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那么,“模仿讽刺”是否能够构成对原作的“转换性使用”呢?对此并不能做出一概而论的回答,而必须针对个案进行分析。美国最高法院在campbell案中指出:如果新作只对原作进行了微不足道的讽刺,却大量使用了原作中的内容,并不构成“转换性使用”。(19)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原作被使用部分的价值在新作中仍然直接被加以利用,从而构成了新作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并不符合“转换性使用”的要求。相反,如果被“模仿/使用”的部分在新作品中均被改造成了讽刺和批判的工具,使得其原先的美学价值丧失殆尽,原本所论述观点被颠覆、原来所表现的思想感情被推翻,则这种使用必然是“转换性”的。
在这种情况下,“模仿讽刺”虽然并不采用评论文体,也缺乏对原作的直接文字评判和论述。但是,它的本质目的和最终效果却与一般“评论”是相同的,都是通过对原作“转换性使用”,使公众从新作品中感受到作者对原作的态度和观点。只不过“模仿讽刺”永远都是表现对原作思想感情的否定评价,而且是以创造性模仿原作内容的方式进行的。
仍然以《风逝》为例,《风逝》虽然与《飘》一样采用了讲故事的小说形式,并大量“模仿”了《飘》中的人物与情节,但作者同时对其进行了大量改动、加入了新的故事情节,并通过不同的讲述角度、语气,将《飘》改造成了一个用于攻击原著思想观点的新故事。在《风逝》中,原著的价值与功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换,被用于传达与原著截然相反的思想感情和观点立场——对黑奴制度的控诉、对黑人争取自由与解放的讴歌。显然,作者进行“模仿讽刺”的主要目标和实际效果不是让读者欣赏小说中的故事本身,而是使读者强烈地感受到它对《飘》这部小说立场、态度和情感的驳斥、批判和嘲讽。因此,《风逝》作者所进行的“模仿讽刺”是对小说《飘》高度的“转换性使用”。它实际对《飘》产生的评论效果甚至可能超过通常的文字评论。
因此,应当认为“模仿讽刺”对于被模仿和被讽刺的原作而言,可以构成一种特殊形式的“评论”。(20) 在其具有高度“转换性”以及符合下文所述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享受著作权法给予“评论”的特殊待遇——为了讽刺与批评原作而对原作进行的适当模仿,可以成为“合理使用”。
(二)“模仿讽刺作品”必须大量借用原作内容,其“适当性”应从“讽刺”的需要加以考虑
即使是“评论”,引用原作的数量也应当适量。过度的引用会冲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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