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改变观看时间”这一特定的用途,而没有拓展至 一切为个人用途而进行的复制行为(如未经许可录制“付费点播”的节目),但它毕竟为 消费者保留了一片自由使用作品的空间,也为分析发生在其他领域的复制行为是否构成 “合理使用”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参考。
反观“索尼案”中少数派法官的观点,虽然他们有关纯粹为个人欣赏目的进行的复制 不能构成“合理使用”的结论并没有被立法所接受,但他们强调“对于作品潜在市场和 价值”的“可能影响”是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重要因素,并且提出可 以要求设备制造商向版权人支付版税和重新设计录像机,以使版权人通过电视节目中加 入干扰信号来防止录制行为。这些建议被日后的立法有条件地采纳。
因此,20年后看“索尼案”中两派法官对“合理使用”的争论,可以发现:将两派法 官意见的合理之处合并在一起,就可以得出目前美国版权法判断为个人目的复制作品是 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般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索尼案”对于“合理使用”的综 合观点超越了技术背景、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三、“索尼案”之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困境:来自分散式P2P软件的挑战
与“合理使用”规则不断经受技术发展和立法考验的情况不同,“索尼案”中更为重 要的规则——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复制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不承担“帮助侵 权责任”,在长达近20年的时间内却没有受到技术的挑战。然而,近两年来新出现的“ 分散式P2P技术”和M-G-M Studios v.Grokster案的判决却使得这一为“索尼案”所首 创的规则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点对点”)的简称。P2P技术可以实现不特定用户计算机之 间的直接联系和信息交流,而无需首先登录由他人经营和管理的网络服务器。基于P2P 技术开发的软件可以使用户直接搜索并下载其他在线用户存储在“共享目录”下的文件 。(注:用户从网络中获取信息的传统方法是登录到一个网络服务器,并从该服务器的 存储器中浏览和下载所需信息。如果用户希望向其他不特定用户发布信息,也需要在登 录服务器后,将信息上传至服务器的存储器中,供其他用户浏览或下载。服务器一旦关 闭,用户就无法从服务器支持的网站或FTP、BBS系统中获取或发布信息了。)关闭任何 一名用户的计算机都不会影响P2P软件从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中搜索所需文件,这使得用 户获得和发布信息的独立性大大加强,因而被称为“自电子邮件和万维网产生以来互联 网上发生的最大革命”。(注:这是美国“因特网服务商协会”向审理RIAA v.Verizon 案的美国哥伦比亚地区法院提出的专家意见,见Amicus Curiae,U.S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Association,p.6,引自RIAA v.Verizon,240.F.Supp.2d 24,at 31。)
P2P技术固然给网络用户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同时也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大量用 户使用P2P软件交换享有版权的
反观“索尼案”中少数派法官的观点,虽然他们有关纯粹为个人欣赏目的进行的复制 不能构成“合理使用”的结论并没有被立法所接受,但他们强调“对于作品潜在市场和 价值”的“可能影响”是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重要因素,并且提出可 以要求设备制造商向版权人支付版税和重新设计录像机,以使版权人通过电视节目中加 入干扰信号来防止录制行为。这些建议被日后的立法有条件地采纳。
因此,20年后看“索尼案”中两派法官对“合理使用”的争论,可以发现:将两派法 官意见的合理之处合并在一起,就可以得出目前美国版权法判断为个人目的复制作品是 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般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索尼案”对于“合理使用”的综 合观点超越了技术背景、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三、“索尼案”之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困境:来自分散式P2P软件的挑战
与“合理使用”规则不断经受技术发展和立法考验的情况不同,“索尼案”中更为重 要的规则——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复制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不承担“帮助侵 权责任”,在长达近20年的时间内却没有受到技术的挑战。然而,近两年来新出现的“ 分散式P2P技术”和M-G-M Studios v.Grokster案的判决却使得这一为“索尼案”所首 创的规则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点对点”)的简称。P2P技术可以实现不特定用户计算机之 间的直接联系和信息交流,而无需首先登录由他人经营和管理的网络服务器。基于P2P 技术开发的软件可以使用户直接搜索并下载其他在线用户存储在“共享目录”下的文件 。(注:用户从网络中获取信息的传统方法是登录到一个网络服务器,并从该服务器的 存储器中浏览和下载所需信息。如果用户希望向其他不特定用户发布信息,也需要在登 录服务器后,将信息上传至服务器的存储器中,供其他用户浏览或下载。服务器一旦关 闭,用户就无法从服务器支持的网站或FTP、BBS系统中获取或发布信息了。)关闭任何 一名用户的计算机都不会影响P2P软件从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中搜索所需文件,这使得用 户获得和发布信息的独立性大大加强,因而被称为“自电子邮件和万维网产生以来互联 网上发生的最大革命”。(注:这是美国“因特网服务商协会”向审理RIAA v.Verizon 案的美国哥伦比亚地区法院提出的专家意见,见Amicus Curiae,U.S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Association,p.6,引自RIAA v.Verizon,240.F.Supp.2d 24,at 31。)
P2P技术固然给网络用户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同时也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大量用 户使用P2P软件交换享有版权的
网站创始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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