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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3 因此我国学者以往多将其译为滑稽模仿。但是,parody的一般含义和它在著作权法中的特殊含义却存在重大区别。将parody译成滑稽模仿并没有反映出这个术语在著作权法中的关键意思。在美国版权法理论中,parody特指通过模仿原作内容而对原作加以讽刺或批评的创作形式。《布莱克法律辞典》将知识产权法中" parody" 的用法定义为:

 

  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以达到对原作进行讽刺、嘲弄、批判或评论的目的,而不是仅仅借用原作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4

 

  在迄今为止对parody著作权侵权方面最为权威的判例——1994年判决的campbell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指出:

 

  在版权法意义上,(parody)各种定义的核心……是使用原先作者的创作成份创作出新作品,该新作品至少有一部分构成了对原先作者作品的评论5

 

  虽然对原作的模仿通常是以引人发笑的形式表现的,但正如下文提到的SunTrust案所说明的那样,滑稽引人发笑并不是构成parody的前提条件。但模仿对于parody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因为parody的效果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读者、观众或听众对原作内容的熟悉。同时,模仿原作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对原作本身进行讽刺或批判,以利用改造之后的原作内容反映模仿者与原作相对立的观点、立场或思想感情,从而达到其他形式文艺作品所无法实现的独特效果——使原作的内容成为讽刺、批判原作本身的工具,即所谓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6 如果模仿原作不是为了对原作本身进行讽刺或批判,而仅仅是为了一般的娱乐目的或讽刺、批判与原作无关的其他对象,则由此形成的新作品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parody7 出于下文所分析的原因,它也不可能享受著作权法对模仿讽刺作品的特殊待遇。

 

  在美国发生的著名案例Suntrust Bank v. Houghton Mifflin中,黑人女作家艾丽丝·兰德尔(Alice Randall)通过对驰名世界的经典小说《飘》(英文名为Gone with the Wind,又译《乱世佳人》)模仿讽刺,创作了一部新的小说《风逝》(The Wind Done Gone)。在《飘》中,作者玛格利特·米歇尔(Margaret Mitchell)对美国南方的黑奴制度大唱赞歌,将白人对黑奴的奴役描写得既和谐又浪漫,同时却对林肯总统发起的解放黑奴运动大加鞭挞,认为北方军队的入侵破坏了南方田园牧歌式的平静生活,造成了社会混乱、道德败坏和人民的苦难。而《风逝》从一个黑人女奴对南北战争前后美国南方社会的感受为视角,重新演绎了《飘》所讲述的故事。通过对《飘》中大量人物、情节和对话的改编,《风逝》表现了奴隶制度之下黑人奴隶的悲惨命运,揭露了白人奴隶主和贵族的残忍、愚蠢和堕落,赞扬了黑奴对命运的抗争和解放奴隶运动为黑人生活带来的历史性转折。在《风逝》中,每一个《飘》中的黑人角色都重新被赋予了新的优良品质,如智慧、美丽和勇气。而《飘》中的许多白人角色却被作者有意地贬低。如《飘》中女主角斯嘉丽(Scarlett)的第一个恋人——文静和高雅的卫希礼(Ashley)在《风逝》中被描写成一个品德不端者;而《飘》的男主角——集智慧、果敢、坚毅、风趣于一身,但却一贯藐视黑人的巴特勒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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