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冲突与协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宋慧献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结语
无论从法律价值的角度进行法理推论,还是追溯版权规则制定、发展历程中的考虑,抑或从现实中发生的一系列诉讼案来看,完全可以肯定地说,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之间的矛盾冲突是不容忽视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宣称版权法的现有规则可以解决有关的矛盾,而无须以宪法审视版权规则的合理性、合宪性。但理论上不能回避矛盾。法官们也应该承认,既然合理使用等版权规则曾经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就只能是过去的产物,因而应始终面临着继续变革的可能与必要。不存在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一切问题的法律规则,过去是这样,现在和将来也是这样。因此,在数字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人类传播形态已经发生质的变革之后,旧的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性必然值得怀疑并需要变革。
必须认识到,在不同的媒体环境下,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冲突呈现出不同形态和特征,并随媒体变革而历经变化。在印刷、乃至广播媒体背景下,因版权与表达自由而对峙的双方往往都是媒体、或少数的普通个人。无论谁赢得官司,受影响的仅仅是少数的个体,并不能直接影响到公众中的大多数。而数字时代的特殊性在于,网络的使用者、网上的传播者已经是所有的公众、每一个个人,任何为保护版权而采取的措施都会迅速地、直接地影响到不特定的多数、甚至是每一个人。这样,网络环境下版权与表达自由的冲突,往往是少数媒体与全体公众的冲突,其中,主张表达自由的一方肯定是公众中的多数、甚至是每个人。在这种背景下,要保护版权、尤其是要全面而充分地保护这种经济利益,就显得是在与社会多数的基本人权对抗。如杰西卡·里特曼(Jessica Litman)所说:“如果四千万人拒绝遵守一部法律,那么,该法律说了什么将毫无意义。”[65]这种情势就决定了网络时代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之冲突的话语背景,此时的去就选择肯定具有特别不同的意义。
当然,解决法律冲突需要制度创新,创新需要理论的探索、更需要时间与经验的积累。本文认为,解决版权与表达自由的冲突与协调,尤其需要在法哲学与宪法学的基础上,综合研究表达自由法理与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平衡点。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版权立法也充分考虑了表达自由的需要,并以大量规定保障了其实现。[66]但是,总的来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司法实践上没有直接涉及版权与表达自由关系的判例,学者论述也比较少。虽然版权与表达自由的关系在国外、尤其是在美国广受争议,在我国似乎不成问题。这也正是本文较少深入论述我国法律的主要原因。
本文得到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第16号招标课题“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研究”资助。
作者:
宋慧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研究生;中国版权杂志编辑部副主任,副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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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L. Ray Patterson & Stanley W. 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rs' Rights.p124 (1991)。又参见Los Angeles News Serv. v. Tullo, 973 F.2d 791, 795 (9th Cir. 1992) (“第一修正案考虑也在版权领域里通过‘合理使用’原则得到考虑。”) ,Nihon Keizai Shimbun, Inc. v. Comline Bus. Data, Inc., 166 F.3d 65, 74 (2d Cir. 1999) (“我们一再地拒绝第一修正案对版权侵权禁令的挑战,原因在于,第一修正案的考虑得到了合理使用原则的保护,二者是共存共处的。”在欧洲,这种观点也是很流行的。)
学界关注与判例均较多地发生于美国。近几年的判例主要是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v. Corley(2000), Eldred v.Ashcroft(2003)等。另见宋慧献《是保护版权,还是违反宪法?——黑客网站挑战美国版权法》,《电子知识产权》2001年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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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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