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在另一起著名的诉讼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中,原告为电影《风月俏佳人》主题歌《漂亮女人》(Oh, Pretty Woman)的版权人。歌曲《漂亮女人》与电影一样,以柔和、优美的音乐和富有诗意的歌词讲述了一名百万富翁与一个虽然以卖笑为生,但却美丽而纯真的女孩一见钟情,最终“有情人终成眷属”,使女孩“麻雀变凤凰”的浪漫爱情故事。而一个名为2 Live Crew的乐队则在保持原曲基本旋律和极个别词句的基础上,重新填写了歌词,极力用粗俗、下流的语言描写街头妓女的肮脏、邋遢和沉沦。同时又通过别具一格的演唱风格和乐器效果使得原曲的旋律变得嘈杂和不和谐,从而与原歌曲无论在所要表现的思想感情还是表达风格方面都形成了极为鲜明的对比。通过对原歌曲旋律、歌词的模仿与改造,新歌曲展现了街头妓女的真实生活状态,由此揭示了原歌曲中所谓“灰姑娘与白马王子”的故事不过是骗人的神话而已,而且达到了对原歌曲强烈的嘲弄和讽刺效果。因此被告的行为也被美国最高法院认定为“模仿讽刺”。9
二、具有独创性的“模仿讽刺”是特殊形式的“改编”
各国著作权法都是以规定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为核心的。每一项“专有权利”都控制或限制着一类行为,如果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缺乏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定依据,如“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而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则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改编权”即是著作权人控制“改编”行为的“专有权利”。在著作权法意义上,“改编”是指利用原作的基本表达,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10
“模仿讽刺”在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即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改编”。在对原作进行“模仿”和“讽刺”的过程之中,如果作者不仅保留了原作的基本“表达”(expression),如小说、戏剧的故事情节、音乐的基本旋律、画面或照片中的视觉形象,(11) 而且还加入了足够的独创性成份,如对原作内容进行创造性地转换、调整、拼接,并加入新的表达内容等,使得“模仿讽刺”的结果在整体上具有独创性,就会形成新的“模仿讽刺作品”。
由于“模仿”的结果必然是大量采用与原作相似的“表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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