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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对于一项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法案规定应由一个具有合理判断力的人 (reasonable person)根据与行为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行为人是否依靠他人的侵权行 为才能在商业上生存与发展而做出的判断。(注:Inducing Infringement ofCopyrights Act of 2004,S.2560,108th Congress(June 22,2004).)《引诱法案》实际 上是专门针对P2P软件的经销商与Grokster案的。(注:提出这项法案的参议员之一Orrin G.Hatch在对法案的声明中指出:本法案将恢复被Grokster案判决所削弱的民 事救济.……”,另一名提出法案的参议员Bill Frist指出:该法案是针对日益严重 的在线盗版问题——非法下载受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的。”Statements onIn-troduced Bills and Joint Resolutions,on Inducing Infringement ofCopyright Act of 2004,

p.S7192,7193(Senate June 22,2004))

  也许是出于对最高法院的尊重,提出该立法草案的参议员Orrin G.Hatch称该法院无意 “推翻、废止或限制”“索尼案的判决,而是为了澄清索尼案所没有涉及的 意引诱他人侵权问题。(注:同上注,p.S7192)但是,正如美国版权局局长Marybeth Peters在参议院作证时直言指出的:版权局支持《引诱法案》是因为它 了版权侵权方面间接责任的规则。(注:Statement of Marybeth Peters,Register of Copyrights,Hearing on S.2560,the International 

Inducement ofCopyright Infringements Act of2004,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Senate,July 22 ,2004).)显然,《引诱法案》要求从一个普通人的常识出发判断产品经销商是否通过提 供可用于侵权的产品或服务故意引诱他人违反版权法,特别是考虑他人的侵权行为 是否是经销商在商业上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并不再以产品是否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 为惟一判断标准。虽然《引诱法案》并没有完全废止这一标准,但MarybethPeters指出:在今天的数字环境中,也许需要考虑索尼案的判决是否过分保护了 侵权工具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如果索尼案仍然成为对那些通过提供大规模侵权工具 而获利者进行制裁的障碍,它应当被对高科技时代更有意义的灵活规则所取代。”( :同上注。)

  虽然许多电子产品的制造商和经销商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担心《引诱法案》的宽泛用 语可能导致帮助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过于扩大,因而对其持强烈反对态度,《引诱 法案》是否能够转化为实际立法还不得而知。(注:包括英特尔和Google在内的40余家 公司已对该法案表示担忧,见Steve Lohr,Software Group Enters Fray OverProposed Piracy Law,The New York Times,

Section C;Column 3;Business/Financial Desk;Pg.8(July 19,2004))但这一法案的出现,已经充分说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标准已很难应对分散式P2P软件等高新科技产品的挑战了。如果《引诱法案》得以通 过,索尼案中这一最重要的结论实际上将失去它的生命力。

  四、结论与启示:追求技术变化中的利益平衡

  纵观索尼案合理使用帮助侵权责任两个方面确立的规则在20年之后 的命运,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首先,技术中立是版权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版权法是为了回应印刷技术的发 展而产生的,此后复制和传播技术的每一次革新都会引起版权法的相应变化。如果仅仅 将一项特定技术作为版权立法的依据,由此产生的规则很难经受技术发展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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