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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冲突与协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宋慧献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DMCA的合宪性置于司法审查程序的典型判例。[60]

    20001月,环球等美国8大电影公司向美国地方法院起诉,指控4名被告违反了美国版权法有关反规避条款。原来,电影界采纳了一种防止复制与访问的“内容干扰系统”(简称CSS),保护DVD内容的版权。被告在互联网上传播一种功能完全针对CSS的解密程序DeCSS,通过对CSS进行解密,使任何人不经授权即可访问甚至复制、传播原告受版权保护的DVD内容。DeCSS的传播将导致大范围的盗版。这些行为违反了DMCA1201条。法庭不久就下达初步禁令止,命令被告网站停止上传DeCSS程序。经原告申请,20008月,法院下达永久性禁令,(1)禁止在任何网络站点上传输,或以任何方式制造、进口或向公众提供、或买卖DeCSS或其他任何主要用于规避CSS的技术;(2)禁止任何网站对任何其他包含DeCSS的网站建立链接(直接的或间接的)。20015月,第二上诉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与其他类似判例相比,该案最大量地讨论了表达自由问题。其争议的关键在于,程序、代码是不是应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表达;因而,DMCA反规避条款对规避性程序的禁止是否违反了宪法、尤其是第一修正案。被告主张,软件代码是言论,因而不应受到反规避条款的禁止;其次,即使反规避条款可以禁止作为言论的代码,但它不能区分使用代码的非法与合法性,从而缩减、甚至剥夺了表达自由的必要成分——合理使用。

    法庭推理认为,计算机代码、由代码组成的计算机程序属于言论、表达,应受第一修正案保护。作为交流,DeCSS代码即是这样的言论。不过,必须承认,“新媒介属性的不同证明第一修正案适用于它们的标准的差异。”[61]“代码是什么、代码的正常功能是什么,这些事实要求,第一修正案分析要把代码作为非言论与言论因素,即功能性因素与表达性因素的结合。”[62]这样,在适用表达自由权保护时,计算机代码的功能性影响着保护的具体范围。像DeCSS之类的解密程序,其所具备的能力,即未经授权、非法地访问含有原告版权的材料,决定了它应受到比其他表达更特别的限制,因为这种程序的功能是违法的。

    对于合理使用的辩解,法院指出,本案不必探究合理使用在什么程度上可能拥有宪法保护(基于第一修正案或宪法版权条款),因为,对于DMCA给合理使用造成的损害,无论宪法主张可能拥有怎样的合理性,这些问题远远超出了本案的范围。

    法庭还指出,从来没有人认为,合理使用可以允许合理使用者访问版权内容,以达到以其自己喜用的方法或以原作的格式来复制作品内容的目的。从而,法庭否决了被告的合理使用主张。

本文以为,在本案争议并未涉及具体的合理使用事实的情况下,讨论合理使用确实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被告的行为仅仅是对反规避措施的传播。就算DeCSS确实有助于合理使用,但本案毕竟没有涉及真实的合理使用情节。但该案引发的强烈争议还是有关合理使用。因为法庭对于一直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避免作正面讨论:立法上的反规避条款是不是妨碍了传统的合理使用、以及公众对公有信息的正常使用,从而大大扩张了版权人的权利范围,甚至阻碍了表达自由。

    反对者认为,按照反规避条款,即使是为了纯粹的学术、教育目的,如果规避他人的技术措施并获得相关信息,也构成对该条款的违反。这样,反规避条款有效地限制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也侵害了表达自由权利,因为表达自由也包括获取信息的自由。为此,学者们早有呼吁,针对保护技术措施的反规避条款,应该援用独立的、一般性的合法使用辩护。[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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