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截然不同,并因此得出了相反的结论。
两原告认为:虽然目前无法证明使用录像机“改变观看时间”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 但原告从许可电视台播出电影获得的费用是由广告商根据对直播收视率的统计支付的, 如果越来越多的人观看用录像机录制的电影录像,观看电视直播的观众人数就会减少, 而观看录像的人数又无法被统计,将导致原告收入下降。(注:除此之外,两原告还提 出了“改变观看时间”可能因另两种情况而导致损害:(1)观看电视重播的人数减少;( 2)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的人数减少。这两种损害显然是不大可能发生的。正如地区法院指 出的那样:原告的收入主要取决于观看“直播”的人数;而一旦电影在电视台播出,人 们本来就不大可能再去电影院看电影了,与使用录像机无关。参见Universal CityStudios,Inc,.v.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480 F.Supp.429 at 466—467(1977) 。)原告还认为:由于消费者会使用暂停键和快进键跳过广告,将导致广告商不愿在播 放电影时付费插播广告,电视台因此会减少向原告支付的版权许可费。(注: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v.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480 F.Supp.429 at 468。)
对此,少数派法官认为:原告已经通过指出录像机录制影响其收入的方式证明了“潜 在的损害”。而且录像技术的出现为版权人创造了新的市场:那些在节目播出时无法观 看的观众愿意为了在其方便的时间观看而付费,而索尼公司的录像机剥夺了电影公司开 发这片市场的能力。法院没有认定使用录像机造成的损害只是因为“错误地分配了举证 责任”。(注: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et al.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 .et al.464 U.S.417 at 483,485。)
而多数派法官则认为仅仅指出“潜在的损害”是不够的,还必须证明发生损害的“现 实可能性”。他们引用地区法院在1978年的调查,指出现在已经有办法统计通过录像观 看电视节目的人数,因此观看直播人数的减少并不会影响原告的收入;同时只有25%的 消费者在观看录像时通过“快进”跳过广告,对广告商影响不大。(注:SonyCorporation of America et al.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et al.464 U.S.417 at 451,453。)多数派因此认定“改变观看时间”并不可能导致对原告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显著损害。相反,录像机使那些原本无法收看电视直播的人能够通过录像观 看,从而提高了收视率,对电影公司、电视台和告商反而是有利的。同时,多数派法官 据此得出结论:“在家庭中改变观看时间”构成合理使用。(注: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et al.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et al.464 U.S.417 at 455—456。 )
本案中第二个焦点在于索尼公司是否应当为他人使用Bebamax录像机进行版权侵权行为 而承担“间接责任”。由于索尼公司在销售录像机之后就无法控制用户的使用行为,不 具有“监督他人侵权行为的权利和能力”,因此多数派与少数法官一致认定索尼公司不 承担“代位责任”。(注:由于当时美国版权侵权理论中并没有完全区分“代位责任” 与“帮助侵权责任”,双方在论述时并没有完全将这两种责任分开。但从“代位责任” 目前公认的构成要件来看,双方各自的论述均不支持索尼公司应承担“代位责任”的观 点。参见Paul Goldstein,Copyright(2nd Edi-tion)Vol.2,Part Three,Chapter6.2。) 但双方在索尼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问题上却发生了重大分歧。
少数派法官认为:“如果产品实际上的一切用途就是去侵权”、“没有人会单独为非 侵权的目的去购买产品,则制造商明显是有意从侵权行为中获利,要求其承担责任是合 适的”。因此索尼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录像机的用途中有多少是侵权的”。 由于少数派法官认定消费者使用录像机“
两原告认为:虽然目前无法证明使用录像机“改变观看时间”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 但原告从许可电视台播出电影获得的费用是由广告商根据对直播收视率的统计支付的, 如果越来越多的人观看用录像机录制的电影录像,观看电视直播的观众人数就会减少, 而观看录像的人数又无法被统计,将导致原告收入下降。(注:除此之外,两原告还提 出了“改变观看时间”可能因另两种情况而导致损害:(1)观看电视重播的人数减少;( 2)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的人数减少。这两种损害显然是不大可能发生的。正如地区法院指 出的那样:原告的收入主要取决于观看“直播”的人数;而一旦电影在电视台播出,人 们本来就不大可能再去电影院看电影了,与使用录像机无关。参见Universal CityStudios,Inc,.v.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480 F.Supp.429 at 466—467(1977) 。)原告还认为:由于消费者会使用暂停键和快进键跳过广告,将导致广告商不愿在播 放电影时付费插播广告,电视台因此会减少向原告支付的版权许可费。(注: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v.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480 F.Supp.429 at 468。)
对此,少数派法官认为:原告已经通过指出录像机录制影响其收入的方式证明了“潜 在的损害”。而且录像技术的出现为版权人创造了新的市场:那些在节目播出时无法观 看的观众愿意为了在其方便的时间观看而付费,而索尼公司的录像机剥夺了电影公司开 发这片市场的能力。法院没有认定使用录像机造成的损害只是因为“错误地分配了举证 责任”。(注: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et al.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 .et al.464 U.S.417 at 483,485。)
而多数派法官则认为仅仅指出“潜在的损害”是不够的,还必须证明发生损害的“现 实可能性”。他们引用地区法院在1978年的调查,指出现在已经有办法统计通过录像观 看电视节目的人数,因此观看直播人数的减少并不会影响原告的收入;同时只有25%的 消费者在观看录像时通过“快进”跳过广告,对广告商影响不大。(注:SonyCorporation of America et al.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et al.464 U.S.417 at 451,453。)多数派因此认定“改变观看时间”并不可能导致对原告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显著损害。相反,录像机使那些原本无法收看电视直播的人能够通过录像观 看,从而提高了收视率,对电影公司、电视台和告商反而是有利的。同时,多数派法官 据此得出结论:“在家庭中改变观看时间”构成合理使用。(注: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et al.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et al.464 U.S.417 at 455—456。 )
本案中第二个焦点在于索尼公司是否应当为他人使用Bebamax录像机进行版权侵权行为 而承担“间接责任”。由于索尼公司在销售录像机之后就无法控制用户的使用行为,不 具有“监督他人侵权行为的权利和能力”,因此多数派与少数法官一致认定索尼公司不 承担“代位责任”。(注:由于当时美国版权侵权理论中并没有完全区分“代位责任” 与“帮助侵权责任”,双方在论述时并没有完全将这两种责任分开。但从“代位责任” 目前公认的构成要件来看,双方各自的论述均不支持索尼公司应承担“代位责任”的观 点。参见Paul Goldstein,Copyright(2nd Edi-tion)Vol.2,Part Three,Chapter6.2。) 但双方在索尼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问题上却发生了重大分歧。
少数派法官认为:“如果产品实际上的一切用途就是去侵权”、“没有人会单独为非 侵权的目的去购买产品,则制造商明显是有意从侵权行为中获利,要求其承担责任是合 适的”。因此索尼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录像机的用途中有多少是侵权的”。 由于少数派法官认定消费者使用录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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