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etal.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et al.464 U.S.417 at 423(1984).)这种复制行 为的“性质和目的”是否有利于认定“合理使用”呢?在此问题上,多数派与由四名大 法官组成的少数派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少数派法官认为:“合理使用”原则的目的在于 “促进科学和有用技艺的进步”,(注:引言出自于美国宪法“知识产权条款”,该款 规定“国会有权……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对其各自的作品和发明在有限期限内的专有 权利促进科学和有用技艺的进步”,见Constitution,Article I,§8。)评论、新闻报 道、教学和学术研究等都需要使用先前作品,并都能在先前作品的价值之外创造有利于 公众的“额外价值”。如果没有“合理使用”原则,人们就可能因为先前作品的版权人 要价太高而放弃创作,导致公众无法获得新的知识。“合理使用”原则以牺牲先前作品 版权人的利益为代价对使用者进行“补贴”,允许他们为了社会利益而对先前作品进行 有限的免费使用。如果仅仅为了使用作品而使用,却没有给公众带来利益,“合理使用 ”原则就不能适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以牺牲版权人的利益为代价向使用者提供 “补贴”。(注: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et al.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et al.464 U.S.417 at 477—479。)少数派法官据此认为:录制电视节目供个人 欣赏并不是一种“能够创造价值的使用”(pro-ductive use),只要版权人能够证明这 种使用有对其“作品的价值和潜在市场”有损害的“可能性”,就足以认定其不构成“ 合理使用”。(注: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et al.v.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et al.464 U.S.417 at 423。)
多数派法官则反对将“合理使用”局限于“能够创造价值的使用”,认为使用是否能 够“创造价值”并不是决定性的标准。多数派法官举例说:一名教师为了备课而复制他 人作品固然是“能够创造价值的使用”,但单纯为了扩大自己的专业视野进行复制也是 “合理使用”;立法者为了了解民情,以及选民为了做出投票决定而复制新闻、医院为 了让病人能够观看他本来将错过的电视节目而使用录像机录像均不是“能够创造价值的 使用”,但却都应当是“合理使用”。(注: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etal.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et al.464 U.S.417 at 455。)多数派法官因此认 定:由于使用录像机“改变观看时间”属于“非商业性和非盈利性的”,版权人只有能 够证明“这种特定使用行为能够造成损害”,或者“如果这种行为变得普遍,会对作品 的潜在市场造成负面影响”,才可能使法院认定这种使用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注: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et al.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et al.46 4 U.S.417 at 449—451。)
由于少数派与多数派法官对于为“改变观看时间”而录制的性质有重大分歧,导致他 们在考虑第四个因素——“对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时,对原告举证责任的要求
多数派法官则反对将“合理使用”局限于“能够创造价值的使用”,认为使用是否能 够“创造价值”并不是决定性的标准。多数派法官举例说:一名教师为了备课而复制他 人作品固然是“能够创造价值的使用”,但单纯为了扩大自己的专业视野进行复制也是 “合理使用”;立法者为了了解民情,以及选民为了做出投票决定而复制新闻、医院为 了让病人能够观看他本来将错过的电视节目而使用录像机录像均不是“能够创造价值的 使用”,但却都应当是“合理使用”。(注: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etal.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et al.464 U.S.417 at 455。)多数派法官因此认 定:由于使用录像机“改变观看时间”属于“非商业性和非盈利性的”,版权人只有能 够证明“这种特定使用行为能够造成损害”,或者“如果这种行为变得普遍,会对作品 的潜在市场造成负面影响”,才可能使法院认定这种使用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注: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et al.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et al.46 4 U.S.417 at 449—451。)
由于少数派与多数派法官对于为“改变观看时间”而录制的性质有重大分歧,导致他 们在考虑第四个因素——“对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时,对原告举证责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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