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一)“模仿讽刺作品”可以构成对原作的“转换性使用”,成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评论”
在各国著作权法中,为了对作品进行评论而适当地引用作品被公认为“合理使用”。(15) 我国《著作权法》也明确规定:为评论某一作品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理使用”。(16) 为什么以“评论”为目的的适当引用可以构成“合理使用”呢?除了上文所述的社会政策原因之外,美国《版权法》中的“转换性使用”理论可以很好地回答这一问题,并成为判断“模仿讽刺作品”性质的依据。
所谓“转换性使用”,是指对原作的使用并非为了单纯地再现原作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实现其内在功能或目的,而是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新的理念或通过其他方式,使原作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17)
例如,文学评论家为了评论一首20字的短诗而在1000字的论文中引用了短诗全文。虽然这种引用构成对短诗的“复制”,但原作——短诗在新作品——评论文章中的作用却发生了一种富有建设性的转换。新作品不是为了单纯地展示这首短诗的艺术价值和魅力、让读者仅仅欣赏短诗本身,而是将短诗作为引子,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对短诗的评价。评论文章的主要价值和功能,不在于它所引用的短诗本身,而在于对短诗的评论部分。如果评论文章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论并为作者带来了利益,并不是因为文中引用了短诗,而是因为对短诗的评论在创作上是成功的。
相反,对作品进行的一般性“改编”,如将一部长篇小说改成长篇漫画,却通常并不是“转换性使用”。尽管漫画家投入的大量创造性劳动是漫画作品价值的来源之一,但这种“改编”毕竟只是以漫画的形式讲述了小说中的故事。小说中的主要内容——人物、人物之间的关系、故事情节等均在漫画中得以完整地体现,并且是漫画作品价值和功能的组成部分。换言之,原作的艺术价值和功能在新作品中并没有发生建设性的转换,而是以另一种表现手法被展示和实现。新作品的艺术价值和功能同时来源于小说作者和漫画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如果漫画作品在市场上获得了成功,并不仅仅是因为漫画本身画得引人入胜,还因为它描绘的是小说中的故事。
美国法院认为:使用越是具有“转换性”越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甚至商业性地使用原作也可因此而构成“合理使用”。(18) 这是因为“转换性使用”推进了版权法促进文艺发展的终极目标。笔者认为:在高度“转换性使用”形成的新作品中,原作对于新作在价值和功能上的贡献并不大,要求新作品作者获得许可和支付报酬并不合理,反而影响对作品的创作。相反,如果原作并未被新作加以“转换性”地使用,则新作品的价值和功能很大程度上直接来源于原作,此时要求新作品作者获得许可和支付报酬就是公平的。因此,将以“评论”为目的适当引用认定为“合理使用”的重要法理基础就在于,这种适当引用是对原作的“转换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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