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发展与法律变迁中的复制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彭学龙 时间:2009-07-20 阅读数:
[摘要:]现代版权法是复制技术发展的产物,复制权也因此成为版权人享有的至关重要的基础性权利,但复制权的效力范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技术发展不断调整变化,借以维护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一部技术发展史也是版权人所享有的复制权不断扩张的历史。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人们对复制权的效力范围却始终难以达成一致,“复制”版权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复制权为基础构筑的传统版权体系有其技术基础和法律条件,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这些基础似已不复存在,版权保护所追求的利益平衡自然也就难以通过对复制权效力范围的再度调整而得以实现。因此有必要对传统“复制”版权模式重新进行审视。
[关键词:]复制权 版权 技术 发展
版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但这一法律并没有因为人类创作出第一部作品而产生,而是在复制作品的活字印刷技术得以广泛应用之后才逐渐发展建立起来。〔1〕传统版权法也因此而建立在控制作品复制的模式之上,复制权成为版权人享有的至关重要的基础性权利。与此同时,随着复制技术的不断进步,复制权的效力范围也一直处于调整变化之中并借以维护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而在网络时代,人们对复制权的效力范围却始终难以达成一致,“复制”版权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有鉴于此,本文拟追寻技术发展的历史轨迹,以复制权为线索探讨版权法制演进变迁的基本规律,揭示隐藏在复制版权模式背后的技术基础和法律原因,以期为网络时代版权法的修订与完善提供必要的理论参考。
一、印刷技术与版权法的产生
在印刷技术发明之前,复制一部作品需要付出繁重的手工抄写劳动,加上当时的社会识字率很低,因此对作品的非法复制行为进行控制的版权法就既没有产生的必要、也没有生存的土壤。到了1455年,活字印刷技术传入欧洲,这一事件对于促进知识传播和思想进步的重要意义,无论怎样评价都不为过分。印刷技术促进了出版行业的稳步发展,到1500年,从斯德哥尔摩到巴勒莫,印刷机出现在245个城市。〔2〕以英国为例,当威廉·凯克斯通于1476年将印刷机引入英国,复制作品难度和成本的降低使得作品的公共产品属性显现出来。印刷机既缩短了图书投放市场的周期,又降低了复制成本,但其他出版商也因此有充足的时间观望某一作品是否畅销。如果该作品确实属于畅销书,这些观望者就开动印刷机大量复制并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将自己印刷的书籍投入已由其他出版商开发成功的市场,从而坐享其成,他们既不必向作者或者最初的出版商支付报酬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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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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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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