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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冲突与协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宋慧献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27]另一个缓解冲突的重要制度合理使用也很早就得到了论述,它还被视为“一种基本的内部性机制,更加广泛地适用于限制版权法侵入宪法禁区。”[28]按照欧洲的版权法传统,其作者权体系较多地植根于义务论哲学和自然权法理,版权被视为作者人格的具体化,因而被赋予了甚至要优于表达自由的地位,即使合理使用也难以无视版权保护。[29]这样,版权与表达自由似乎不存在冲突。[30]不过,20世纪末以来的版权理论发展似乎在改变着这一局面。

    纵观各国版权制度以及国际公约,普遍存在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版权规则,对于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之冲突,确实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重点围绕思想/表达二分、合理使用两方面展开讨论。

 

    (一)思想/表达二分与“时事新闻”的除外

    1.思想/表达二分. 作为版权法的基本原则,思想/表达二分法(the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为版权保护划定了一个基本的界限,其间,版权不保护思想(idea),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expression)。另外需要指出,思想(idea)一词应作宽泛的或扩展性理解,“在版权法中,思想观念是指想法、概念、原则、客观事实、创意、发明和发现、程序、工艺和方法等等。”[31]

    比如,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2(b))在涉及版权客体时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作者的独创作品的版权保护,决不扩大到任何思想、程序、体系、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不论在这种作品中这些是以什么形式描述、说明、图示或体现的。”1995年的通过的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九条规定较多地吸收了美国法律的规定,“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述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价值在于,在区分作品的表达与思想、事实的基础上,版权法只承认表达受到保护,任何人可以任意使用他人作品中的想法、概念、原则、客观事实、创意、发明和发现等,包括在自己的作品中介绍、重述,出版或以各种媒体传播,从而达到保彰这些信息能自由传播的目的。“法律拒绝承认事实享有有效版权,保证了信息自由流通中的公共利益。”[32]

    思想/表达二分原则体现了版权法的另一原则,即独创性原则。版权法仅仅保护独创。而最能体现独创的往往是作品的表达部分,这在利用公有资源、客观事实进行创作的作品中有着突出的表现。比如在新闻报导中,其所包含的新闻事实属于客观存在,任何人都可以报导、传播,任何人都不能垄断。被保护的只能是作者的独创、即表达部分。

    2.“时事新闻”的版权除外实体法上比较集中体现这一原则的,是对“时事新闻”版权除外的明确规定。时事新闻不受版权保护是很多国家法律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该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问题是,“事实新闻”本身是个外延难以明确的概念。《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解释使其明确化:“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我国法律的规定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第二条之(8),“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33]

    时事新闻、事实消息之所以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其在版权法本体规则上的理由是,版权保护基于作品的独创性,而单纯的事实报道无独创性可言,它只是公有领域之客观事件的描述,且描述方式具有唯一性,任何人都只能以同样方式报道。在版权法的背后,则是基于新闻传播即表达自由的法律价值要求,因为只有如此才能满足宪法规定的表达自由和公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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