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冲突与协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宋慧献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版权与言论自由权……可以视为同一枚硬币的相对两面(opposite sides of the same coin),前者是所有权,后者则是社会的政治权利。它们被连在一起,是因为二者都涉及信息的流动(the flow of information),一个为营利,另一个为了自由。就像运河之闸,它可以促进信息流动,也可能阻碍流动。”[1]《版权的属性》的作者对版权和言论自由(本文将主要使用“表达自由”一词)之关系的把握,应该说是相当中肯而深刻的。
对于版权与表达自由的关系,下列叙述曾经是较大范围内的基本观点:第一,表达自由要求表达能够自由传播,而版权则允许权利人垄断其表达,由此,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因“表达”而相关联,并难免发生冲突。第二,基于冲突的可能,也基于法律价值的考量,版权法历经几百年的演变,已经为表达自由价值的实现预留了充分的空间,从而在法律规则上避免了逻辑上的冲突。由此,长期以来,版权法研究、有关国家的判例基本上不考虑这种冲突,因为他们认为,冲突已经解决。[2]然而,20世纪末,随着互联网的崛起,更随着版权保护的一步步扩张,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开始较多地引起学界的关注,并频繁地引发有关诉讼。[3]
在我国,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的关系没有引起太多关注。原因应该有很多,最重要的是,我国版权制度的建立时间短,没有发生过相关的诉讼。据笔者的了解,吴汉东先生1995年的博士论文最早从合理使用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对系统的论述。[4]时至今日,随着版权法律实践与研究的深入,这一问题仍有许多值得继续探讨的必要。
本文的进路主要是:首先分析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之间可能存在的各种关系,包括共存、相互促进和冲突等;然后,重点分析二者之间的冲突,并从制定法以及判例的角度分析版权制度为解决这一冲突进行的规则设计。另外,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的关系涉及到法律价值与规则等不同层面,法律价值的冲突与协调需要深入的法哲学探讨,本文对此不做专门论述。
一、在垄断与自由之间
“一枚硬币的两面”─在西方学者的生动比喻中,硬币就是“表达”,两面即是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两面因表达而共存;也因相反、相对而发生矛盾——正可用“相反相成”来形容这种关系的实质内容。简单而言,围绕表达,版权法与表达自由法有着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法律价值取向。这两种取向虽有可能合力促进相同的目标与结果,更可能因取向相反而构成冲突。
(一)版权:作品使用的垄断权
在本文语境下,我们有必要理解版权法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版权的内涵。“人们相信,版权存在的理由是,保护创造作品的人,免受他人盗用(pilfer)其作品。”[5]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版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6]——查阅手头数种教材或专著,即使有版权的明确定义,也只是如此简明而笼统。确实,定义是不容易的。
不过,纵观整个版权法理论,作为常识,以下几点是非常明确的:第一,版权赋予作者就其作品享有排他性的控制权,他可以自己、也可以授权或禁止他人发表、修改,并以复制等方式使用该作品;第二,版权的客体是作品。由此,在版权法的视野内,“作品”成为垄断、控制性使用的对象。除了作者或经其许可获得权利的人,任何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作者的作品。
(二)表达自由:民主社会的公民基本权
表达自由已经成为现代民主社会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对此自不待言。[7]但是,各种著述表明,“表达自由”却一直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都颇有争议的概念。[8]总的来说,表达自由是指,在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或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不受妨碍地利用各种方式、媒介,表明自己的意见、感受,传递任何信息。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种途径来区分、并理解表达自由: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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