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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改变观看时间这一特定的用途,而没有拓展至 一切为个人用途而进行的复制行为(如未经许可录制付费点播的节目),但它毕竟为 消费者保留了一片自由使用作品的空间,也为分析发生在其他领域的复制行为是否构成 “合理使用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参考。

  反观索尼案中少数派法官的观点,虽然他们有关纯粹为个人欣赏目的进行的复制 不能构成合理使用的结论并没有被立法所接受,但他们强调对于作品潜在市场和 价值可能影响是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重要因素,并且提出可 以要求设备制造商向版权人支付版税和重新设计录像机,以使版权人通过电视节目中加 入干扰信号来防止录制行为。这些建议被日后的立法有条件地采纳。

  因此,20年后看索尼案中两派法官对合理使用的争论,可以发现:将两派法 官意见的合理之处合并在一起,就可以得出目前美国版权法判断为个人目的复制作品是 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般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索尼案对于合理使用的综 合观点超越了技术背景、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三、索尼案之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困境:来自分散式P2P软件的挑战

  与合理使用规则不断经受技术发展和立法考验的情况不同,索尼案中更为重 要的规则——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复制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不承担帮助侵 权责任,在长达近20年的时间内却没有受到技术的挑战。然而,近两年来新出现的“ 分散式P2P技术M-G-M Studios v.Grokster案的判决却使得这一为索尼案所首 创的规则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点对点”)的简称。P2P技术可以实现不特定用户计算机之 间的直接联系和信息交流,而无需首先登录由他人经营和管理的网络服务器。基于P2P 技术开发的软件可以使用户直接搜索并下载其他在线用户存储在共享目录下的文件 (注:用户从网络中获取信息的传统方法是登录到一个网络服务器,并从该服务器的 存储器中浏览和下载所需信息。如果用户希望向其他不特定用户发布信息,也需要在登 录服务器后,将信息上传至服务器的存储器中,供其他用户浏览或下载。服务器一旦关 闭,用户就无法从服务器支持的网站或FTPBBS系统中获取或发布信息了。)关闭任何 一名用户的计算机都不会影响P2P软件从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中搜索所需文件,这使得用 户获得和发布信息的独立性大大加强,因而被称为自电子邮件和万维网产生以来互联 网上发生的最大革命(注:这是美国因特网服务商协会向审理RIAA v.Verizon 案的美国哥伦比亚地区法院提出的专家意见,见Amicus Curiae,U.S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Association,p.6,引自RIAA v.Verizon,240.F.Supp.2d 24,at 31)

  P2P技术固然给网络用户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同时也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大量用 户使用P2P软件交换享有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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