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冲突与协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宋慧献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1.Times, Inc. v. Bernard Geis Associates(肯尼迪遇刺影像图片的版权纠纷)[52]
该案是著名媒体“时代”公司起诉出版图书的合伙企业伯纳德·基斯,被视为最能说明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问题的典型判例。肯尼迪遭暗杀时,扎普如得(Zapruder)碰巧拍摄了现场胶片,原告时代公司下属的生活杂志花15万美元购买了该胶片及其版权,并先后刊登了系列图片。1967年11月,被告出版了汤普森(Thompson)撰写的一本书《达拉斯的6秒钟》。作者不同意大法官沃伦主持下的官方委员会对肯尼迪遇刺案所作的解释,并在该书中阐明了自己的独到见解。沃伦委员会的报告曾以Zapruder的影片画面为依据;而要推翻该委员会的判定,Thompson也必须使用这些画面图片以说明其推理根据。在多次协商以寻求原告授权而遭严辞拒绝的情况下,该书以炭笔素描的方式复制了原告的部分图片。为此,原告起诉Bernard以及发行人、作者侵犯其版权,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被告基本同意事实部分,但不认为自己侵权,其理由包括:原告的照片属于新闻类事实性作品,不能被原告独占,这是思想与表达重叠或表达有限的辩解理由;被告行为属合理使用,其表达自由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
法庭最终认定,原告对Zapruder影片和画面的版权是有效的;同时也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合理使用。法院指出,“让有关总统肯尼迪遇刺案的最全面的信息可以获得,有其公共利益。Thompson对这一主题作了严肃的工作,他拥有的理论值得公众考虑。”原告似乎没有受到什么伤害。原、被告之间没有竞争关系。原告计划将来在电影或图书中使用这些影片画面,但是,被告在该书中的使用对这些计划的影响是不确定的。看上去更合理的推测是,该书将提高这些画面的价值,而很难看到其价值的减少。
2.Harper & Row Publishers, Inc. v. Nation Enters.(福特总统回忆录版权纠纷)
案情已如上述。本案在合理使用以及表达自由保护等方面,给美国法官和和学者留下了不少借鉴和启发。
美国最高法院否认了被告Nation杂志的合理使用主张。(1)被告的行为超出了对无版权作品的新闻报道性使用,实际上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抢先发表他人未发表、但即将发表的传记。被告不过是在借首次发表制造一起新闻事件,并获得商业利益而已。这才是其真正的行为性质与目的。(2)本案系争作品是历史事实记录、一部未发表的作品。被告对原告作品的使用没有停留于孤立的事实,而是摘录了实质性的描述,侵入了作品的表达性成分,从而超出了单纯传播事实所必要的范围。未发表作品的首次发表权(the right of first publication)固然可适用合理使用原则,但是,作品未发表这一关键性因素(虽不一定是决定性的),对合理使用辩护具有否定性。“通常情况下,作者对其未披露之表达的首次公开发表进行控制的权利,将比合理使用主张更重要。”(3)从字数上,被告所使用的部分在原告作品中并未占据实质性的分量,但却是原作的核心,是最引人关注、最感动人的部分。被告的编辑也承认,他摘录了原作中最可能引起轰动的部分。在被告作品中,摘录部分只占到13%,却有着重要的表达性价值,发挥着关键性作用,而作品的其他部分都是以此为核心展开的。(4)法庭断言,没有哪一起侵犯版权案像该案这样显示了实际损害发生的明确证据。
该案明确涉及了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作品新闻价值的关系。被告主张,第一修正案要求本案适用特殊的原则。原作作者及前总统福特作为公共人物的特殊地位,使得原作具有更强的公众关注性、更大的新闻价值。希望尽快获悉重要新闻的公众利益比作者的首次发表权更重要。因而,本案中,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应该比普通案件更宽。法庭则明确指出,被告要求扩张合理使用的主张,必将摧毁版权保护对于作品发表的预期。如果让侵权行为假借“新闻报道”之名成为合理使用,从而避开版权保护,那么版权的前提无疑就要落空。如果那些对公众更加重要的作品反而只能获得更少的版权保护,这无疑是与版权制度背道而驰的。法庭最后指出,表达自由的保护已经通过版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二分以及合理使用得到体现,再没有扩展的理由。逐字抄录公共人物传记的行为是不是合理使用,还是应该按照传统的原则进行分析。很显然,在版权法内部规则之外,最高法院明确否认表达自由的宪法规则对此案有使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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