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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建议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2-21  阅读数:

范围之内?我国著作权法及一些国家相关法律均无直接的答案。但是,日本、俄罗斯等国的著作权法不允许将公共场所陈列作品的复制品用为营业目的。这一规定,在我国修改该项条款时可资借鉴。为此,笔者建议,该项合理使用情况可作如下表述: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但将其复制品用于营利目的的除外。
    
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的规定,实际上是对翻译权一定程序的限制,其立法本意在于促进国内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和科技事业的发展。但是该项条款为各国立法例所少见,与著作权国际公约很不协调。为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1条确认,上述有关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族文字的作品。《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10条进一步作出补充,将外国人已经发表的以汉族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发行的,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这些规定不但没有完全解决与公约的协调问题,而且在汉族文字作品的利用方面,对中国人与外国人采取差别待遇.因此,笔者建议将这一最具中国特色但与国际惯例不符的条款,在将来著作权法修订时予以删除。

    
免费广播  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利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该条款即是这里所说的免费广播,也有教材称之为法定免费使用。多数学者认为,该条规定的内容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也有个别学者则持反对意见,认为不能自由使用来归纳。两种意见都不无道理。从条款的基本内容来看,具有合理使用中即无需取得许可,又无需支付报酬这一基本特征;从立法技术与原则来看,该项条款置于著作权限制章节之外,与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原则未必相符。可以认为,免费广播的条款,基于我国广播电视事业的实际状况而设定。但著作权界普遍认为,这一规定与《伯尔尼公约》存在明显冲突,国外立法例均无此种规定。因此,笔者建议:除教学活动中的免费广播,可包含在教学使用的情形中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免费广播都应予禁止。申言之,将来的著作权法不必规定免费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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