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p.S7192,7193(Senate June 22,2004)。)
也许是出于对最高法院的尊重,提出该立法草案的参议员Orrin G.Hatch称该法院无意 “推翻、废止或限制”“索尼案”的判决,而是为了澄清“索尼案”所没有涉及的“故 意引诱”他人侵权问题。(注:同上注,p.S7192。)但是,正如美国版权局局长Marybeth Peters在参议院作证时直言指出的:版权局支持《引诱法案》是因为它“改 善”了版权侵权方面“间接责任”的规则。(注:Statement of Marybeth Peters,Register of Copyrights,Hearing on S.2560,the International
Inducement ofCopyright Infringements Act of2004,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Senate,July 22 ,2004).)显然,《引诱法案》要求从一个普通人的常识出发判断产品经销商是否通过提 供可用于侵权的产品或服务“故意引诱他人违反版权法”,特别是考虑他人的侵权行为 是否是经销商在商业上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并不再以产品是否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 途”为惟一判断标准。虽然《引诱法案》并没有完全废止这一标准,但MarybethPeters指出:“在今天的数字环境中,也许需要考虑‘索尼案’的判决是否过分保护了 侵权工具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如果‘索尼案’仍然成为对那些通过提供大规模侵权工具 而获利者进行制裁的障碍,它应当被对高科技时代更有意义的灵活规则所取代。”(注 :同上注。)
虽然许多电子产品的制造商和经销商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担心《引诱法案》的宽泛用 语可能导致“帮助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过于扩大,因而对其持强烈反对态度,《引诱 法案》是否能够转化为实际立法还不得而知。(注:包括英特尔和Google在内的40余家 公司已对该法案表示担忧,见Steve Lohr,Software Group Enters Fray OverProposed Piracy Law,The New York Times,
Section C;Column 3;Business/Financial Desk;Pg.8(July 19,2004)。)但这一法案的出现,已经充分说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标准已很难应对分散式P2P软件等高新科技产品的挑战了。如果《引诱法案》得以通 过,“索尼案”中这一最重要的结论实际上将失去它的生命力。
四、结论与启示:追求技术变化中的利益平衡
纵观“索尼案”在“合理使用”和“帮助侵权责任”两个方面确立的规则在20年之后 的命运,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首先,“技术中立”是版权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版权法是为了回应印刷技术的发 展而产生的,此后复制和传播技术的每一次革新都会引起版权法的相应变化。如果仅仅 将一项特定技术作为版权立法的依据,由此产生的规则很难经受技术发展的考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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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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