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著作权法论文选登 >  文章

“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etal.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et al.464 U.S.417 at 423(1984).)这种复制行 为的性质和目的是否有利于认定合理使用?在此问题上,多数派与由四名大 法官组成的少数派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少数派法官认为:合理使用原则的目的在于 “促进科学和有用技艺的进步(注:引言出自于美国宪法知识产权条款,该款 规定国会有权……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对其各自的作品和发明在有限期限内的专有 权利促进科学和有用技艺的进步,见Constitution,Article I,§8)评论、新闻报 道、教学和学术研究等都需要使用先前作品,并都能在先前作品的价值之外创造有利于 公众的额外价值。如果没有合理使用原则,人们就可能因为先前作品的版权人 要价太高而放弃创作,导致公众无法获得新的知识。合理使用原则以牺牲先前作品 版权人的利益为代价对使用者进行补贴,允许他们为了社会利益而对先前作品进行 有限的免费使用。如果仅仅为了使用作品而使用,却没有给公众带来利益,合理使用 ”原则就不能适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以牺牲版权人的利益为代价向使用者提供 “补贴(注: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et al.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et al.464 U.S.417 at 477—479)少数派法官据此认为:录制电视节目供个人 欣赏并不是一种能够创造价值的使用”(pro-ductive use),只要版权人能够证明这 种使用有对其作品的价值和潜在市场有损害的可能性,就足以认定其不构成“ 合理使用(注: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et al.v.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et al.464 U.S.417 at 423)

  多数派法官则反对将合理使用局限于能够创造价值的使用,认为使用是否能 创造价值并不是决定性的标准。多数派法官举例说:一名教师为了备课而复制他 人作品固然是能够创造价值的使用,但单纯为了扩大自己的专业视野进行复制也是 “合理使用;立法者为了了解民情,以及选民为了做出投票决定而复制新闻、医院为 了让病人能够观看他本来将错过的电视节目而使用录像机录像均不是能够创造价值的 使用,但却都应当是合理使用(注: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etal.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et al.464 U.S.417 at 455)多数派法官因此认 定:由于使用录像机改变观看时间属于非商业性和非盈利性的,版权人只有能 够证明这种特定使用行为能够造成损害,或者如果这种行为变得普遍,会对作品 的潜在市场造成负面影响,才可能使法院认定这种使用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注: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et al.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et al.46 4 U.S.417 at 449—451)

  由于少数派与多数派法官对于为改变观看时间而录制的性质有重大分歧,导致他 们在考虑第四个因素——“对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时,对原告举证责任的要求 
共1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相关文章
论“法人作品”规定的重构
论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
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正确适用——兼评“成功多媒体诉时越公司案”
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修改权的重构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