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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2-21  阅读数:

需要说明的是,整体性的形象也是一个个性化的形象,无论是真实表现(真实人物)还是艺术塑造(虚构角色),它们都具有实质性的区别意义,这是形象知名度产生的基础,也是形象可商品化的条件。质言之,形象权意义上的形象,是一个具有个性化的形象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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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的知名度。形象必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是形象可商品化的前提。这一特征并非需要法律的设定,而往往就是市场本身的要求。这主要是因为非知名人物、角色或机构的形象商业开发价值很低,难以为商家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对真实人物而言,其知名度表现为在相关领域的广泛认知度和对社会公众的相当影响力。这里的知名度实际上是可供商品化的声誉或名望。对于虚构角色来讲,其知名度的形成有赖于其载体经过广泛的传播,能够产生良好的公众效应。虚构角色的知名度是其载体在文学、美术、电影、电视等领域中取得的名誉与声望,一般是通过公开传播而形成公众效应的。真实人物或虚构角色的形象知名度,本身不属于商业领域的范畴,但由于其对市场消费者的影响力,才出现了形象商品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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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的商品化。这里讲的商品化是指相关主体对知名形象的商业性利用。权利人利用自身或虚拟的形象,或他人以合理的对价受让或许可使用该形象,其目的并不局限于该形象的知名度和创造性本身,而在于该形象在市场中的影响。具言之,这种影响能给形象所附载的商品带来广泛的认知度,能给形象的利用者带来一定的经营优势。在日本,形象的商品化被描述为形象对顾客的吸引力?有里认为,除了名人以外,诸如漫画、动画片中的人物、动物以及其他物品,都可能成为商业形象权的对象,其条件在于它们对顾客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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