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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发展与法律变迁中的复制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彭学龙  时间:2009-07-20  阅读数:

,但未获成功。但一些国家开始征收复印和复录版税,对复印机、复印纸、录音录像设备和空白磁带征税以弥补版权人因为私人复制增加而减少的收入。20世纪80年代,版权人在禁止人们出租录音录像带或计算机软件方面取得成功,理由是这种出租会刺激非法复制。20世纪90年代,版权人与作品使用者达成妥协,通过了家庭录音法案,该法案要求录音设备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阻止后续复制。

    可见,复制权的效力范围与复制技术的发展水平成正比,复制权效力日益扩张的事实也为这一结论作了最好的注脚。而在复制权效力变迁的背后却隐藏着版权法努力维持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深层次原因,即一方面要保证作者获得足够的激励,另一方面又要确保公众获得作品的权利,以促进知识,繁荣文化。

    在模拟技术时代,版权法通过对复制权效力范围的不断调整就能够达到其追求利益平衡的目标。而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当版权人根据上述“复制权的效力范围与复制技术的发展水平成正比”的规律主张对包括临时复制在内的所有复制的完全控制时,却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从某种意义上说,临时复制如今已成为数字版权领域一个难以捕捉的精灵。这就促使人们对复制版权模式的运行机制进行深入分析。

    ()模拟环境下“复制”版权的运行机制

    在模拟环境下,控制复制的意义就在于赋予版权人有效的激励,版权人既可以据此向作品使用者收取费用获得经济收益,又可以通过控制复制以适当的方式出版发行其作品。复制控制机制之所以能够有效运行,主要是由于复制作品有形载体所具有的以下特征:

    首先,在有形世界,复制是一种公开并有明显意图的行为,任何人都不可能仅仅是由于碰巧或者出于偶然而复制了一整本书。其次,复制是发行的先决条件,在销售复制件之前,你不得不先复制出作品。也就是说,在有形的物理世界,复制一件作品,比方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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