引用《无极》“满神”的相关镜头,并非为了让观众欣赏《无极》这些镜头所表现的故事情节,而是为了讽刺《无极》中“满神”这一人物的虚伪和狡猾。
再如,《馒头血案》中使用了“张倾城”在小时候欺骗了“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