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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那么,模仿讽刺是否能够构成对原作的转换性使用呢?对此并不能做出一概而论的回答,而必须针对个案进行分析。美国最高法院在campbell案中指出:如果新作只对原作进行了微不足道的讽刺,却大量使用了原作中的内容,并不构成转换性使用(19)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原作被使用部分的价值在新作中仍然直接被加以利用,从而构成了新作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并不符合转换性使用的要求。相反,如果被模仿/使用的部分在新作品中均被改造成了讽刺和批判的工具,使得其原先的美学价值丧失殆尽,原本所论述观点被颠覆、原来所表现的思想感情被推翻,则这种使用必然是转换性的。

 

  在这种情况下,模仿讽刺虽然并不采用评论文体,也缺乏对原作的直接文字评判和论述。但是,它的本质目的和最终效果却与一般评论是相同的,都是通过对原作转换性使用,使公众从新作品中感受到作者对原作的态度和观点。只不过模仿讽刺永远都是表现对原作思想感情的否定评价,而且是以创造性模仿原作内容的方式进行的。

 

  仍然以《风逝》为例,《风逝》虽然与《飘》一样采用了讲故事的小说形式,并大量模仿了《飘》中的人物与情节,但作者同时对其进行了大量改动、加入了新的故事情节,并通过不同的讲述角度、语气,将《飘》改造成了一个用于攻击原著思想观点的新故事。在《风逝》中,原著的价值与功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换,被用于传达与原著截然相反的思想感情和观点立场——对黑奴制度的控诉、对黑人争取自由与解放的讴歌。显然,作者进行模仿讽刺的主要目标和实际效果不是让读者欣赏小说中的故事本身,而是使读者强烈地感受到它对《飘》这部小说立场、态度和情感的驳斥、批判和嘲讽。因此,《风逝》作者所进行的模仿讽刺是对小说《飘》高度的转换性使用。它实际对《飘》产生的评论效果甚至可能超过通常的文字评论。

 

  因此,应当认为模仿讽刺对于被模仿和被讽刺的原作而言,可以构成一种特殊形式的评论(20) 在其具有高度转换性以及符合下文所述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享受著作权法给予评论的特殊待遇——为了讽刺与批评原作而对原作进行的适当模仿,可以成为合理使用

 

  ()“模仿讽刺作品必须大量借用原作内容,其适当性应从讽刺的需要加以考虑

 

  即使是评论,引用原作的数量也应当适量。过度的引用会冲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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