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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问题时,法官不能仅凭个人印象做出判决,而应当听取双方的举证和专家证言。

 

  在SunTrust案中,这一问题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原告虽然承认《风逝》是对《飘》的模仿讽刺,但认为《风逝》对《飘》内容的使用已经超过了为达到模仿讽刺目的的必要限度。例如,在《风逝》使用《飘》中的情节中,有一个是将黑奴小孩作为给新出生的白人双胞胎的礼物予以赠送。《风逝》转换性地使用这一情节,以批判原著不将黑人当人对待,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但《风逝》还继续使用了有关双胞胎的细节描写,如他们天生是红头发,双双在葛底斯堡战役中战死等,这与对原作的批判并无直接关系。对此,法院指出:文学上的相关性问题的分析是高度主观性的,由法官进行判断并不合适。”(30) 最后,法院在考虑其他因素后,虽然强烈地倾向于认定《风逝》为合理使用,但仍然发回重审,要求地区法院进行进一步审理。

 

  ()适当模仿而形成的模仿讽刺作品不会损害原作作者的经济利益

 

  著作权法是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的。在通过合理使用制度允许为保障公民其他政治经济权利而自由使用作品时,著作权法也设置了必要的限制,以防止对作者经济利益的不当损害。《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为合理使用规定的三步检验标准之中的核心,也是保护作者的合法利益免受不合理的侵害。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列举的判断合理使用第四个考虑因素也是对原作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显然,如果一种使用作品的行为会影响作品在市场上的正常销售,形成经济学上的市场竞争市场替代效果,则必然会损害作者的经济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在考虑一种使用行为对原作市场造成的损害时,不仅要考虑现实的损害,也要考虑潜在的损害。例如,作者出版小说之后,如他人未经许可将小说故事改编成漫画形式并公开出售,并不会与小说的市场形成竞争,相反还可能会提高小说的销量。但是,这种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却损害了作者开发小说改编作品市场的能力。换言之,小说作者本来可以行使改编权、有偿许可他人将小说改编成漫画,从而充分实现其作品的市场价值。即使小说作者尚未许可他人改编作品,甚至暂时还没有这样的计划,但改编者对改编作品市场的抢占却会使作者永久地丧失相同的市场,这种潜在损害是著作权法所要防止的。

 

  模仿讽刺作品对原作的批判、嘲弄和讽刺可能会使人对原作产生厌恶之情而不再愿意购买,这当然会对原作的市场造成损害。但是,这种由批判和讽刺所导致的损害却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损害。一部作品问世之后,作者有权根据著作权法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牟取个人经济利益或声誉窃取作品的内容,如抄袭、剽窃作品或擅自出版改编作品。但是,社会公众也有权依据宪法对作品的内容和思想感情进行评论,包括批评和讽刺。这正是宪法所保障的表达自由。对此,作者无权加以禁止,著作权法也从未赋予过作者这种权利,否则就会使著作权沦为实施限制思想和表达自由的工具。例如,当一部新小说出版后,如果因为文艺评论家发表文章批评其格调低下、艺术表现手法过时而销量不佳,小说的作者必须容忍这种评论而导致的市场损害。由于模仿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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