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冲突与协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宋慧献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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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 Eric Barendt, Freedom of Speech. 参见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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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比之于专制时代,表达自由最大限度地得到尊重,文化也空前繁荣。另外,表达自由往往是相对的。比如,相对于魏晋时期,唐朝就有更多的自由,其文学艺术也比较发达。还需注意,表达自由的实现可以有两种情形:一为法律与政府允许下的自由,这多出现于现代社会;二为统治者主观不允许、客观上却无法控制的时期,这在世界各国历史上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过。如中国民国时期。无论哪种自由,都为表达活动和文学艺术繁荣提供了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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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第三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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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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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世纪以来200年间,很多时期、很多国家,尽管版权制度已然确立,而表达自由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甚至经常遭到践踏。即使是在欧美这些版权制度与表达自由制度都很“完善”的国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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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中,对应于“表达自由”的词通常是freedom of expression, free expression相对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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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顿:《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4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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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观点的前提是,表达自由是宪法上的基本权。而版权、尤其是其中的财产权则是一种法定权利。虽然美国宪法被认为是把版权作为宪法权利赋予公民的。本文对此暂不作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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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3年,法国产生了《作者权法》。但是,只有到了1881年,法国才真正废除书报检查制度。法国革命虽曾带来出版业的短暂勃兴,19世纪的法国在较长时期内,文化专制当道,报刊图书业受到严重摧残,人们不难想象版权的地位。20世纪,英国文学中的传世经典《查特莱夫人的情人》曾被列为禁书,其作者、出版者即使在法理上被认为享有版权,也是没有真实利益的空头支票。在纳粹德国,犹太作家(如茨威格)性命难保,版权利益何在?相反,希特勒倒是著作“畅销”,价值连城。但这种“版权”毋宁是特权的幌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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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在欧美的遭遇也许可以说明这一问题。当欧洲国家以特别权保护数据库时,数据库保护却在美国受到强烈抵制,至今没有通过相关立法草案。本文作者曾注意到,2005年末在清华大学的一次国际学术会议上,一位欧洲学者特别强调,这与美国第一修正案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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