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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谢无欢、抢回并吃掉了馒头,以及20年后谢无欢张倾城面前捏碎了当年的馒头、以示报复的镜头。旁白指出:看,这个馒头已经被吃了,那么谢无欢此时手里捏的这个馒头,是哪里来的呢?以此揭示电影《无极》在剧情设计上的漏洞——20年前被张倾城吃掉的馒头却又被谢无欢拿了出来。而《馒头血案》制作者为谢无欢镜头的滑稽配音——“关于这个问题,我也说不清,这都是导演的安排则更加强化了讽刺《无极》编剧水平不高、前后矛盾的效果。对这两组镜头,《馒头血案》最后的评论是——“一个小小馒头就能引发出了这么多的事情,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尤其是现在孩子的家长们,要重新考虑一下教育子女的方式,让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千万不要学谢无欢这样,因为一个馒头就能记仇20年。显然,这是在以诙谐的方式批评《无极》对人物性格的刻画过于离谱,前后事件因果关系过于牵强。因此,《馒头血案》对上述两组镜头的使用也是转换性的,是为了揭示和嘲讽《无极》之中的谬误和荒诞之处。

 

  如果自始至终,《馒头血案》都是在以上述方式使用《无极》的镜头,则根据上文对模仿讽刺作品特点和相应著作权法规则的分析,这种使用是很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的。

 

  但是,从整体上看《馒头血案》对《无极》本身的讽刺、批评却并不占很大比例。虽然这种改编同样令人发笑,而且也有嘲讽他人之处(郎警官嫌刘翔跑得慢,挡了他的道),但这种嘲讽却并非针对《无极》本身。根据上文的分析,单纯利用《无极》画面创作新作品的改编行为并非转换性使用,不能在著作权法中获得与一般改编作品相区别的特殊待遇。如果《无极》的著作权人起诉《馒头血案》的制作者侵犯其改编权,则后者必须证明自己对《无极》画面的引用在整体上是与对《无极》的讽刺和批评相适应的。而且也不会潜在地影响《无极》著作权人对改编作品市场的开发。正如上文所述,对于创作作品的目的、价值和效果,并不是法官能够单凭印象就能做出判断的,而应当取决于争议双方的举证情况以及专家证言。

 

  无论如何,《馒头血案》事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第一次真正面对模仿讽刺这种特殊文艺创作形式引发的著作权问题。深入研究国外相关理论和判例,细化《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规则,应当是《馒头血案》事件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的最大启示。

 

 

 

 

 

 

                                                                                           注释:
  1有观点认为只要《馒头血案》的制作和传播不具有商业或盈利目的,就构成合理使用。这是不能成立的:盈利动机或商业用途只是考虑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个因素,而绝非惟一因素。例如,没有任何广告的纯个人网站提供最新电影供公众免费下载,仍然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2笔者将parody的名词形式译成模仿讽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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