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冲突与协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宋慧献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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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第四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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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e E. Cohen, COPYRITHT IN A GLOBAL INFORMATION ECONOMY (New York: Aspen Publishers, 2002), p. 6.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另参见韦之:《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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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尔顿《论出版自由》以来的诸多政治哲学文献的论述,《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地区性人权条约、各国宪法与判例等,都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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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第一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表达”作为行为,具有多种方式和媒介;“自由”更是一个争议不断的政治哲学概念。为叙述简洁起见,本文不再赘述各种相关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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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行为表现”主要是借助各种身体动作和工具进行的表达,如游行示威等。美国判例United States v. O’Brien中的焚烧征兵证行为被称为“象征性言论”,也属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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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是一个更合乎中文习惯的术语。在英文中,印刷、出版、新闻等都可用press表示;media外延可能更宽。比较而言,press应该更侧重于表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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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per & Row Publishers, Inc. v. Nation Enters., 471 U.S. 539, 558 (1985).
Julie E. Cohen, COPYRITHT IN A GLOBAL INFORMATION ECONOMY (New York: Aspen Publishers, 2002), at 6.
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美国学者曾根据美国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概括了三项版权政策,包括促进知识、公共领域保留和保护作者。美国判例也多引述这三项政策,如SunTrust Bank v. Houghton Mifflin Co.一案二审中的法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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