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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left模式下对作者的重新审视-----以后现代主义为视角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何炼红  时间:2009-06-09  阅读数:

 

(湖南师范大学 长沙 410081)

 

内容摘要:通过关注从GPL许可证到CC公共版权的最新发展态势,提出作者、作品和使用者观念的并置,是copyleft模式和后现代主义哲学共同倡导的理念。copyleft挑战了传统的作者中心主义,是创作空间的一个颇为恰当的后现代诠释,但并不是巴尔特所宣告的作者的死亡,也非福柯所倡导的信息绝对自由交流的非理性设想,而是以版权为基础,以合同为手段,构建了一系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作品分发规则。在该模式下,作者可以被合法地认可,作品和使用者也得到了成功地保护。

关键词: 作者    Copyleft    版权   后现代主义

 

引言

 

当今世界,以信息垄断为特征的版权制度备受非议,反对者们提出了一种copyleft[1]自由创作模式,主张作品使用的自由,强调作品集体创作的需要。 Copyleft一词精彩的体现了与copyright之间的对立,其中right体现了对法律的援引,而left则意味着对法律的放弃。这一术语巧妙的显示了,其所持有的价值观念对于当前的版权支配模式具有潜在的对抗性。源于共同的假设,copyleft模式已从最初的计算机软件领域,迅速蔓延到了互联网乃至整个传媒;不仅仅开放软件的源代码,而且开放版权法承认的任何作品的内容,使内容(文本、图片、视频等)脱离现有版权不合理的过度保护。在该体系范围内,不仅是作者,还包括作品和作品的使用者,他们的定位都得以转变和重新配置。

copyleft模式映射出了一种激进的创作观,这种新的视野恰恰吻合了后现代主义和后现代文学批评关于解构“作品”和“作者”的观点。实际上,与版权相对立的copyleft可以说是创作空间的一个最为恰当的后现代诠释。作品的自由共享,作者、作品和使用者观念的并置,是copyleft模式和后现代主义哲学家共同倡导的理念。该模式的巧妙就在于,是依靠版权法来构建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作品分发规则,保证其目的顺利实现。然而又超越了传统版权的作者中心主义,没有对作品进行不合理垄断的逻辑,使作者的独占权能加以选择地使用,因而内容的开放并没有陷入与后现代主义彻底颠覆传统所带来的困境,而是在实践中焕发了蓬勃的生机与活力。

copyleft模式在实践中的这种发展态势,我们现行版权研究领域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和后现代主义哲学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学理上也鲜有阐述。本文的研究将从后现代主义视角, 对copyleft模式下的“作者”予以重新审视,以探讨其观念的变迁及其作用的转型。

 

一、       Copyleft模式的发展及其规则



(一)从软件开放源代码到GPL许可证

 

查德.斯托尔曼(Richard Stallman)在20世纪80年代发起了开放源代码运动,认为“程序员应有义务鼓励其他人分享、研究、改进和再次发布我们所开发的软件”。他公开指责了在程序的使用和修改中所设置的障碍,也谴责了软件发展的在传统版权模式下作者可能获得的过度保护。他提议为软件建立一种有利于 “普通公众创作繁荣和自由”的不同标准。几乎在同时,已经开发Unix操作系统的AT&T,决定对它的操作系统取消自由使用。该决定激怒了计算机科学领域。作为回应,位于伯克利的加利福尼亚大学开始了大规模的修改Unix版本(称之为BSD Unix),使该版本可继续自由使用。Stallman则请求程序员们加入力量进行开发研究,以调试出第二代操作系统及它的附随软件。程序员们的协作行为将被自由发布源代码和集体创作的原则所指导。为了达到开发出相应产品的目的,Stallman建立了自由软件
[2]基金(FSF)和自由软件联盟(GNU)计划。
    在二十世纪90年代早期,根据斯托尔曼的自由软件联盟计划,芬兰学生Linus Torvalds 开发了操作系统的第一代Linux或 GNU/Linux版本。该系统迅速在因特网上传播开来,使世界范围内的网络使用者可以自由使用。最初大家认为这只不过是一个学生的玩笑,发展到今天,Linux已经在操作系统市场中占据了重要的份额。和系统管理者、软件开发者、因特网使用者甚至是计算机公司共同分享着巨大的成功乐趣。大量的开放源代码产品被开发出来,充实了市场,象IBM 和Sun这样大型的计算机公司,赌注于将会产生软件自由发布的服务器市场,开始开发与之兼容的产品。自由软件基金的最早撰稿人埃里克(Eric S.Raymond)在《大教堂和市集》一文中,用形象生动的比喻区分了自由软件和商业封闭软件。他形容商业封闭软件是封闭的大教堂模式,是一种封闭的、垂直的、集中式的开发模式,反映了一种由权利关系所预先控制的级权制度;而自由软件是开放市集模式,是一种并行的、点对点的、动态的开发模式。微软的模式就象是艰难而缓慢的大教堂建造工程。这种大教堂的方式在修补软件“Bugs”,保障软件质量方面明显失效。而自由软件则仿效自由集市的模式。在集市中,公开源代码的程序随时随地暴露在无数程序员的眼皮底下,使“Bugs”无处藏身,并随时修改。
     传统版权是作者依法享有的对作品的独占权,出于对版权的对抗,自由软件基金独创了copyleft许可模式,通过制定一系列许可证为自由软件的发布确定法律框架,以消除传统版权制度对计算机程序在复制、分发、学习和修改方面的种种限制。其中通用公共许可证(GPL)是开放源代码领域最富盛名的一种许可证 ,它有条件的授予使用者使用、复制、发布和修改软件的权利。如果原始版权人在声明中明确说明其程序或作品置于GPL 条款之下发布,则GPL开始适用。

为了做到这一点,作者至少要在程序中声明以下要点: 1、版权声明,2、自由软件声明,3、无担保声明,4、完整的GPL副本的阅读或获得办法。GPL许可证只约束有关程序的复制、分发和修改行为。收到受GPL约束的程序时,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人可以任何方式复制和分发它: 1、在每一副本上明显和恰当的标明版权声明和无担保声明; 2、给每一接受者一份GPL许可证副本。在GPL 条款下,程序的接受者可以修改程序,从而形成衍生作品。而要合法的再发布该衍生作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1、注明修改信息; 2、允许第三方作为整体按许可证条款免费使用。(此处的费用指源自版权法的许可使用费) 3、如程序在运行时以交互方式读取命令,则应在交互命令之前打印版权声明、无担保声明和用户可依GPL重新发布程序的声明。只要遵守GPL有关程序的复制、分发和修改规则,就有权以执行代码的形式来复制和分发程序,但必须与执行程序一同附上源代码,或者提供源代码的书面报价信息。获取源代码的报价以实际完成源程序发布的成本为限。

可以说,开放源代码的成功,核心不在于具体技术的成功,也不是Linux等具体产品的成功,而在于其独特的copyleft许可模式成功。以GPL为代表的一系列许可协议决定了开放源代码社区统一的规则,激活了社区的活跃和繁荣,并且因此成就了Linux、Apache等非常优秀的软件产品,从而在软件业成功的掀起了一场势不可挡的创新运动,动摇了任何公司都无法动摇的微软垄断地位,激活了包括软件、硬件、网络和服务等整个IT业的发展活力。

 

(二)从作品开放内容到CC公共版权

 

支持copyleft的人们认为,copyleft规则蕴涵着一个重要的假设:数据(信息)是非物质的,数据恒量的存在是相对丰富的,属于非竞争性资源,
[3]这些数据并不会使原始数据被改变或破坏。互联网的存在也同样是以这样一个假设为前提。人们在计算机网络上的表达和交流只有通过链接、复制和使用这些非物质的数据才能得以实现。因此copyleft模式已不再局限于自由软件,而是迅速蔓延到了互联网乃至整个传媒;不仅仅开放软件源代码,而且开放版权法承认的任何作品的内容,使内容(文本、图片、视频等)脱离现有版权不合理的过度保护。内容开放的作品[4]允许任何第三方在不受传统版权较严格限制的情况下自由复制信息。有些内容开放材料还允许第三方不受限制的对原作品进行修改或再发布[5]。其涉及范围以及产生的社会意义比软件的开放源代码运动更加广阔和深远。

如同开放源代码软件有时被称为“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内容开放材料有时也被称为自由材料(Free Material) 或自由文档(Free documentation),本文将之统称为“自由作品”。与开放源代码软件一样,内容开放也不是完全放弃版权,而是保留有限度的版权,以保障相关规则能对内容的开放予以有效的制约。由于GPL是针对传统版权对软件的过度控制而制定的,为有效规制所有作品内容的开放,发起者们纷纷制定相应的制度。在诸多开放内容的规则中
[6],Creative Commons License脱颖而出,成为网络媒体最为广泛接受的许可协议方式。它的发起者是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劳伦斯.莱斯格(Larry Lessig)。他认为,美国1996年制定的通信法是一部“从纵向划分并限制了通讯、广播、光缆等行业界线的,不符合互联网时代要求的坏法律”。应该放弃原来的“樊篱式行业政策”,开放基础设施,并将其转换成服务全面走向自由化的“互联网型”。为对抗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 2001年,他专门发起并创建了一个名为“Creative Commons”的组织,提供新的可选择的版权保护方法,用以取代现行版权法所实行的严格保护,“Creative Commons”同时也是互联网上这一全新的版权注册及使用机制的名称。国内有些学者将Creative Commons License翻译成“CC公共版权”[7]这是一种与GPL类似的新型的版权许可协议,专为那些不愿受版权限制而在线公布作品并与他人共享作品的作家、艺术家及其他人士而设,目标是让更多的版权拥有者们能有另外一条路告诉更多的人,只要能遵守一定的规则,他的作品是可以自由使用的。

具体办法是,登录Creative Commons网站
[8]“CC公共版权”提供了三种可选的条件:1、是否要求署名;2、是否允许商业性使用;3、是否允许修改。[9]这三类条件可以相互交叉产生“2×2×3,一共12种不同的许可条件,保护程度从不要求署名、允许未经许可商业使用和允许随意修改的最开放自由的版权要求,到要求署名、不允许未经许可商业使用和不允许修改的最严格的版权要求。通过使用CC公共版权内容作者自己就可以非常方便地选择符合自身意愿的、与版权相关的使用条件。而且,还具备可使用其他应用读取的形式在互联网上公开这些条件的功能,还能方便地使用条件检索查找内容。当然,即使最严格的 “CC公共版权”选择,也比现有传统版权要开放灵活。其中最重要的是,非商业使用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直接转载,因而大大提升了作品传播的灵活性。

 

二、copyleft模式下作者的版权法基础

 

Copyleft活动意味着,在该体系下,作者的绝对所有权主体身份的终结,原作和盗版之间区别的终结。因而开放源代码和copyleft的狂热支持者预言,这种活动敲响了版权死亡的丧钟。具有戏剧性的是,事实恰好与之相反,Copyleft模式不是关于作者或版权的死亡。GPL和CC公共版权实际上与其他各种版权许可证一样,版权是其至关重要的法律基础。

GPL在导言中表明:“我们通过两个步骤保护你的权利:(1)授予软件版权,(2)向你提供法定允许的复制、发布和修改软件的许可证。”同样,对于CC公共版权也并不是忽略作者的权利,而是承认它们并且保护它们。正如莱斯格所言,只是“在两个极端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折中方案,在当前产权保护极端主义盛行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产权保护法体系。”
[10]copyleft模式之所以要保留版权,而非放弃版权,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考虑:

其一,保证作品的合法发放者身份。许可证是一项将自己的权利授予别人有条件使用的法律文件,前提是许可证发放人必须拥有这项或这些权利。

其二,有权约束作品再分发人的各项行为。如果自由作品的发放者,不是采用GPL 、CC公共版权或类似的许可证,而是采用放弃版权的方式,则自由作品的再分发、复制和修改将是不可控制的,有可能会走向有违原始发放人初衷的另一面。

其三,防止对自由作品的滥用。放弃版权等于将程序置于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采取任何方式使用它。这种状况下,有可能使某些人通过主张改编作品的版权或申请专利的方式,将作品完全据为己有。

其四,保留原始权利人对自由发布的许可规则进行修正的权利。比如由于涉及专利问题,使得程序在某些地区的发布和使用受到限制,则原始版权人可通过增加许可证条款的方式,将这些地区明确排除在外。

因此,修改和发布作品的自由只有通过求助于作者的独占权才可以发生,只有依靠作者的意愿,作品才可以提供给公众使用、修改和传播。为了构建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作品分发原则,保证作品在社会中自由共享,Copyleft模式是依靠版权法的保证来顺利实现其目的。作者不仅是一场创作活动的最初发起者,他还具有这样一种作用,即只有通过作者的授权,Copyleft模式下的集体创作活动才可以体现它的自由印记。基于作者的发起行为,使作品价值得以不断增殖的创作贡献链条中,可以说所有人都得到了版权的保护。

版权是一种对世权,在此基础上建立的copyleft许可协议,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对作者的一部分独占权有所影响。作者依据版权法取得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有权自己使用作品,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同时也有权禁止第三人未经授权使用作品。使用者只是获得必要的使用权,偏离了授予的许可条件,使用者将不仅是违反了合同,而且是有可能侵犯版权。由此可见,无论是软件源代码的开放还是作品内容的开放,根本目的不是要推翻传统旧有制度,而是更多与传统世界互补和促进,当然也增添新的竞争和博弈的因素,以促进传统版权制度的变革。

 

三、copyleft模式下对作者的后现代诠释

 

然而从软件开放源代码到作品内容的开放,又无不映射出一种新的激进的创作观。在该体系范围内,不仅是作者,还包括作品和使用者,他们的定位都得以转变和重新配置。这种新的视野恰恰吻合了后现代主义和后现代文学批评关于解构“作品”和“作者”的观点。后现代主义哲学和copyleft模式之间的这种相似之处,在我们现行版权研究领域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实际上,与版权相对立的copyleft可以说是创作空间的一个最为恰当的后现代诠释。作者、作品和使用者观念的并置,是copyleft创作模式和福柯巴尔特为代表的后现代主义哲学家所共同倡导的理念。

 

(一)文本取代了作品,使用者得以强调

 

后现代结构主义描绘作品的开放是一个遵循特定的历史和“话语的秩序”的过程。在文学唯美主义中,法国文学理论家巴尔特(Roland Barthes)认为“谁在说话,这有什么关系?”
[11]主张宣告作者的死亡。巴尔特在作品与文本之间作了区分,以文本代替了作品的概念,作品因为与作者的联系或“亲缘”而被窒息,而文本则活了过来。正如巴尔特所指出的,“文本并非一串单一“理论”意义的词语,而是一种多维空间,其中有各种各样的书写(writings)混合着、碰撞着,没有哪个是原初的…… 一旦作者被移开,理解文本的主张就是枉费心机”。[12] 在文本的基础上,克里丝蒂娃(Julia Kristeva)又提出了“互文本” (intertextuality)的概念,互文本意味着文本存留有在先文本的遗迹,亦即,语言学的文本与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历史的文本存在关联。洛特曼(Yury Lotman)则提出了所谓的“超文本”(extra-text)概念,将文本与那种超乎文本之外而又内在制约文本的传统、历史和意识形态联系起来。

这些理论证实,文本具有一种进化的、可修改的和开放的性质。开放性文本理论反对把一个读者完全理解为是作品被动的接受者,相反,作品由作者和读者共享。写作和阅读之间的距离被消除,他们是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他们从事的是同样有意义的实践。在一定意义上,是公众生产作品。
[13] 巴尔特认为,文本是一种活动和生产,对文本的唯一限制是“在先文本”。是读者控制着解释,但作者也控制着(至少是部分)文本的运用。巴尔特还写到:“之所以对现代(不可阅读的)文本中感觉 “厌倦” ,那时因为我们把阅读降到了消费的档次,之所以对激进的电影或绘画会产生抱怨,那时因为我们不能生产文本,并利用它、发布它并实现它应有的目的[14]。因此,巴尔特宣告,“读者的诞生必定报以作者的死亡”。[15]

在copyleft的基本原则中,对于作品的开放和使用者的强调在整个创作过程中都是清晰可辨的,因而自由软件和其他自由作品与巴尔特所说的上述文本颇有雷同之处。由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互联网上的创作都可以具有开放性特征,围绕软件和数字技术而提出的开放源代码创作模式,被予以明确并被上升到理论的高度,也就毫不令人称奇了。互联网环境本身又特别适合于超文本或互文本的存在,链接所具有的功能,开放了文档本身的内容,实现了读者作者编辑之间的三位一体与三者互动,正是体现了巴尔特所言及的 “网络是文本的隐喻”。Copyleft创作的过程完全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交流与合作的过程,破坏了这样一种整体关系,将导致作品意义的终结与封闭。软件与网络作品不再是被认为是一种封闭性的文字组合,而是作为开放的片段,通过多重主体的参与,充分发挥合作的优势,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文本。

当作品被定位为是文本,只有被使用才会有其存在的意义。在Copyleft的模式中,使用行为就是创作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是使用者在生产作品,由此使用者会具有重要角色也就毫不奇怪了。向使用者提供的不仅有作品,还有作品的源代码、作品的修改权,对于使用者来说,这就是对作品可以运用的暗示。Copyleft许可证的意图是将作品的使用和授权使用予以最大限度的开放,从而为使用者在创作时提供充分可利用的素材。由于作品存在多重潜在的使用,使用者分享作品的快乐也得以不断增加,将极大地刺激新作品的扩大再创作。这样一个共同使用与创作的过程,与巴尔特宣告的 “文本只有在一种活动和生产中得到运用” 美学模式可以说是不谋而合。

根据巴尔特的观点,软件如果发展为仅仅被消费的产品,使用者将感到“厌倦” 。计算机产业导致的被动使用,抹杀了使用者可以对软件进行编程、改进、参与交互式使用的潜在可能性,使软件的使用成了单一的消费行为。正是出自于对不可能生产、改进、发布软件文本而产生的厌倦,产生了开放源代码现象。数字技术和因特网都强调,为了尊重使用者,应消解版权所依赖的作者-使用者两极分化的传统结构。
[16] 在计算机的编程和作品的创作过程中,通过自由交流软件源代码和其他作品的内容,作品得以自由发布并允许其他人利用,由此使用者的地位也得以重新定位,从被动的消费者转换成为了积极的参与者。生产作品的快乐是关键的,重新发现运用作品的快乐才是最重要的,这种快乐观念再现了copyleft的价值基础,而这也是巴尔特文本主义的一个基本的理念。
     因此,根据Copyleft这个灵活的法律策略,引起自由创作者兴趣的并不是最初孤立的作品,而是该作品可以被使用者修改并可以对新的使用者持续公开,这样一个整体的发展模式给自由创作带来了无穷的动力。在自由创作过程中,原作只不过是由诸多贡献者所构建的公共文本的一部分,版权所赋予原作者的必要权利,该许可证在一定程度上予以了忽略。许可证本应着眼于作者,却把使用者作为了它的目标,之所以产生这种困惑,是因为作品的演绎才是文本开放性特征的需要,也是 “读者的创造性特征”的需要。

 

(二)作者的观念发生变迁

 

   强调作者对于作品的产生具有必不可少的作用,是“作者”理论依赖存在的前提。一件完整的作品来源于对其原始素材的整合,基于作者的个性特征和原创的观点,使得原始素材和被创作的目标之间(作品)有机的联系起来,从而产生了版权。
[17]作者是作品的创造者,这样一种思想被后现代主义解构得支离破碎,由于作者中心主义体现了文本意义的单一来源,后现代主义哲学家们要求予以重新审视。巴尔特认为作者必须死亡,福柯(Michel Foucault)则认为,作者的作用必须重新估量。受解构主义冲击波的影响,在版权理论界,作者的身份也面临着巨大的争议,版权学者们或谴责作为原创单一来源的作者的拟制,或强调当前的集体创作模式,或证明作品内容的交流自由。[18]认为作者身份一词具有太强的灵活性、偶然性和社会性,应谨慎识别那些与特定作者密切相关的独创性作品,而忽略作者的人格。基于该观点,一切作品也都是合力的产物。将连贯的语篇知识割裂成分散的单位,每个单位由特定的作者拥有或与该作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逻辑上是一种不连贯的行为,与其说它容易受到要求承认固有“人格”主张的影响,倒不如说更容易受到被称之为作者群的政治势力的影响。产生于软件开发领域且波及整个作品创作范畴的Copyleft活动,在质疑作者身份的问题上也值得进一步探讨。当巴尔特宣告作者必须死亡,那么作者作为作品的拟制“父亲”,也就只是文本的指示物,一旦不存在这种身份关系,就应允许读者不再囿于作者的思想进行作品的阅读。与此相似,在一个开放源代码模式中,作为软件最初开发者的作者,现在似乎只不过是计算机初始语言表达行为的不必要的署名。[19]

对于为什么要使用作者的名字,福柯在《作者是什么?》一文中的回答是,当我们研究历史时,相对于作者及其作品的稳定和基本作用而言,这些问题只居次要地位。今日写作摆脱了“表达”的必然性,写作的本质基础并不是与写作行为相关的崇高情感,也并非把某个主体塞入语言中,而是主要关注着创造一个开端,在这个开端处,写作主体不断消失,在写作与死亡之间的关系上,福柯认为,哪里作品有责任创造不朽,哪里作品就获得了杀死作者的权利,成了作者的谋杀者。与福柯所说的写作主体相似,在一个Copyleft自由的创作范式中,根据许可协议设定的条件,在一定意义上,最初的作者仅仅是创造一个创作开端、开放创作所有可能性的一个人。当软件以“开放源代码”的方式被提供时,使用者才有可能对软件重新进行审视和改进。最初的作者把软件置于一个Copyleft模式,邀请使用者修改和再发布软件的行为,就是一个最初的话语行为而不是最后的话语行为,采用一种集体的或交互式的软件开发体系,才是软件得以发展的基础。在CC公共版权模式下也有着与此类似的情形,“自由”作品象征着在创作实践中可以不断增加的共享作品,作者不再把他的作品当成私有财产,而是可以作为素材,被有志于参与更多的话语的其他人所占有。

福柯要求我们必须重新估价主体的地位。实际上,主体是一个意识形态的产物,一个话语的功能原则,而非话语的优先起源。福柯重新考虑主体,并非为了恢复创造性主体的论题,而是为了把握它的功能、它对话语的介入以及它的依赖体系。也就是说,福柯把主体及其作用消解到话语及其规则中去了,他的目的并不是要完全抛弃主体,而是要摧毁主体的权威,剥夺主体及其替代物的创造作用。
[20]福柯主张从“作者作用”的角度对作者的地位予以削弱。在回答“谁在说话”的问题时,他认为“必须取消主体的创造作用,把它作为一种复杂多变的话语作用来分析”。作者是“话语的一种作用”,作者的作用在于表明“一个社会中话语的存在、传播和运作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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