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冲突与协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宋慧献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数字网络技术同时在两方面影响了人类传播:一方面,每一个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向全世界发表自己的言论,这种自由的实现可谓亘古未见;另一方面,每一个人也都可以随时随地向全世界传输他人的作品,这种任意同样空前。于是,当每个人的表达自由得到实际兑现时,版权人抱怨盗版泛滥,利益严重受损。在此背景下,先是国际条约(即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两个条约WCT和WPPT)、而后则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各国立法,纷纷创新版权法律规则,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被确定为版权人控制的对象(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针对数字化与网络化传输的新特点,条约与国内法还明确了对“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这两个方面,前者赋予作者一种新的权利,后者则保护作者所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同时给予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以双重保障。
比较而言,就与表达自由的关系而言,各界争论、反对的核心主要集中于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即反规避(anti-circumvention)条款。美国立法最早也最完整地规定了反规避条款(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即DMCA),既导致了广泛的反对意见,也引发一系列诉讼直指版权法的合宪性。
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依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WCT)第11条,技术措施是指“作者为行使与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有关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这就意味着,在国内法上,版权法如果保护某一种权利,就一定要保护对该权利具有保护作用的技术措施,只要它是由权利人设置的有效措施。可是,“有关的权利”、保护权利的技术措施以及针对技术措施的规避行为等,都具有多种形态,这使得法律规则的制定与司法适用的针对性难以明确,甚至出现超越版权、扩张版权的现象,从而对表达自由等公共利益构成潜在威胁甚至实际的损害。
技术措施多种多样,如防止复制、防止访问(浏览)、防止传播、限时播放(读取)、内容定时消除以及自动支付等——每一种措施所保障的似乎都是与版权有关的利益,但并不都是版权。那么,对每一种技术措施的规避都是违反版权法吗?如果每种措施都得到保护,用户的权利,如合理使用的行使又该如何得到保障呢?
技术措施既可用于保护版权内容如原创作品,也可用于将来自公有领域的资料封锁起来——在此不同的情况下,版权作品与公共资料是否受到同等保护?公众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利又如何保障?
针对技术措施的“规避”(circumvention)行为涉及多个方面,如直接破解技术密码、设计破解程序、制造破解工具、提供破解工具、网上传播破解程序等,哪一种是、或者每一种都是应该由版权法禁止的规避行为吗?
——显然,并非所有技术措施、并非所有涉及技术措施的行为、也并非所有技术措施所保护的内容都具有版权属性,如何界定保护技术措施的范围,将严重影响到公众的表达自由权的范围。对此,国际条约、国内立法或语焉不详、或自觉不自觉地扩张版权,加之现实中传播技术与方式以及保护措施日新月异,更是引来纠纷不断、各界质疑不断。在美国,对于互联网导致盗版泛滥的说法,斯坦福法学教授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指出:“这根本是错误的。我们并未进入版权比它在现实空间更受威胁的时代。相反,我们进入了一个自古登堡以来版权比任何时代都受到足够有效的保护的时代。”不应担心太多的盗版,倒是那些关心网上自由的人应该发问,版权保护是不是太重了。[56]朱莉·科恩(Julie Cohen)更是把加强版权保护与审查连在一起,她说,“涉及网上审查的唯一最普遍的问题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57]针对美国法律为技术措施提供的全面保护,很多人认为,合理使用已不可适用。杰西卡·里特曼(Jessica Litman)说:“然而,该法律(引者注:指美国DMCA)正在推着我们走近那一天:阅读、观看和收听可能受到版权警察的控制。”[58]
受到质疑的美国DMCA第1201条规定了两种技术措施:“控制访问作品”的措施和 “保护版权人权利”的措施。前者限制他人访问如阅读作品、运行软件、浏览页面等;后者则阻止未经许可复制、传播他人作品。对于主要用于规避这些技术措施的技术、产品、服务、设施、部件或零件,不得制造、进口、向公众提供、或非法买卖。与此同时,该条对两种措施还采取了不同保护:禁止规避“控制访问作品”的措施,但可以规避“保护版权人权利”的措施。综合各种规定,学者多有指出,DMCA不仅存在着内部逻辑矛盾,而且大大压缩了合理使用在新技术条件下的适用空间(虽然DMCA规定,合理使用依然适用于新技术;美国版权局对此也作了似乎合理的解释)。[59]
Universal City Studios v. Reimerdes案。司法上,2000-2001年的Universal City Studios v. Reimerdes案成为技术措施第一案,也是最明确地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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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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